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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海A:关于核销应付款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7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付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规范公司业务管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按照依法合规、规范操作的原则,对于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付款项核销

截止2019年8月31日,公司对账面应付款项进行了清理和核查,并将长期挂账、债权人一直未追索主张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的应付款项共7笔,账面原值798,949.42元。

二、本次核销应付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应付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有利于规避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应付款项的核销,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损益的影响金额为798,949.42元。所涉及的债权人均不是公司关联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付款项的预案》。本次核销应付款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次核销应付款项的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意见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7笔应付账款中未发现存在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7笔应付账款事项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相关债权人已丧失胜诉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核销应付款项的独立意见;

4、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应付账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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