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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增加自有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董事会编制的《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七、关于《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各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我们认为: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在心血管医疗器械、医药、医疗服务和新型医疗业态四大板块的发展,无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内容。(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支 毅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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