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1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现拟按照规定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000股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