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进行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7日,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5月17日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以
3.3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97名激励对象授予2,58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周志济 潘爱玲
王新宇 曲冬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