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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0年4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确保提出意见流程规范,内容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第二条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3第八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提出风控和审计意见; (二) 每季度听取风控和内审、财务等工作汇报; (三) 对风控和内审、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五) 配合监事会进行监督;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对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意见; (二) 每季度听取风控和内审、财务等工作汇报; (三) 对风控和内审、会计政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配合监事会进行监督;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4第九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下设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负责。第九条公司审计监察组织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公司首席审计官负责。
5第十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备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第十条公司审计监察组织应风控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备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财务、风控和审计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6第十一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的需要,听取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的工作汇报或意见,并就如下事项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或董事长讨论决策: (一) 对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的事项提出书面意见; (二)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的关键流程是否有效; (三) 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一贯,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风控和内审是否有效;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六)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七) 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一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的需要,就如下事项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决策: (一) 对上报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根据需要提出专业意见; (二)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的关键流程是否有效; (三) 会计政策是否稳健、一贯,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风控和内审是否有效;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及更换; (六)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七) 其他相关事宜。
7第十二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须上报董事会或董事长决策事项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上报董事会决策事项的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审核董事长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认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三)考核: 1.审核董事长的目标和考核结果,报董事会批准; 2.审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二)薪酬: 1.审核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具体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3.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4.审核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三)考核: 1.审核执行委员会主席的目标和考核结果,报董事会批准; 2.审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
3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绩效评价; (三) 委员会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执委会主席考核薪酬兑现经推荐股东提出相关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公司业绩考核组织依据董事会批准的业绩考核原则,根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拟定考核兑现方案,经公司执行委员会初审、公司组织与人事战略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审核实施,董事长须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结束后,CFO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在定期报告报告期结束后,CFO组织、董事会秘书室等有关部门汇总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审计情况,编制定期报告初稿,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
3第四十七条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室将前述文件提交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第四十七条公司除上条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室就重大事件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部门将拟上报的信息资料起草相关的议案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室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室将前述文件提交执行委员会审核; (四)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
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不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 (六)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核程序; (六)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4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5第六十一条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一条本章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
6第六十四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十四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第六十五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第六十五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公司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8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9第六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六十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10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并、澄清的义务。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并澄清的义务。
11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2全文“中期报告”全文替换为“半年度报告”

四、《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情形的人员; (九) 深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3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4第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九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和“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风控和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5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应该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6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7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8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9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有不少于10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六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10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等情况;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1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交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交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12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北京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北京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公开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内容;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期间及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内容、公开披露前的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内容;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新增第七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5第九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第十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6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7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具体格式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3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写或填报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3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备案;未及时填写或填报不全的,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
