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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 证券代码:00062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2月

目 录

目 录 ...... 2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1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5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6(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7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8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18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0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21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1

(十一)其他 ...... 22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5

(一)备查文件 ...... 25

(二)咨询方式 ...... 25

一、释义

长安汽车、本公司、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激励计划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
《公司章程》《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安汽车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长安汽车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长安汽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长安汽车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1292人,激励对象具体范围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必须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及《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朱华荣董事长、党委书记25.000.26%0.0047%
王俊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20.000.21%0.0037%
张德勇董事、总会计师19.400.20%0.0036%
袁明学常务副总裁20.000.21%0.0037%
刘波执行副总裁19.400.20%0.0036%
何朝兵执行副总裁19.400.20%0.0036%
李伟执行副总裁19.400.20%0.0036%
华騳骉纪委书记19.400.20%0.0036%
谭本宏执行副总裁19.400.20%0.0036%
叶沛副总裁19.400.20%0.0036%
赵非副总裁19.400.20%0.0036%
陈伟副总裁19.400.20%0.0036%
李名才副总裁19.400.20%0.0036%
黎军董事会秘书13.660.14%0.00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1,278人)7,617.8380.19%1.4203%
首次授予共计1,292人7,890.4983.06%1.4712%
预留部分1,609.5116.94%0.3001%
合计9,500.00100.00%1.7713%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9,5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36,339.62万股的1.77%。其中首次授予7,890.49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83.06%,占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7%;预留1,609.51万股,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6.94%,占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0%。

预留部分权益的目的在于公司后续拟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激励需要,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预留部分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予以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经国资主管单位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6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6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66元/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

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

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

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

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

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

束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5)达到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2021-2023)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要求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5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1年△EVA为正。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1.7%,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42%,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EVA为正。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4.8%,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32%,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EVA为正。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5.5%,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注:1.“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中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期期满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合格后解锁;

3.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资主管单位备案。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销。

(6)个人层面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考核,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S)ABCDE
标准系数1.01.01.00.50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长安汽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长安汽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容和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及《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董事会议案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程序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1)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4%。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长安汽车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

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长安汽车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长安汽车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长安汽车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以及反映企业运营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长安汽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

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

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

束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

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和/或不具备上述第2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长安汽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国资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2)长安汽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 叶素琴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 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2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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