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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0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蒲忠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时,承诺处置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并补充承诺将在六个月内采用对外转让、注销等方式完成资产处置。截至2021年7月6日,你公司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且未在到期前履行承诺变更程序。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蒲忠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该违规事项负责,现对你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对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出具了关于类金融业务处置的相关承诺。截止承诺到期日2021年7月6日,除乐普(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租赁)未在原承诺期限内完成处置外,其他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出具承诺时,乐普租赁与客户雅联百得及下属公司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纠纷等均已审结,多个判决已为终审判决,乐普租赁均获得胜诉。乐普租赁一直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就已决案件视对方履行情况采取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经公司审慎评估,预计在乐普租赁债权强制执行可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做出自承诺出具日起六个月内处置乐普租赁的承诺。在承诺履行过程中,公司证券部未跟进乐普租赁的处置进展。

2021年7月,公司进入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筹备阶段,在梳理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证券部发现公司承诺事项乐普租赁股权尚未处置完毕。经与乐普租赁诉讼律师沟通确认,得知在乐普租赁债权追偿强制执行的推进阶段,涉及的追偿事项较做出承诺时发生了自身无法控制的涉及国家司法机构等原因的客观变化,导致债权强制执行延缓,追偿进展远低于公司原有预期。因乐普租赁大部分债权未追偿完毕(尚有已申请执行并在执行中的胜诉债权6,846.32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给乐普租赁在原承诺期内的转让或注销带来了客观难度,如按期强制处置乐普租赁,将直接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上述自身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乐普租赁注销或转让的处置承诺未在约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证券部在了解乐普租赁相关情况后,多次组织乐普租赁诉讼律师、公司保荐机构及顾问律师进行协商。因乐普租赁有大量债权在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债权追索工作的最新进展,预计未来12个月内有大部分债权将执行完成。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的角度,公司建议申请延期履行处置乐普租赁的承诺,履行期限由2021年7月6日延期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公司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坚定落实乐普租赁承诺事项的履行。在延期的期限内,如有适合的受让方,公司将在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审批程序合规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完成对乐普租赁股权的转让;如延期期限将至,公司仍未与潜在受让方达成一致,公司只能通过注销方式处置乐普租赁股权,最终完成承诺事项的履行。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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