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鑫铂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9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0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18,624股,发行价格27.92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79,999,982.08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742,440.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9,257,541.39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 年12 月 2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30Z0292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鑫铂环保”)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24年1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496030100100187129875,094,321.70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120350010400456240
3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13130321193001313240
4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0776605400002200
5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548901808059930880
6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95508899000003207070
7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147580000001693350
8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2250190163610000020
9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3502210000130002251250
10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6170494000000088880
11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6437779270
12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158740714100000
13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92100788011000029600
14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200103375931666000000240
15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4960301001001872480
16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5519085639100000
17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1872750989490
18安徽鑫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8112301011700976957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途为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树培、葛剑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全资子公司鑫铂环保,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余额由甲方一根据“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的进度从甲方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0万吨再生铝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树培、葛剑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