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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亚智能: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证券代码:003043 证券简称:华亚智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摘要

项 目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 八月

2-1-1-2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华亚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与本报告书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1-1-3

交易对方声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声明如下:

本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本人保证,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华亚智能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亚智能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华亚智能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1-4

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介机构”)保证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1-5

目 录

目 录 ...... 5

释 义 ...... 7

一、一般术语 ...... 7

二、专业术语 ...... 9

重大事项提示 ...... 11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 11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14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 18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18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9

七、其他重大事项 ...... 24

重大风险提示 ...... 25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 25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风险 ...... 25

三、本次交易新增商誉减值的风险 ...... 26

四、股份对价不能覆盖业绩补偿金额的风险 ...... 26

五、下游行业集中度高以及需求波动的风险 ...... 26

六、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 27

七、客户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 27

八、存货减值风险 ...... 27

九、毛利率波动风险 ...... 28

十、整合管控风险 ...... 28

十一、上市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 28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 30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30

2-1-1-6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33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 42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3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43

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 44

2-1-1-7

释 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华亚智能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冠鸿智能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
交易各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
标的资产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合计持有的苏州冠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1%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本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
预案《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
重组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要《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摘要》
标的资产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户至华亚智能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
业绩补偿期/业绩承诺期2024年、2025年
冠鸿壹号苏州冠鸿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持股比例各占25%
冠鸿贰号苏州冠鸿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持股比例各占25%
华亚有限苏州华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前身
亿纬锂能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惠州亿纬集能有限公司、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中创新航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合肥)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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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新能源(厦门)有限公司、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蜂巢能源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欣旺达南京市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正力新能江苏正力新能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瑞浦能源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国轩高科唐山国轩电池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江西铜业江西江铜华东铜箔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杉金光电杉金光电技术(张家港)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中天科技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中材锂膜中材锂膜有限公司、中材锂膜(内蒙古)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星源材质星源材质(南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韩国PNTPEOPLE & TECHNOLOGY INC.,系标的公司客户
卓勤新材四川卓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客户
湖南驰众湖南驰众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驰众机器人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青岛艾孚青岛艾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天津高博高博(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浙江中扬浙江中扬立库技术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昆山同日昆山同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重庆尤尼维克重庆尤尼维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江苏欧标江苏欧标智能储存科技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供应商
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衡会所、天衡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锦天城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联评估、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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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3年修订)
《公司章程》《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二、专业术语

AGVAutomatic Guided Vehicle,自动导向搬运车,采用自动或人工方式装载货物,按设定的路线自动行驶或牵引着载货台车至指定地点,再用自动或人工方式装卸货物的工业车辆。AGV的研究与开发集人工智能、信息处理、图像处理为一体,涉及计算机、自动控制、信息通讯、机械设计和电子技术等多个学科。
OHTOverhead Hoist Transport,空中悬挂起重小车,是指能够在空中轨道上行驶,并能够通过皮带传动起重机构“直接”进入保管设备或工艺设备的装卸口,应用于工序区内部运输,也应用于工序区间或工厂间运输。
ERPERP管理软件是一个以管理会计为核心的信息系统,识别和规划企业资源,从而获取客户订单,完成加工和交付,最后得到客户付款。 ERP管理软件将企业内部所有资源整合在一起,对采购、生产、成本、库存、分销、运输、财务、人力资源进行规划,从而达到最佳资源组合,取得最佳效益。
MES生产执行系统,是一套面向制造企业车间执行层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制造数据管理、计划排程管理、生产调度管理、库存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心/设备管理、工具工装管理、采购管理、成本管理、项目看板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底层数据集成分析、上层数据集成分解等管理模块,为企业打造一个扎实、可靠、全面、可行的制造协同管理平台。
WMS仓储管理系统,是一个实时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它能够按照运作的业务规则和运算法则,对信息、资源、行为、存货和分销运作进行更完美地管理,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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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S仓库控制系统,是智能仓储设备控制中心、调度中心和任务管理中心;通过科学合理的路径规划、设备调度保障智能仓储体系安全、稳定、智能、高效运行;通过直观的监控窗口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任务执行过程、储位存储状况;WCS与各种仓储管理系统(WMS)等快速对接。通过大量设备运行数据收集分析,自动预警备品、备件、维修、保养。
SLAM算法是指即时定位和地图构建,一种同时实现机器人自身定位和环境地图构建的技术。原理是使用相机、激光雷达、惯性测量单元等传感器,来收集环境信息,然后用算法将这些信息融合起来,以确定机器人在未知环境中的位置,并构建一张环境地图。通过SLAM技术,机器人可以在未知环境中进行自主探索和导航。
GGII高工产业研究院,是一家专注国内新兴产业市场研究与咨询的第三方机构,涉及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锂电池、储能、氢能与氢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LED照明与显示、机器人、新材料等。GGII下属锂电研究所、储能研究所、氢电研究所、机器人研究所、政府服务组、金融服务组、数据组等部门。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系数字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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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冠鸿智能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冠鸿智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8,417.20万元,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本次交易中,依据中联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浙联评报字[2023]第465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80,6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整体交易作价为79,600.00万元,标的公司51%股份交易作价为40,596.0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12,178.80万元、股份支付28,417.20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冠鸿智能51%股份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生产物流智能化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以及相关智能装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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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
所属行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 ?否 ?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 ?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 ?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 ?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 ?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 ?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 ?无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 的事项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基准日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万元)增值率/ 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万元)其他说明
冠鸿智能2023年6月30日收益法80,600.001,468.47%51%40,596.00

