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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1年8月26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股份公司”,且包括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编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有)、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相关的名词解释如下:

(一)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港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1.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指将此类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收购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一致行动人: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八)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九)附属公司: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港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附属公司,包括:

1. 按香港《公司条例》附表1所界定的涵义;

2. 任何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另一实体的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3. 其股本权益被另一实体收购后,会根据适用的《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以附属公司身份在该另一实体的下次经审计综合账目中获计及并被综合计算的任何实体。

(十)控股子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定义的控股子公司,即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本制度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 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 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某一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内其它市场进行相应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满足上市地交易所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定及要求。当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公司应适用较为严格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上市地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同样遵守法定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

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供公众查阅。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地监管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市地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

公司董事会负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职权,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

(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由投资者关系部门统一协调和办理,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公司信息。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组建信息披露专项小组,组织专项小组不定期对日常各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判断,给出初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披露专项小组的组长单位为投资者关系部门,成员包括总裁办、宣传部门,并视情况增加必要的其他单位。

公司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和各附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负责人有义务按要求提供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负责人需指定本单位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并不当然免除上述义务和责任。

各单位将相关信息报送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履行相应披露程序。

公司制定信息报告工作制度以规范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加工和整理工作。公司依法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来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本制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如监事会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其合理地认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有权就公司上市地的信息披露责任等事项咨询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及专业顾问等中介机构。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此外,董事会秘书应提出信息保密的需求,组织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按照《内幕信息泄漏/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业务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相关人员或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其他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关系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五)各单位负责人和指定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定期和及时提供和传递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除附属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参股公司可

能发生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指定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应就上述事宜定期与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部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相关事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其他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例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事项;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公告与股东通函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及股本变动月报表等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和公司外部网站上发布,公司外部网站上发布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网站上登载的时间。临时报告中达到应披露标准的交易(含关联交易)、股份期权计划等且属于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审核的文件须经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核准后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它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网站等媒体上登载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中期业绩公告和中期报告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本变动月报表采用上市地交易所统一样式(详见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内容),按照上市地交易所规则刊登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股东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包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内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还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业绩报告的披露: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

(一)临时报告遵循重要性原则,凡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股票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均须及时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 如预计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披露拟订的董事会会议日期;

2. 上市地交易所及证监会要求的董事会决议;

3. 上市地交易所及证监会要求的监事会决议;

4.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5. 达到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标准的交易(含关联交易);

6. 业绩预告和业绩公告;

7.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8. 已发行股本的变动;

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1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形成决议;监管机构就该等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6.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 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8.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9.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0.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1.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2.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23.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4.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5.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26.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8. 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9.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0. 大额银行退票;

31.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32.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33.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34.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5. 公司知道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发出有保留意见或修订意见的会计师报告;

36.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37.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8. 主要业务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大混乱,或主要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转变;

39.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40. 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管理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将此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4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42.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43.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4. 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停牌信息的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其证券的停复牌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免予披露责任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须向上市地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国家和公司的利益,且该

信息对其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除上述第(二)款外,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须遵循的程序: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定期报告的要求和时间表,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定期报告的信息收集

投资者关系部门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范畴。

公司各单位均应指定信息披露工作人员,收集、核实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提交满足要求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公司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二)编制报告

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的具体编制流程详见《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的编制流程》。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三)审批报告

1.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循审慎的原则如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2.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实际情况。监事遵循审慎的原则如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相应的理由及意见应予以披露。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3.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发布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监事会审核的定期报告提交上市地交易所,按上市地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惯例在上市地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五)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三条 临时公告须遵循的程序:

(一)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和报告

1. 公司全体员工在了解或知悉可能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对公司不正确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按照公司《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舆情危机管理标准》及时报送,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所属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复核并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信息后,组织并核实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按董事会的指示开展相关工作。

3. 公司授权人在接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时或被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时,董事会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和投资者关系部门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相关单位联系,各相关单位负责人须配合信息的核实与确认。

(二)编制公告

投资者关系部门组织信息披露专项小组对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就所涉及事项及初步披露方案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或申请分阶段披露或豁免披露事宜;根据授权,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审议后披露。

有关信息经审核确认须披露的,投资者关系部门在公司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完成公告文稿。

由投资者关系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履行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临时报告的具体编制流程详见《信息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流程》。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按照上市地监管要求公告。

第四十四条 特定事项的分阶段披露

对于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应确保资料绝对保密,于适当时间应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所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假如内幕信息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公司须即时发出临时公告。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与国家监管的协调

公司各单位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向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报送报表、材料等信息时,须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防止在公司正式披露信息前泄露。

公司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须在报送信息前应按照程序报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和确定处理意见。第四十六条 暂缓信息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在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在符合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则下,经上市地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市地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须按照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六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相关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体系。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间接接触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证券公司、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在掌握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证券、泄露该信息、怂使或促致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第四十八条 相关各方职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是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部门具体落实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工作,定期或根据监管要求以书面、口头、电子通讯等方式,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等要求;按监管要求汇总报备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知情人管理的情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是:

(一)在内幕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对其了解的信息严格保密。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按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情况。

(四)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五)其他关于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报送未披露信息的程序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人员向外部单位报送未披露的信息,除履行公司有关批准程序外,还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向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对不便接收保密义务提醒函的国家主管部门,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提醒履行保密义务,并在备案登记表作好登记备案。

(二)将对外报送信息的相关情况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司经办单位、经办人、审批人、报送依据、报送时间、报送文件内容、外部单位名称、

外部单位相关知情人等。

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及时将已填写的备案登记表交投资者关系部门(对外报送单位保存复印件),投资者关系部门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备。第五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主办单位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根据监管要求,主办单位应及时将已填写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交投资者关系部门,由投资者关系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章 外部沟通与应对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媒体

公司须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外的报章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外部沟通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接待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参与和相关媒体的沟通。公司须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的畅通、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投资者的接待工作。

第五十三条 沟通准备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沟通应对

在回答境内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各类媒体询问时,公司对于个别的或综合的回答内容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内幕信息时,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内幕信息,公司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公司须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根据上市地交易所的要求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沟通材料公司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应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公司须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须密切关注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以及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公司股票或/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对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市地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按照《内幕信息泄漏/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考核

公司通过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要求、本制度和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

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其中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根据本制度第九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相关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

由于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受到有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外部相关单位:

公司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外部单位或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存在重大影响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年度报告内容或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六十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七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相关差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相关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及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七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程序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过错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性考虑是否提请股东大会等相应审批机构免除其职务。

第七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司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更正公告,并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和修正

的原因及影响,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七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章规定执行。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还需遵守港交所监管规则关于年报信息责任的规定(如有)。

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公司须与聘请的境内外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条款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第七十九条 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各方须接受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保密、通知及披露等义务。第八十条 资料保管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收集、存档及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文件、资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文件收集、存档及保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由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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