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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且龚志云由公司总经理改聘为副总经理,王悦和石进平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由242人调整为239人,首次授予数量由3,500.00万份调整为3,465.00万份,授予总量由4,000.00万份调整为3,965.00万份。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以2022年5月13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9名激励对象授予3,465.00万份股票期权。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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