鉴于中联评估出具的以 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验证冠鸿智能的股权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中联评估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冠鸿智能进行了加期评估,出具加期评估报告。本次加期评估中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加期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84,70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比增值74,623.65万元,增值率740.58%。

经加期评估验证,冠鸿智能100.00%股权的加期评估结果为84,700.00万元,不低于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确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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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加期评估结果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影响。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对价其他
1蒯海波冠鸿智能12.75%股权3,044.707,104.30--10,149.00
2徐军冠鸿智能12.75%股权3,044.707,104.30--10,149.00
3徐飞冠鸿智能12.75%股权3,044.707,104.30--10,149.00
4刘世严冠鸿智能12.75%股权3,044.707,104.30--10,149.00
合计12,178.8028,417.20--40,596.00

(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7月31日发行价格43.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6,517,704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3%(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 ?否
锁定期安排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2、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要求按照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履行;3、上述股份解锁以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各承诺年度当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4、若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股份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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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5、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交易对方将自愿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要求;6、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约定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7、交易对方只能对依据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解锁后的股票进行质押;8、在交易对方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相关的补偿义务前,若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交易对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注:原发行价格为43.85元/股,由于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即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已于2024年6月完成,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调整为43.60元/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28,417.20万元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2,178.8042.86%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029.807.14%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14,208.6050.00%
合计28,417.20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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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锁定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发行对象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专注于向国内外领先的高端设备制造商提供“小批量、多品种、工艺复杂、精密度高”的定制化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包括制造工艺研发与改善、定制化设计与开发、智能化生产与测试、专用设备维修与装配等。上市公司下游客户以半导体设备领域为核心,涵盖新能源及电力设备、医疗器械等其他领域。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物流智能化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以及相关智能装备系统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已在动力和储能电池制造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标的公司智能装备系统集成了WMS、WCS、AGV调度系统等工业数字化软件控制系统,以及智能移动搬运机器人、智能作业机器人、智能存储等智能生产辅助设备。该智能装备系统是下游客户实现生产全流程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客户优化产线流程管控,提升整体生产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标的公司客户目前已涵盖新能源电池及材料、光学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在新能源电池领域,客户有亿纬锂能、中创新航、蜂巢能源、孚能科技、正力新能、瑞浦能源、国轩高科等国内主要锂电池生产企业;在新能源材料、光学材料等领域,客户有江西铜业、杉金光电、中材锂膜、星源材质、韩国PNT、卓勤新材等知名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在进一步拓展半导体设备领域产品服务范围、拓宽下游应用领域的同时,将和标的公司形成优势互补,共享研发技术能力、销售体系和上市公司品牌效应,从而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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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效应,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首先,上市公司长期深耕半导体设备领域,通过此次并购将有效融合标的公司在智能装备系统领域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生产辅助智能装备系统在半导体设备制造领域的应用和拓展,提升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的智能化水平。其次,上市公司将结合标的公司在动力和储能电池等领域积累的客户资源,实现精密金属制造在前述应用领域的延伸,借助行业的发展契机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

