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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加快国际化创新器械研发的需求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二、关于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相关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现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同时与相关对象充分、积极沟通后,同意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前述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加快国际化创新器械研发的需求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且相关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7、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同意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王立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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