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乐普医疗: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付立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付立家)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19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董事汇报如下:

一、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2019年度共召开10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3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10次,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0次,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本年召开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 席次数缺席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会107300
股东大会44000

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2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为全资子公司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10,000万元的担保;为全资子公司乐普(深圳)国际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48,000万元的担保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

(2)《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提出的,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3)《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4)《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绩效考核与2019年度基薪方案

的独立意见》,认为2018年度公司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及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基薪的确定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

(6)《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受聘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其为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

(7)《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9年4月2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2019年6月2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聘任副总经理的候选人提名、核查、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候选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公司章程》对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2019年7月10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5、2019年9月2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认为2019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认为2019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2019年6月30日,为支持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合计15.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68%,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

6、2019年9月20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涉及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基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修订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会计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7、2019年10月27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乐普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乐普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且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公司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3)《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8、2019年12月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2020年1月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推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推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推选的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资格,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化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在建项目的完成及转固情况、2019年内部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部经理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委员,2019年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提名沈光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推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提名工作。

2、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高级管理人员基薪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相结合,依照已制

定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方案,相应的报酬符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董事津贴的制定广泛参考了目前A股、H股上市的医疗器械公司董事津贴,同时结合了公司未来发展等客观因素。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等事项,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已届满,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工作。本人已连续两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本人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付立家2020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