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收购2300热轧机生产线相关机器设备资产和1780热轧机生产线相关机器设备资产并租赁上述生产线相关房屋事宜符合公司生产需要,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经常性关联交易、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相关交易定价公允,拟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二0一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