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接受及提供关连\联方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控股子公司接受及提供关连\联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事前对中集产城控股子公司接受及提供关连\联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核实,我们认为上述关连\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是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各方签署的《盈余资金借用框架协议》是在日常业务中订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2、我们认为上述关连\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关连\联董事王宏先生、胡贤甫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