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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谨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本年度的对外担保。

本年度,公司所发生的担保事项均为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间提供的银行授信融资担保,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除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中所述小额已整改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 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东鹏控股2021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东鹏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 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关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事项。

八、关于2021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九、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审议该事项时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调整和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和聘任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意见,认为:

(1)龚志云先生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改任公司副总经理,这是公司内部因应战略布局进行的常规人事调整。近年来疫情持续、部分房地产企业出现流动性问题、双碳政策和能耗双控、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了应对建陶行业面临的多重挑战,公司积极进行战略和业务调整和布局,渠道下沉、深耕市场,并相应进行组织人事调整。此次,由公司创始人何新明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要求管理层重心下沉,以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建立敏捷决策的机制。龚志云先生集中精力负责生态新材业务,发展低碳绿色产品和业务,提升公司中长期竞争力。经独立董事核查,龚志云先生在任期内职务调整无异常原因,披露原因和实际情况一致,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聘任的相关人选具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资质,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且本次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系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相关人员调整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2022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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