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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于2023年3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应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控和协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会计核算以及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第六条 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法规及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并出具报告。

第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与其部门相关业务的资金。

(二)配合公司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八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并按照本办法要求,防止公司关联方占用其资金。

(二)配合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会计核算,配合公司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四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情况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占用公司资金的形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五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订,由财务与证券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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