最后,上市公司已成立了自动化装配事业部,提高半导体设备等专业领域的集成装配能力,加大在集成装配业务的投入,重点支持和满足国内半导体设备厂商的需求。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通过融合标的公司在集成方面的技术优势,提升自身集成装配能力,推动上市公司从精密金属制造商向具备集成能力的综合配套制造服务商转型。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王彩男32,727,27240.2732,727,27237.28
王景余9,000,00011.089,000,00010.25
苏州春雨欣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54,5456.715,454,5456.21
陆巧英2,676,5653.292,676,5653.05
韩旭鹏1,156,4471.421,156,4471.3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泓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802,6000.99802,6000.91
金建新786,1870.97786,1870.90
王学军530,0000.65530,0000.6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519,2190.64519,21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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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公司-汇安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孙丽萍500,0000.62500,0000.57
蒯海波--1,629,4261.86
徐军--1,629,4261.86
徐飞--1,629,4261.86
刘世严--1,629,4261.86
其他股东27,108,36633.3627,108,36630.88
合计81,261,201100.0087,778,905100.00

注:上表系上市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权结构,上述测算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影响本次交易前,王彩男直接持有华亚智能40.27%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彩男、陆巧英及王景余(王彩男与陆巧英系夫妻关系,王景余系王彩男与陆巧英之子)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华亚智能58.13%股份,合计控制华亚智能

61.35%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王彩男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彩男、陆巧英及王景余仍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22年和2023年审计报告及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天衡审字(2024)00594号),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 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额153,130.86273,052.36150,790.75265,518.41
归属于母公司所113,856.75143,336.11108,264.21135,4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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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 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有者权益合计
营业收入46,097.6479,954.8961,935.7372,390.27
利润总额9,925.7414,815.3717,443.7016,765.78
净利润8,807.7513,110.2015,024.2914,552.9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811.5211,005.7715,024.1214,783.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101.271.881.71

注:交易后(备考)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总持股数量。根据《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假定本次交易于2022年1月1日完成。2022年度,标的公司利润规模尚小,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的折旧摊销金额增加,以及交易后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使得2022年度的备考每股收益存在一定程度的稀释。2023年度,标的公司在手订单项目持续推进,收入、利润快速增长,上市公司净资产规模、利润水平和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和8,200万元。若未来标的公司实际业绩未明显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水平,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将增加,盈利能力预期将得以提升。

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注册以及最终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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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王彩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书面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根据控股股东王彩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王彩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由公司非关联董事予以表决通过,取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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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已在股东大会上由非关联股东予以表决通过。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此外,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已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之“(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情况”及“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二)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情况”。

(六)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七)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其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重组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每股收益(元/股)1.101.271.8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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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元/股)1.011.191.881.70

由于本次交易会增加上市公司股本,2022年标的公司利润规模较小,对2022年度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有一定程度的稀释。2023年度,标的公司利润增长较快,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长。

2、上市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若未来标的公司实现业绩情况不及预期,上市公司将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上市公司拟采取多项应对措施,具体如下:

(1)加快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在日常运营、融资渠道、技术产品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标的公司实现预期效益;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标的公司客户体系及渠道资源,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协同发展。

(2)积极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目前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上市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3)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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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交易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有效管理。董事会也将持续对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进行必要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更加明确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3、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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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市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而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作出补充承诺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为保证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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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作出补充承诺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其他重大事项

(一)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或者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计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对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和计划。如未来上市公司计划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人资格

东吴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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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重组报告书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各项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重组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评估风险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0,600.00万元,较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净资产增值75,461.23万元,增值率为1,468.47%。标的公司评估增值率较高,主要系由于标的公司处于业务快速发展期,预测收入增长较快、毛利率预测较为稳定、期间费用率受规模效应影响有所下降等因素导致。2023年末标的公司净资产10,076.35万元,根据加期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84,700.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相比增值74,623.65万元,增值率740.58%。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依据。由于收益法评估是基于一系列假设并基于对标的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而作出的,受到政策环境、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以及标的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标的公司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为锂电行业,近年来我国动力和储能锂电池出货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但若未来相关客户需求下降、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滑、客户验收周期延长导致收入和利润延后、客户违约或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存货减值、对其他客户和其他行业的拓展不及预期等,将对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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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若未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无法达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水平,可能导致标的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达到预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三、本次交易新增商誉减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新增商誉31,596.44万元,占2023年末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57%和22.0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经测算,假设在合并日后第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当商誉减值比例达40%时,上市公司将面临合并财务报表亏损的风险。

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未达预期,该等商誉存在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亏损。提请投资者注意商誉减值相关风险。

四、股份对价不能覆盖业绩补偿金额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比例为70%,现金对价比例为30%,若累计业绩完成率不足30%时,股份对价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业绩补偿金额。