8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除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四条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9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10新增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11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2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进行备案。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13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删除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
3新增第八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4第九条通过公司网站www.boe.com.cn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的公开电子信箱为web.master@boe.com.cn。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第九条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方式包括: (一)通过公司官方网站www.boe.com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公司的公开电子信箱为web.master@boe.com.cn。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三)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010-64318888转投资者热线,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
5第十九条《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国际互联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第十条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6第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会议举办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以及活动主题等;公司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内容放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删除
7第十四条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的接待人员必须事前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五条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的接待人员必须事前接受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8新增第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9新增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10新增第二十 一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11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 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调研过程。接受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12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信息发布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官方网站 、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拟订、修改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规定;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四)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拟订、修改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规定; (六)对内建立信息沟通采集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13新增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14因增减条款及调整行文顺序,条款序号有修改。

七、《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制度名称《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制度名称《内部审计制度》
2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经济效益,规范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规范与SOPIC同步,旨在建立高效的审计专业团队,逐步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和审计监察业务规范化,促进干部素养和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做好服务和监督,保障公司目标的实现。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内外合规,提升效能,提高干部素养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遵照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第三条术语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集团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监察是指公司内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实施廉政监察、效能监察、预防性监察等监察活动,保证集团政令畅通,预防腐败,提高干部素养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集团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包括五要素,即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审计监察组织通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效能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融资审计、进出口业务合规审计、医院合规审计和IT审计,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评价,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的过程。
其中,风险评估是指围绕目标,在公司各个层面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确定各层面重点风险控制领域或关键点并排序,以确定风险应对措施,实施控制和监督的过程,旨在保证集团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
4第四条按公司章程,集团设立专职的审计监察组织,由集团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领导并组织实施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内部控制以及组织内综合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按照SOPIC创新变革,集团审计监察组织实行垂直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并按项目主审责任制和审计专员日常负责制开展工作。第四条按公司章程,集团设立审计监察组织,设首席审计官(CASO),负责组织集团审计监察工作。 (一)审计监察组织在董事长、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监察业务,不受集团内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监察组织按垂直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下设运营审计监察中心及其区域审计办公室、投资审计监察中心及其建设项目审计组。根据轻重资产业务特点选择适当审计模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三)审计监察组织以“内外合规多产粮,保驾护航赢未来”为组织责任与使命,以“专业审计的能手,内控优化的尖兵,业务发展的伙伴,正道经营的守护者”为执业定位,坚守“保密、独立、客观、公正和公司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四)集团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京东方内部调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审慎开展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5第四条按公司章程,集团设立专职的审计监察组织,由集团首席风险控制官兼审计长领导并组织实施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内部控制以及组织内综合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按照SOPIC创新变革,集团审计监察组织实行垂直化、集中化、专业化管理,并按项目主审责任制和审计专员日常负责制开展工作。审计监察组织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内部控制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第五条审计监察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督促业务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三)负责对集团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董事长、集团执行委员会和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按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披
1、审计监察职能: 1)主要针对各经营体和各事业单元进行审计; 2)开展专项审计,如财务、采购、销售、IT等专项审计,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跟踪审计; 3)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4)配合纪委组织廉政监察、效能监察、预防性监察等项目的实施; 5)负责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协调内外审计监察工作。 2、内控管理职能: 1)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包括组织编制内部控制手册、督促各单位内部控制运行和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等; 2)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年度事业计划,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3)负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室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4)负责审计监察组织内部企划与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露。 (四)开展以客户为导向,驱动业务成功,基于全流程的系统性审计(效能审计),出具项目(效能审计)报告和年度效能审计报告。 (五)根据集团“三五”原则 ,对建设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或事后审计 ,出具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和年度报告。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对集团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CHRO组织报经董事长批准后,审计监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七)开展投资审计,重点关注境外投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八)开展融资审计,重点关注募集、存储、使用等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九)根据国家海关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出口活动实施进出口合规审计,出具进出口合规审计报告。 (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医院合规审计,出具医院合规审计报告。 (十一)对集团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京东方内部调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等制度规定,协同集团纪委和业务稽查部门对投诉举报等事项实施独立或联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根据相关程序报经批准执行。 (十三)协同集团纪委优化集团廉洁敬业体系。 (十四)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6第五条审计监察组织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有: 1、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2、有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3、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 4、有权监督被审单位整改情况,对妨碍第六条审计监察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为履行审计监察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人员以下权力: (一)参加有关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追究其责任; 5、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6、审计监察组织各级负责人列席驻在组织的相关重要会议。(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经批准进行临时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视情况报经批准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
