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及充分沟通后,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投资成立合资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解决公司与国星光电在照明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推动并实现合作共赢。国星光电出资的资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楠 卢锐 吕巍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