考虑到标的公司的项目验收特点,业绩可能出现一定波动特征,因此业绩承诺协议中约定,若业绩承诺期第一年标的公司实际业绩达到承诺业绩85%以上,交易对方并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经测算,若标的公司第一年业绩完成度为85%、第二年业绩完成率不足48%,或两年累计业绩完成率不足65%时,交易对方未解锁股份的价值将可能无法完全覆盖业绩补偿金额。

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未解锁股份对价不能覆盖业绩补偿金额的风险。

五、下游行业集中度高以及需求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物流智能化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以及相关智能装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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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智能制造装备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产品及服务主要应用在动力和储能锂电池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4.04%和78.07%,毛利占比分别为81.77%和77.06%,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下游锂电行业的景气程度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置换浪潮兴起,配储政策深化推进,动力和储能锂电池出货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但是,如果未来相关客户需求下降或扩产放缓,将对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业绩实现不达预期。

六、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智能物流装备行业目前整体处于快速发展期。未来如果同行业竞争者扩大产能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下降。此外,如果现有行业内企业不断通过工艺和技术革新,取得产品的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标的公司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变化,不能在产品开发和产品应用领域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则有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销售收入下降、经营效益下滑。

七、客户验收周期较长的风险

标的公司以客户出具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物流装备系统具有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实际产线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且受客户厂内其他产线设备到货调试进度的影响,达到要求后客户才提起验收流程;标的公司客户主要为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等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较为严格。因此,标的公司的客户验收周期较长,从签订合同到验收的平均周期超1.5年,部分规模较大项目的验收周期甚至在2年以上。若客户验收周期延长,将导致相关项目的收入和利润拖迟实现,从而对标的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销售收入主要来自智能物流装备系统。该等项目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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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至客户验收的周期较长,从而导致标的公司存货期末余额较高。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1,269.27万元和 46,836.25 万元,主要为尚未完工验收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0.02%和0.07%,主要系标的公司采用向下游客户预收货款后安排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模式,预收款项可基本覆盖存货成本,且项目毛利率较高,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可能性较小。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物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客户违约、合同变更甚至合同终止等事项,标的公司存货将面临减值风险,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九、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97%和36.39%。受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客户项目的招投标价格及毛利率水平往往存在一定差异,使得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一定的波动。未来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产品销售价格、物料采购价格等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市场竞争加剧,标的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滑风险,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整合管控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从上市公司整体的业务协同性出发,上市公司将对双方的主营业务、管理职责、资金运用等进行整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双方业务、人员及资产的整合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或在管理制度、内控体系、经营模式等方面未能及时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整,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运营,进而导致本次重组效果不如预期。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整合管控风险。

十一、上市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受下游半导体等行业波动影响,上市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61亿元,同比下降25.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11.52万元,同比下降

41.35%。上市公司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14亿元,同比下降2.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63.42万元,同比增长3.28%。若未来下游行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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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不达预期、行业政策调整,相关领域的投资力度将会减小,可能对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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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对智能制造装备行业的大力支持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物流智能化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以及相关智能装备系统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蓬勃发展,在政策、市场、技术的推动下,智能制造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已成为制造业重要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和分工格局带来深刻影响,推动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我国受人力成本上升、制造业增长动力放缓等外部环境影响,以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升级已经刻不容缓。针对智能制造的大趋势,我国高度重视,陆续发布一系列法规政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以智能制造装备为代表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2015年,《中国制造2025》发布,计划通过数字化转型,提高制造业智能化水平;2021年,国家颁布《“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用以支持智能制造装备行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切实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制造业加快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国家关于智能制造成套装备、数字化车间系统集成、工业机器人及其关键部件等的支持鼓励政策利于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快速发展。

2、半导体行业智能化、数字化趋势为智能装备系统带来广阔市场空间

上市公司长期深耕半导体设备行业。半导体产业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已成为当前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技术的逐步成熟及深入应用,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半导体行业智能化、数字化生产的发展趋势加快。半导体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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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通过更新先进自动化设备、采用智能化生产管理软件,推动先进生产工艺管理模式应用,提高生产智能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及柔性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上市公司通过此次并购将有效融合标的公司在智能装备系统领域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实现半导体设备行业应用的拓展,拓展上市公司在半导体设备领域的产品服务范围。

