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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由242人调整为239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500.00万份调整为3,465.00万份,授予总量由4,000.00万份调整为3,965.00万份,龚志云由公司总经理改聘为副总经理,王悦和石进平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已对其授予的股份进行披露)。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3日,并同意向23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465.00万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2022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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