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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请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协商一致,公司拟不再续聘正中珠江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曦:_____________

张 雷:______________

程建春:______________

2020年 12 月 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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