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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1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充分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努力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规划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2023年以现金方式派发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结合当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后合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若存在股份回购);2024年以现金方式派发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5%,同时结合当年度以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后合计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若存在股份回购);2025年以现金方式派发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修订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

(二)公司制定和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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