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于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合并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7 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及其于2018 年 6 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除上述会计政策外,公司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四)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转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公司对江西核电有限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列示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金融资产减值方法改变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3、修改相应财务报表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对江西核电有限公司的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要求而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执行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要求而作出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通知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