7新增第七条集团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时,应及时如实记录在案,在组织内通报并移交工作底稿。由首席审计官将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视情况经批准可终止正在进行的审计业务,并协同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8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 1、制定审计整体规划和年度审计事业计划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制定审计监察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审计整体规划,并按照集团年度经营目标和事业计划,制定年度审计事业计划,报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分解年度审计事业计划(KPI) 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将年度审计事业计划(KPI)逐级分解并按审计专员负责制和审计项目责任制落实到岗。 3、审计项目立项 审计项目立项包括:根据年度审计事业计划既定的审计项目立项;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领导交办的专项或临时审计项目立项;对公司CHRO组织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立项;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立项;根据专员日常负责制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项。 审计监察组织各部门按项目主审负责制,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整改、审计报告、结项归档、后续跟踪。 (一)制定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集团年度经营目标和事业计划,制定审计监察组织审计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审计计划(年度事业计划),报集团战略与业绩管理组、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按照集团相关规定,将年度事业计划分解并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落实到岗。 (二)审计立项 年度事业计划内的项目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经首席审计官批准立项。年度事业计划外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审计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经其他组织相关领导、首席审计官、董事长批准立项。 根据已立项审计项目的时间、范围和性质,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两名。
由项目主审编制审计项目立项申请书,经部门长、本部长审核,审计企划部门审议后,由审计长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经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后立项。 4、实施外勤审计 根据已立项的审计项目的时间、范围和性质,由项目主审编制项目审计计划,配备适当的人员成立项目审计组,按审计项目实施具体程序开展工作。 5、编制审计报告或项目总结 审计程序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或项目总结,经部门长、本部长审核,由审计长审批后报送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或适当的管理层。 项目主审在项目结束后实施“一案一结”。 6、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外勤结束后或经批示后,由项目主审拟定整改通知书,经部门长、本部长审核,由审计长签发。项目审计组应开展后续跟踪审计,按领导批示的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必要时可开展专项审计,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后续跟踪审计应形成报告并向集团领导汇报。(三)审计准备 项目经理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对象及有关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开展审前调研工作。 (四)审计实施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应编制整改通知书,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后,由项目经理报经主管VCASO签发,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根据国家相关内部审计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项目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 (六)审计报告 审计项目经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项目经理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审计背景与基本情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经内部三级质量复核、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形成最终报告,由首席审计官签发,并由项目经理向业务部门和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发送。如报告所涉问题严重,应向董事长当面汇报,并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七)结项归档 项目结束后实施“一案一结”,由项目经理编制审计结项书,经主管VCASO审批后方可结项。 项目经理应及时按要求对档案进行归档。项目结项后一个月内,纸质档案交由属地归档,重要档案交由审计监察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项目结项后三个月内,电子档案交由审计监察组织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后续跟踪 相关审计BP或审计项目组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系统体现。重大整改事项,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董事长和集团相关领导汇报,经批准在集团内部通报。
9第八条实施外勤审计具体程序 1、确定审计项目目标:围绕被审项目目标,确定审计项目目标。 2、成立项目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按照审计项目立项的要求,成立项目审计组,确定项目主审及成员。由项目审计组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长签发。审计通知书由项目主审提前三天送至被审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3、审前调查:项目主审须对被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1)经营活动概况; 2)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3)财务、会计资料; 4)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5)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况; 6)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7)其他与项目审计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前调查可采用询问、访谈、观察和检查等方法。该程序可前置并行。若发现舞弊事项,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此期间原审计程序视情况终止或继续。 4、制定项目审计计划:项目主审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做出综合安排。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初步确定重要风险领域和重要性水平,且随审计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5、制定审计方案:项目主审须按时间、范围和性质组织项目审计组成员制定审计方案。此程序可前置或后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具体审计目的; 2)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3)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其他有关内容。 6、实施外勤审计 1)召开审计进场会议:项目主审组织召开进场会议并宣读审计通知书,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被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积极配合。 2)访谈:项目审计组可以向被审单位管删除
10第九条有关监察步骤和程序,可参照审计步骤和程序进行。 有关内部控制管理,可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删除
11第十一条集团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举报投诉等处理规定。删除
12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监察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由审计监察组织质量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删除
13第十三条项目立项申请书、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由项目主审拟定,经审计长批准后交由审计监察组织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盖部门专用章并存档。删除
14第十四条审计监察组织内部查阅审计档案,须经部门长同意;外部机构或人员查阅,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删除
15第十五条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应由审计监察组织提出申请,审计长批准后执行,并保留销毁记录。销毁时必须由审计监察组织部门长监督执行。删除
16第十六审计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召开如下会议: 1、协助审计委员会主任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由董事会秘书、审删除
计长参加,主要汇报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等情况。 2、审计长主持的审计监察组织主要例会: 1)年度会议(半年一次),全体人员参加; 2)月末视频例会,全体人员参加,部门长汇报; 3)周例会,部门长参加并汇报; 4)部门长专题会(每季一次),部门长专题讨论; 3、审计项目会议: 1)审计项目启动会,部门长主持,报告审计长; 2)审计报告审查会,项目主审主持,部门长或审计长提出审核意见; 3)视情况召开审计联席会,审计长主持,相关部门参加。 各类会议须有明确的目标、任务,会议成结论,结论必执行。力行高效、节俭。
17新增第九条内部审计成果可应用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作为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部控制、落实整改的参考依据。 (二)可以作为集团追究责任、业绩考核、干部提拔的参考依据。 (三)可以作为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可以作为国家审计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审计或行政监督的参考依据。
18第十七条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第十条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审计监察组织建立并完善不同职级的培训体系。
19第十八条采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自我学习与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在本专业领域不断自我充实和提高的职工,实行一定的鼓励措施。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采取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自我学习与组织学习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本专业领域的知识。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40小时),其中管理人员和审计项目经理每年专业交流及经验分享不得少于4次。
