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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后)

(已经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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