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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泰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7

证券代码:300002 证券简称:神州泰岳 公告编号:2019-045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泰岳”)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9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9月1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宁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参与大连华信要约回购股份的议案》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信”)系公司参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837.15万人民币,2015年7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正式挂牌,证券简称:华信股份,证券代码:832715。公司持有大连华信股份3,000万股,占其总股本的8.14%。

鉴于大连华信拟通过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公司计划参与大连华信本次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事项,交易价格4.44元/股(含税),公司计划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如果上述股份全部被回购,公司将不再持有大连华信的股份。

大连华信董事黄松浪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曾担任公司的董事,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应用软件服务;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委托生产通讯设备;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工程设计;通讯设备维修;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部门批复为准。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见附件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9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1号楼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7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三条 原为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委托生产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网络软硬件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电子信息技术系统工程设计;通讯设备售后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集成、通讯设备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应用软件服务;电子信息技术咨询(中介除外);委托生产通讯设备;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工程设计;通讯设备维修;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原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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