3、并购重组政策支持鼓励上市公司整合行业优质资源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述政策的出台推进了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了并购市场的活力,突出了并购重组在上市公司产业整合、资源优化和经济贡献方面的作用。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优化重组上市监管要求,推出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去年以来,在“两创”板块试点基础上全面实行重组注册制,延长发股类重组财务资料有效期,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进一步优化重组政策环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双方在业务上将产生协同效应,促进上市公司整合优质资源,提高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上市公司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上市公司实现智能装备系统在半导体设备领域的拓展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专注于向国内外领先的高端设备制造商提供“小批量、多品种、工艺复杂、精密度高”的定制化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包括制造工艺研发与改善、定制化设计与开发、智能化生产与测试、专用设备维修与装配等。上市公司下游客户以半导体设备领域为核心,涵盖新能源及电力设备、医疗器械等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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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物流智能化方案的设计与优化,以及相关智能装备系统的研发、制造、集成和销售。标的公司已在动力和储能电池制造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标的公司智能装备系统集成了WMS、WCS、AGV调度系统等工业数字化软件控制系统,以及智能移动搬运机器人、智能作业机器人、智能存储等智能生产辅助设备。该智能装备系统是下游客户实现生产全流程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客户优化产线流程管控,提升整体生产效率并降低生产成本。

标的公司客户目前已涵盖新能源电池及材料、光学材料等新兴产业领域。在新能源电池领域,客户有亿纬锂能、中创新航、蜂巢能源、孚能科技、正力新能、瑞浦能源、国轩高科等国内主要锂电池生产企业;在新能源材料、光学材料等领域,客户有江西铜业、杉金光电、中材锂膜、星源材质、韩国PNT、卓勤新材等知名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在进一步拓展半导体设备领域产品服务范围、拓宽下游应用领域的同时,将和标的公司形成优势互补,共享研发技术能力、销售体系和上市公司品牌效应,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行业地位。

首先,上市公司长期深耕半导体设备领域,通过此次并购将有效融合标的公司在智能装备系统领域产品、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生产辅助智能装备系统在半导体设备制造领域的应用和拓展,提升半导体设备国产化的智能化水平。

其次,上市公司将结合标的公司在动力和储能电池等领域积累的客户资源,实现精密金属制造在前述应用领域的延伸,借助行业的发展契机提升上市公司业务规模。

最后,上市公司已成立了自动化装配事业部,提高半导体设备等专业领域的集成装配能力,加大在集成装配业务的投入,重点支持和满足国内半导体设备厂商的需求。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通过融合标的公司在集成方面的技术优势,提升自身集成装配能力,推动上市公司从精密金属制造商向具备集成能力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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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造服务商转型。

2、标的公司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实现进一步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首先,标的公司可利用更多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实现智能装备系统在半导体、医疗器械等领域方面的拓展,提高标的公司业务规模,为其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其次,标的公司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吸引高素质人才,也有助于拓展新客户;最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业务规模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提升标的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华亚智能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持有的冠鸿智能51%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3]第465号),中联评估以202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分别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冠鸿智能股东全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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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估价值为80,600.00万元,51%股权的评估值为41,106.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40,596.00万元。

4、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70%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剩余30%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

5、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54.3543.48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56.8445.48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62.2549.80

注1:交易均价已前复权。注2:“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80%”均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原发行价格为43.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股份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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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息(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息(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由于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进行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即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已于2024年6月完成,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根据前述计算方法调整为

43.60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交易不设置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6、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43.60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6,517,704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43%。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交易对价(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量(股)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万元)
蒯海波10,149.007,104.301,629,4263,044.70
徐军10,149.007,104.301,629,4263,044.70
徐飞10,149.007,104.301,629,4263,044.70
刘世严10,149.007,104.301,629,4263,044.70
合计40,596.0028,417.206,517,70412,1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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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同时,交易对方蒯海波、徐军、徐飞、刘世严将按照其签署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锁定及解锁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具体安排如下:

期数可申请解锁时间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
第一期自2024年度专项审计意见出具,并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5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有)
第二期自2025年度专项审计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并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10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包括之前及当年已补偿)-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有)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期末评估减值金额超过本次交易作价20%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于业绩承诺期满后第二个会计年度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方可解锁。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各方同意将相应调整股份锁定期安排。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8、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中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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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中的51%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股份登记日前的全部滚存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10、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两年,即2024年度和2025年度。交易对方承诺:

标的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和8,200万元。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际业绩未达承诺业绩85%,或者两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业绩未达累计承诺业绩的,交易对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各年度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若应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若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业绩补偿期间内已补偿总金额,则交易对方须就差额部分另行补偿。

