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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子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围绕其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交易,此交易以正常业务背景为依托,以降低外汇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债务风险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内控程序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和风险控制。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综上,我们同意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关于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行权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行权方案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符合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的实施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股)的生效要求,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股)行权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股)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股票增值权(H股)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增值权(H股)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二批行权方案。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馥友、夏策明、杨家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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