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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9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2019年8月5日经康佳集团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行为,加强对本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建立本公司内部财务会计监控机制,保障本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是指本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中心总经理。

财务总监是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及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财务中心总经理是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总监、董事局负责,接受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自行任免财务经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本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推荐,董事局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本公司设财务中心总经理一名,由人力资源中心推荐,经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聘任,接受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制度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

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八条 本公司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八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3、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4、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5、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经验;

6、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7、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第九条 财务中心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2、具有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3、精通国家财税法规,具备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分析处理经验;

4、谙熟国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

5、熟悉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6、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财务软件;

7、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2、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本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负责检查本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本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4、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局主席、总裁汇报工作,提出本公司运作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5、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6、根据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局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局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7、负责拟定本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制度的方案提交董事局或股东大会讨论; 8、负责审核本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根据本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10、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本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外部联络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事项,确保本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总经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总监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2、协助财务总监组织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组织实施财务监督; 3、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保管及存档,确保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 4、负责编制本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总监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协助财务总监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编制本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6、向财务总监提出对本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本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参与审核本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总经理在财务总监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局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局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局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局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局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本公司财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局批准,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财务中心总经理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本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中心总经理由财务总监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考核由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中心总经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局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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