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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曦:_____________

张 雷:______________

程建春:______________

2020年9月 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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