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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土地租赁协议(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土地租赁协议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平山区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成广 董事长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法定代表人:高烈 董事长

乙方拟租赁使用甲方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同意出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

甲方拟出租、乙方拟租赁的标的土地共计4宗,面积合计42,920㎡,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证号坐落面积(㎡)取得方式用途
本溪钢铁集团本国用(2009)第101号平山区振工6,920出让工业
本溪钢铁集团本国用(2015)第057号平山区滨河南路8,266出让工业
本溪钢铁集团本溪国用(2005)第090号平山区团山子兴安14,700出让工业
本溪钢铁集团本国用(2006)第016号平山区滨河南路兴安13,034出让工业
合计42,920

第二条 租赁价格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以租赁标的“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作为定价基础,一致同意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土地按照每月1.138元/㎡的标准计算土地租金,年租金合计586,115.52元。第三条 租赁期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土地租赁期限均为20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租金支付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内,按年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约定的租金。

甲方指定账户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新的收款账户信息。若因甲方未及时、准确通知乙方关于账户变更的相关事项导致租金收取发生延迟,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金调整机制

本协议生效后,每五年,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情况,对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定价基础,就租金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判断,即本协议生效后第六年、第十一年、第十六年,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定对租金价格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协商判断。

若定价基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变化幅度超过20%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对租金价格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变化幅度不超过20%的,租金价格可以不进行调整,若协商一致同意不调整的,可以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仅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即可。

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合法拥有租赁标的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3、租赁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协议生效后,立即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承诺

1、租赁标的为工业用地,乙方承诺依法使用租赁标的,不会变更土地用途且不会改变土地性状;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协议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可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责。但在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后,应继续履约。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的时间,无条件延长租赁期限,若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超过一年的,除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若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按照应付未付租金金额,按日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一年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成立,自双方各自按照章程及内部制度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后生效。

2、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十条 协议终止后地上物的处置

本协议终止后,若双方不再续租,关于租赁标的地上物的处置,双方按照如下原则处置:

1、对于动产,乙方应尽快搬离;

2、对于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置,届时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订立和解释。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优先权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等同。

(此页无正文,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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