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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涉及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

2、公司基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调整修订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涉及的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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