20第十九条按集团相关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第十二条根据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建立以审计项目为基础,适合于审计监察组织的绩效考核机制。
21第二十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以及勇于揭发公司存在问题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第十三条对尽责履职的的,保护公司声誉的,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2新增第十四条审计监察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京东方内部调查人员工作行为规范》、本规定和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重大工作过失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
23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不予必要的配合、或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或拒不接受审计监督、甚至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惩罚。第十五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第十六条对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新增第十七条集团逐步开发上线内部审计监察信息系统,建立审计监察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以规范审计执业流程和审计工作质量。
25新增第十八条
26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修订审计综合管理、内部控制、各类专业审计、监察、举报投诉和质量管控等管理办法和细则,报经批准后执行。删除
27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组织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删除
28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删除
29新增第十九条审计监察组织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修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经批准后执行。
30新增第二十条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集团审计监察组织负责解释,原《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同时废止。

八、《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制度名称《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制度名称《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提高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同时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集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要求,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三化改革”等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3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由集团及其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效能提升,保障企业发展。
4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京东方集团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各BU、各业务单元及其各业务组织(以下简称“集团各单位”)。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京东方集团及各子公司、各BG及CXO组织(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
5第四条集团各单位应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原则制、制衡性、适应性及成本效益原则实施内部控制。第四条按集团构建客户导向、组织快速反应、流程简洁高效、业务快速成长、风险适度可控、主干严谨,枝叶授权的管理体系原则,集团内部控制基本原则是融入业务、基于流程,防范风险、提升效能、驱动业务成功。
6第五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个要素进行。删除
7第六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具体负责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并按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包括设计、运行和评价。审计监察组织负责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编制,组织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并进行审核。删除
8第七条集团各单位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汇总形成内部控制制度手册,报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删除
9第八条集团各单位根据业务性质强化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实现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纵。删除
10第九条集团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要求,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发表评价意见。删除
11第十条集团各单位应将内部控制建设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内部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删除
12新增第五条公司必须保证集团整体层面内部控制无重大、重要缺陷,尤其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无重大、重要缺陷。各业务主责部门必须确保各自的内部控制无重大、重要缺陷。
13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集团各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集团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下属各单位如需另行委托与集团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不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时须报集团财务部门、审计监察组织审议并经集团审批通过。如涉及上市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程序,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权责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营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公司不得同时聘用为本公司提供与内部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须按上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控制相关的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14第二章权力与责任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力
15第十二条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第六条公司建立内部控制责任体系。集团董事会对公司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集团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营负责;各BG经营委员会和CXO对所辖事业与专业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各业务流程OWNER对其负责的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负责;CFO组织还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负责。集团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简称内控自评),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并披露。
16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总体安排,保证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在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时,及时决策内部控制缺陷解决方案。具体包括: 1、批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工作计划; 2、批准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方案; 3、批准集团内部控制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 4、审阅和批准集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批准内部控制重要、重大缺陷认定报告(含缺陷整改方案); 6、批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文档及重大、重要报告; 7、批准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计及职责方案; 8、督导集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9、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第七条集团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对公司整体层面内部控制负责,主要权责如下: (一)批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督促有效执行; (二)审议并通过《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内部控制发现的重大、重要缺陷督促整改;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其他事项。
17第十四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集团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主要权责如下: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三)对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18新增第九条集团执行委员会代表公司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营,主要权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体系并有效运营;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营; (三)建立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制度体系并有效运营; (四)对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组织实施整改; (五)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奖惩。
19第十五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对董事会负责,是其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内部控制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集团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检查与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审议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完善; 3、组织内部控制手册的编写工作; 4、对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集团内控管理部门(目前隶属集团审计监察组织)是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常设机构,主要权责如下: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发展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及时更新三本手册(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二)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制定发布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对内控评价发现的内控缺陷及时跟进督
