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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30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19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460,049.15元,公司2018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183,172,019.0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7,712,041.86元;母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2,991,943.87元,母公司2018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211,855,430.4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8,863,486.54元。

鉴于以上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予以同意。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内控体系实际运行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大偏差。

四、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发生额计,每年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年以内、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降低风险并保障资金周转的流动性,提高公司资金收益,实现保值增值,其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春美、杨雄文、吴卫华2020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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