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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问题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7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没有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关联方深圳华侨城水电有限公司等因收取押金及其他时间性差异占用了公司资金,上述为正常的业务往来所发生的。

二、为了降低资金成本,公司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拆借资金,拆借资金的利率不高于提款时约定的提款期限对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利于公司降低资金成本,实现公司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2019年上半年,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有经营性资金往来,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二)公司下属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销售液晶、LED显示屏等产品及服务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有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向大股东申请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一起为宜宾华侨城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

(六)公司向大股东的控股公司转让滁州康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关联交易。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已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与相关方进行结算,未与大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2019年上半年,公司未向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五、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但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大股东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均按照审批权限报经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述,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特此说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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