提出解决方案并汇报; 5、组织编制并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方案; 6、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对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7、组织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审核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解决的相关内部控制重要事项及文档。促整改; (四)建立共享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举一反三整改共性问题; (五)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20第十五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对董事会负责,是其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内部控制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集团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检查与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审议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完善; 3、组织内部控制手册的编写工作; 4、对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汇报; 5、组织编制并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方案; 6、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并对过程中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7、组织审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8、审核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解决的相关内部控制重要事项及文档。第十四条集团审计组织负责对集团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营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保障内部控制有效,主要权责如下: (一)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法并有效实施; (二)负责实施年度内控自评。根据当年更新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按业务重要程度和风险导向的原则对集团整体层面、事业与专业层面、流程层面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营情况实施内控自评,并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请集团审议; (三)在年度内控自评过程中,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一致性、先进性以及发现的缺陷整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年度内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合理保证年度内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尤其关注重点业务领域的效能提升; (四)对发现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实施审计跟踪监督,确保得到整改。
21第十六条各级管理层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业务涉及的内部控制建设(设计、运行和自我检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负责主持内部控制管理的日常工作,集团各单位为内部控制管理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 2、负责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并根据本业务及管理变化情况,开展第十条BG经营委员会和CXO按照集团分级授权的原则,依据批准的组织架构建立并健全与本事业或专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对事业或专业层面内部控制负责,主要权责如下: (一)拟定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组织架构,提请集团批准后有效执行; (二)拟定事业层面或专业层面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请集团批准后有效执行; (三)按集团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营有效,定期开展
风险评估,对照风险点,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流程文档,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3、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整体部署,负责组织落实本年度内部控制相关工作; 4、负责向集团审计监察组织提供本业务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情况和对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情况,如遇内部控制重大变化应及时沟通; 5、按照集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执行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工作,完成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并按照集团《内部控制评价手册》提出所辖业务内部控制缺陷的初步认定(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报经集团内控管理部门及决策机构批准后进行内部控制的整改; 6、负责配合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内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培育员工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素质。内部控制自我检查(简称内控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 (四)对事业层面或专业层面重大、重要缺陷实施整改并将结果报经集团核准; (五)对重要业务、高风险业务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自查; (六)根据内部控制运营情况,提请集团实施奖惩。
22第十六条各级管理层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辖业务涉及的内部控制建设(设计、运行和自我检查)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负责主持内部控制管理的日常工作,集团各单位为内部控制管理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 2、负责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并根据本业务及管理变化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对照风险点,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流程文档,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3、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整体部署,负责组织落实本年度内部控制相关工作; 4、负责向集团审计监察组织提供本业务内部控制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第十一条各业务流程OWNER(按流程分级授权)按照主干严谨、枝叶授权的管理原则,构建客户导向、组织快速反应、流程简洁高效、业务快速成长、风险适度可控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其负责的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负责,确保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执行一致、效能先进,主要权责如下: (一)流程OWNER应协同集团流程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风控部门建立或完善所辖流程的内控设计,经批准发布后确保一贯有效执行;制度流程设计和执行应覆盖所有业务(完整性)、实际执行与流程制度必须一致(一致性)、较同业标杆、过去、目标相比,业务效能应持续高效提升,具备较强竞争力(先进性); (二)流程OWNER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所辖的流程制度持续精进优化,依据内部控制管理基本要求,遵循成本效益和岗位制衡等原
运行情况和对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情况,如遇内部控制重大变化应及时沟通; 5、按照集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执行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工作,完成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并按照集团《内部控制评价手册》提出所辖业务内部控制缺陷的初步认定(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报经集团内控管理部门及决策机构批准后进行内部控制的整改; 6、负责配合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内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培育员工良好的内部控制管理素质。则,减少无价值流程,增加有价值流程; (三)流程OWNER应对新业务和业务变化情况及时确认,按内部控制管理要求限期完成制度流程的更新并执行; (四)流程OWNER按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尤其对重要业务、高风险业务以及低效率的业务流程开展专项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 (五)流程OWNER负责对流程层面相关重大、重要缺陷实施整改;联合内控管理部门、业务流程部门推广共享先进经验; (六)流程OWNER应联合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相关风控部门推进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的及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3第十七条集团CHRO组织须向各单位宣贯组织架构调整情况,并积极推动落实。删除
24第十八条审计监察组织协同集团IT流程部门梳理各业务流程,并对集团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流程设计方法辅导。删除
25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应与集团SOPIC创新变革同步,每年须完成PDCA(运行、自我评价、修订完善手册)循环以逐步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删除
26新增第十二条CFO组织除履行上述CXO权责外,还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负责,主要权责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流程体系并有效运营;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7第三章内部控制程序与方法第三章基本工作程序
28第二十条集团须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明确汇报机制;根据集团发展战略,按照SOPIC创新变革实施方案,确定集团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整体目标。第十六条集团授权内控管理部门组织内部控制的计划与设计、运营与自查、自评与审计、报告与披露。一般情况,第一季度集团开展内控计划与设计工作;各单位全年按内控制度实施运营与自查;集团内审部门对年度内部控制实施内控自评;公司聘请会计师对年度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审计;集团按上市公司程序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和审计报告。
29第二 十一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1、明确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目标; 2、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3、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4、协同IT流程部门督促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及运行; 5、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审核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6、跟踪各单位缺陷整改。第十七条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集团战略管理流程,集团内控管理部门每年一季度在评估以往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情况后,综合各单位汇总的当年度需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制定并发布集团当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 集团相关单位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完善年度内控设计,确保内控设计符合完整性、一致性、先进性要求,尤其在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流程变更时,必须关注岗位牵制和多重控制等情况,确保内控设计风险可控、简洁高效。
