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在查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我们一致认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自受聘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
2、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 |
曹 路 | |
支 毅 |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