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本钢板材: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4

订案

鉴于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第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删除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