30第二 十一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1、明确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目标; 2、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3、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4、协同IT流程部门督促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及运行; 5、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审核各单位内第十九条集团内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内部控制规范建设方案和业务实际情况,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自评,及早发现内控缺陷,及早督促整改,确保全年内控一贯有效。 对于已发现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重大、重要缺陷,必须在年度内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对于已发现的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重大、重要缺陷,限期整改落实,对年度内未能整改的需反映在内部控制报告中。 集团内审部门在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6、跟踪各单位缺陷整改。报告》后,需持续关注并评估期后事项对已出具报告的影响程度,据以采取相应措施。 集团依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31第二 十一条集团审计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1、明确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目标; 2、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实施方案,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3、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4、协同IT流程部门督促各单位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及运行; 5、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审核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对外披露; 6、跟踪各单位缺陷整改。第二十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集团内审部门依据内控自评结果拟定《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请集团执行委员会审议,提请集团董事会决议,最终由董事长签字,按程序披露。 为更好落实内控缺陷整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集团内审部门应根据年度内控自评情况,出具详式的内部审计报告,向集团董事长及相关领导汇报,并督促整改。 集团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2第二十二条集团各单位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1、对年度事业计划(KPI)逐级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公司层面和流程层面的重要风险领域或关键风险点,落实控制措施,完成风险控制文档; 2、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并运行; 3、实施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并编制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底稿,出具内部控制自我检查报告并报送内控管理部门审核; 4、对制度流程进行细化、优化、简化,完成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在全年业务实际运营过程中,要确保内控有效,不得出现实际执行与制度流程不相符情况。 在内控运营与自查中,公司各单位对成熟业务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先进性,对新业务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一致性。对自查、自评和审计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即时报告、即时整改,确保全年无重大、重要缺陷。 由IT系统控制的业务要确保IT系统内嵌的内部控制有效;由人工控制的业务应逐步实现IT化,提升内控效能。
33第四章内部控制记录文档第四章底稿与档案管理
34第二十三条集团各单位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按规定记录相关内部控制文档,文档的编制方法应符合《内部控制评价手册》所附要求。主要包括: 1、集团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项业务生成的各种原始资料; 3、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记录及会议资料; 4、内部控制自我检查及评价过程中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按内部控制规范建设要求记录内部控制相关底稿或文档。
35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应按照集团档案管理和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所属业务文档保管要求进行内控档案管理,集团内部控制管理部门对内控评价底稿按照集团档案管理和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6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所有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任职能力,应获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应按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为提高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集团内控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宣贯,开展培训教育,各级管理岗位、重点业务岗位等内控管理相关人员应每年参加后续教育(一般应不少于40个学时)。
37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内部控制相关规范的行为导致内部控制发生重要或重大缺陷时,包括设计和运行活动中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按规定给予惩罚。第二十四条违反内部控制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单位或人员,应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38第二十七条在内部控制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五条有效防控风险,促进效能提升的单位或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39第二十八条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权属单位不得对外公布涉及内部控制过程的保密文件,凡擅自泄露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删除
40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组织内控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依据本办法修订风险评估细则、内部控制评价细则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报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0版)》由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内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原《京东方集团流程与内控优化基本管理制度(2016版)》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12版)》同时废止。
41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九、《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的规则
1第八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第八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2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3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第十八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4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5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6第二十八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删除
7第二十九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八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8新增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9新增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10全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全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1全文因删除原第二十八条,新增第二十九、三十条,条款编号相应递增。

十、《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的规则
1第七条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总额单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条公司进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二)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总额单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全文“公司资金管理本部”、“公司会计管理本部”、“下属各单位”全文替换为“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公司会计管理部门”、“下属单位”

十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的规则
1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单位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若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的,公司及下属单位应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保证担保的公平对等。第十一条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其中,公司及下属单位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以其持有的资产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若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的,公司及下属单位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根据担保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第十四条公司或下属单位在申请对外担保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特别事项”: (一) 单笔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三) 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四条公司或下属单位在申请对外担保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特别事项”: (一) 单笔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三) 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全文“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中心”、“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预算中心”、“业务支援体系CIVO组织”、“业务支援体系CLO组织”全文替换为“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公司会计管理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公司法务部门”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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