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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说明

根据财会(2017)22号文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属于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生效日期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

时点的判断标准。

(五)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 2017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本次执行的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

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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