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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8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8人(李翠旭、孙静云、褚杭、何成果、许明桃、王谦、聂慧、韩飞、刘懿萱、刘洪、郭明江、陈名海、徐志明、梁海林、孙官恩、叶健康、郑美琳、曹建伟)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据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18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1,281,158股将由公司以3.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由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及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1,281,158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除限售的情形。本次7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詹伟哉、朱桂龙、朱乾宇日期:2019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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