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预案的修订及修订后的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化,针对发行预案中报告期的调整和财务数据的更新以及募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取得情况的逐步完备,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的修订准确详细,有利于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
3、审议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对发行预案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本次修订后的相关文件内容推进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独立董事: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