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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03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0-12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日(星期三)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兴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鉴于目前再融资环境变化,综合考虑公司加快国际化创新器械研发的需求,经与中介机构等深入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司上述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30)。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根据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投资者股份认购协

议、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特定对象将不再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此,同意公司与相关对象签署相关终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根据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为加速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各项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16.38亿元人民币,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其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红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6.38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资本化研发投入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 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1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目11.50亿元11.50亿元
2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4.88亿元4.88亿元
合计16.38亿元16.38亿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

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五、审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告编号:2020-132)。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告编号:2020-133)。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0-134)。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公告编号:2020-135)。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0-136)。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公告编号:2020-137)。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本次上述授权的事项,除第(2)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填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向不确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8)。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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