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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

(2019年8月5日经康佳集团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局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局秘书处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局秘书处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或者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信息;

(四)通过公司网站和电子邮箱与投资者沟通;

(五)回复电话咨询;

(六)一对一沟通;

(七)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二节 网 站第三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在接待之前确定回答问题的原则和界限,详细记录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和意见,对其诱导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并确

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特定对象的范围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及窗口期内应尽量避免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观,公司应对其进行预约登记,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董事局秘书处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情况,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六十七条 特定对象的来访接待由董事局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如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如发现存在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泄露内幕信息,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十三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市场传闻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披露信息或披露不实信息,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组织检查,并及时公告或予以澄清。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在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局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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