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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

事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庞 勇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2021年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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