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23日 名 称: 关于对王其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9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其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其红: 你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你配偶彭肖红于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公司可转换债券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22日
关于对王其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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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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