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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三强、杨雄:

杨雄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杨雄于2022年5月20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杨雄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你公司、杨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三强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三强、杨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本公司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好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等工作,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本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本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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