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必要的经营性活动产生的,资金结算及时;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除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担保事项外,没有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所有对外担保均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同意公司按国家政策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会计准则;并按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编制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独立董事:罗飞、王竹泉、刘庆林、段长青、刘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