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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1

证券代码:003023 证券简称:彩虹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7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刘荣富先生提供的《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2013年5月15日,刘荣富先生与公司时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同时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实业”)股东的19人黄朝万、尹毛龙、徐维萍、刘群英、雷毅、洪麒麟、文宗芬、

覃渠惠、刘英、张艳侠、尹华、李隆波、林旭宇、姚捷、张晓帆、张浩军、黄晓兵、侯勇、易军(以下简称“各方”或“各一致行动人”)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在2023年12月10日到期之后,各方将继续

与刘荣富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续签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由于彩虹实业的股权比较分散,为稳定彩虹实业的控制权,提高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效率,刘荣富先生与各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5月15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黄朝万等19人就彩虹实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与刘荣富达成一致意见,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以刘荣富的意见行使表决权,该协议从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遵守了原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承诺。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完成首发上市,根据原协议约定,有效期于2023年12月10日到期届满。

为继续稳定彩虹实业控制权,提高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效率,刘荣富先生与各一致行动人于原协议届满日共同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届满。

二、持股情况

本公告披露日与公司上市之日,彩虹实业的总股本以及刘荣富先生与各一致

行动人分别或合计持有彩虹实业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彩虹实业持有公司52,730,443股股份,比例50.0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彩虹实业3,837,265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本的20.17%,刘荣富先生持有彩虹实业5,738,221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本的30.17%。通过签署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刘荣富先生实际控制了彩虹实业9,575,486股股份,占彩虹实业总股本的50.34%。刘荣富先生通过控制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各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表

序号姓名持有彩虹实业股份数量(股)持有彩虹实业股份占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比(%)
实际控制人
1刘荣富5,738,22130.174,6800.0044
一致行动人
1黄朝万396,6762.0910,9200.0104
2尹毛龙425,3472.244,6800.0044
3徐维萍182,8830.9616,0680.0153
4刘群英331,4561.74
5雷毅108,2260.57
6洪麒麟134,9870.71
7文宗芬403,7502.1215,6000.0148
8覃渠惠243,9221.2812,4800.0118
9刘英203,2241.077,8000.0074
10张艳侠24,0530.13
11尹华149,6610.79
12李隆波17,3400.09
13林旭宇328,7381.73
14姚捷233,9881.236,2400.0059
15张晓帆282,5241.49
序号姓名持有彩虹实业股份数量(股)持有彩虹实业股份占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占比(%)
16张浩军65,9610.35
17黄晓兵70,4510.373,1200.0030
18侯勇146,5510.77
19易军87,5270.469,3600.0089
各一致行动人持股小计3,837,26520.1786,2680.0819
合计9,575,48650.3490,9480.0863

三、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注:本部分表述中的“公司”特指彩虹实业)

甲方:刘荣富乙方:各一致行动人第一条 乙方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参与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时应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

(1)乙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时需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如乙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甲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与甲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2)乙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需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甲、乙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3)乙方在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时需与甲方保持充分一致。如乙方拟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须事先与甲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4)乙方通过其他方式其他直接或间接行使股东职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时应与甲方意见保持充分一致。

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上述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乙方全部股东均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第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如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乙方可以亲自参加董事会,并按事先与甲方沟通取得的一致意见表决。如乙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同意委托甲方按照甲方意见代为投票表决。

第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届满。

第四条 乙方之各方所持公司股权因转让、质押、赠与、遗赠扶养、离婚、委托他人代持、授权本协议各股东以外的人行使、接受公司股权回购、作无主财产放弃、其他明示、默示或变相的为所持股权设定权利限制或实质上导致所持股权发生流转的,乙方保证继受人知悉并同意与甲方成为一致行动人,且愿意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否则,相应流转行为无效。

第五条 乙方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所持公司股份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通过受让、增资、分红等方式获得的公司股权,前述股份在进行表决时均需与甲方保持一致。

四、原协议到期终止及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原协议到期终止,刘荣富先生与各方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刘荣富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持续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稳定性。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

2、《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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