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在审议该项议案后,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租赁使用关联方土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场地的规模化、完整性和利用效率,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2、本次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租金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拟签订的协议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向关联方租赁使用土地的关联交易事宜。
钟田丽 赵希男 张肃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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