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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告于2023年4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

【CIMC】2023-033)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下午2:55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志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154,907,28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8.505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82,243,49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47.8857%;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2,663,79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6195%。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55,649,06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1585%。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2,985,27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38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2,663,79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6196%。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99,258,22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346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99,258,22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3468%。

本公司副董事长朱志强先生、董事孙慧荣先生、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监事长石澜女士、监事马天飞先生、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胡燕华律师、冼洁律师及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中集集团2023年度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54,364,78899.9828%522,5010.0166%20,0000.0006%
与会A股股东655,106,56299.9173%522,5010.0797%20,0000.0030%
其中: A股中小投资者130,106,56299.5848%522,5010.3999%20,0000.0153%
与会H股股东2,499,258,226100.0000%-0.000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燕华、冼洁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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