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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12808 债券简称:18海集Y1债券代码:112979 债券简称:19海集01

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重要声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集团”、“发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中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集集团提供的资料或说明。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18年9月6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含120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受此限)。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品种、各品种的期限和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的公司债券;债务期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受此限)。

2018年11月13日,本次债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58号文核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2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债券拟分期发行,其中首期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剩余数量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发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808,简称“18海集Y1”,规模20亿元),于2019年10月11日发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979,简称“19海集01”,规模20亿元)。

二、关于发行人子公司重大诉讼的事项进展

1、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SOEG PTE LTD (以下简称“SOEG”)

被告: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瑞科深圳”)

(2)诉讼请求

①判令安瑞科深圳向SOEG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人民币153,456,000元;

②判令安瑞科深圳向SOEG承担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0元;及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安瑞科深圳承担。

2、诉讼进展

2019年4月,该案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6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安瑞科深圳就与SOE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取得一审胜诉。以《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初464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SOEG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330元由原告SOEG负担;及(3)如不服本判决,原告SOE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安瑞科深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通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如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020年8月,原告SOEG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9)苏0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决安瑞科深圳向SOEG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人民币153,456,000元;及(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安瑞科深圳承担。安瑞科深圳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SOEG上诉状,案件随后将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3、诉讼的二审裁定情况

近日,安瑞科深圳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终863号】,裁定内容如下:因上诉人SOEG未按期交纳上诉费,该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案件已作出终审裁判,安瑞科深圳就与SOEG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取得最终胜诉。

截至目前,该案件未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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