补偿方式优先以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交易对方所获得的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时,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数量=各年度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同时,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将对标的公司2026年净利润不足8,800万元的部分对标的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该业绩补偿单独计算,独立于原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不触发原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11、超额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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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标的公司2024年、2025年两年实际的净利润累计金额超过承诺的净利润累计金额,则超额业绩奖励金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50%。如按照上述约定计算的超额业绩奖励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20%,则超出部分不再进行奖励。上述超额业绩奖励于业绩承诺期满且标的公司减值测试产生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完成后统一结算。上述超额业绩奖励的50%由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向奖励对象直接发放,50%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等,用于二级市场购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对应股票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自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过户至专项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1)设置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合理性

①设置业绩奖励符合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

本次交易中,业绩奖励总额不超过标的公司超额业绩部分的100%,且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0%,符合相关规定。

②设置业绩奖励有利于激励员工、实现标的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

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利于激发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发展业务的动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标的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绑定,有利于实现标的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③本次业绩奖励以超额业绩为前提,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奖励标的公司员工的同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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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因此,本次交易设置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的激励效果、超额业绩贡献、经营情况等多项因素,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协商一致后达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亦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交易惯例。

(2)相关会计处理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①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本次超额业绩奖励对象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列入职工薪酬核算。本次超额业绩奖励在业绩承诺期内按年计入标的公司当期费用,并于业绩承诺期满后,由标的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②实际会计处理操作

针对业绩承诺期2024年,根据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超过2024年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据此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2024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2024年承诺净利润,则不计提。

针对业绩承诺期2025年,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完成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为基础计算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出奖励金额并按与之前年度已计提费用的差额计提当期相关费用。如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小于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则相应冲回已计提的超额业绩奖励费用,冲回金额减少当期相关费用。

③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业绩奖励安排,将增加标的公司的相应成本费用,进而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上述业绩奖励是以标的公司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奖励金额是在完成既定承诺业绩的基础上对超额净利润的分配约定。奖励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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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员工的同时,上市公司也获得了标的公司带来的超额回报。本次交易方案设置业绩奖励机制,有助于提高标的公司经营层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不会对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及确定方式

本次交易中,超额业绩奖励对象为届时仍在标的公司任职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超额业绩奖励的对象、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分配办法等由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制定提出,并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超额业绩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由获得该等奖励的个人承担,标的公司有权对奖励金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股份。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有新规定的,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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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报报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8,417.2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发行数量计算结果不足一股,则尾数舍去取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及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具体如下: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28,417.20万元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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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2,178.8042.86%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2,029.807.14%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14,208.6050.00%
合计28,417.20100.00%

如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准实施或虽获准实施但融资金额低于预期,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配套资金募集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待配套资金募集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6、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40,596.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具体测算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上市公司(2023年末/2023年度)标的公司(2023年末/2023年度)本次交易对价选取指标指标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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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上市公司(2023年末/2023年度)标的公司(2023年末/2023年度)本次交易对价选取指标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153,130.8678,872.2140,596.0078,872.2151.51%
资产净额113,856.7510,076.3540,596.0040,596.0035.66%
营业收入46,097.6433,857.25-33,857.2573.45%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要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待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上市公司拟推荐蒯海波为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拟聘任其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彩男先生,实际控制人为王彩男先生、陆巧英女士和王景余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指标等影响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彩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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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以及上市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已确认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4、标的公司已履行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5、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6、2024年8月2日,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3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注册以及最终获得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六、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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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次交易预案及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者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向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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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函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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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3、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行为;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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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市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而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作出补充承诺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本企业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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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人/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2、本人/本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人/本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业务往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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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行为;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存在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关联主体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本人/本企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作出赔偿。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一直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交易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本企业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为保证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而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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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作出补充承诺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1、本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本人诚信情况良好,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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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2、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行为;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标的公司外,承诺人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上市公司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与上市公司并自愿放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竞争,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 4、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 5%的期间内,或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 5%的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5、承诺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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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等损失。
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作为标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人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人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人保证不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人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或本人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人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6、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在业绩承诺期间内,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要求按照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履行; 3、上述股份解锁以本人履行完毕各承诺年度当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 4、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股份发行结束后,本人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本次交易中本人取得的股份之锁定期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要求; 6、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按照约定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7、本人只能对依据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解锁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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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质押;

8、在本人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相关的补偿义务

前,若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本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增持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四)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类型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及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或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诚信情况良好,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形; 6、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不存在重大遗漏。本公司完全了解作出虚假承诺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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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页无正文,为本文件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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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摘要》之盖章页)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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