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昌”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已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盛昌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章毅、刘光虎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4、0755-83734484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980.SZ |
注册资本 | 13333.3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工业园19栋101-501,21栋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 |
法定代表人 | 袁剑敏 |
实际控制人 | 袁剑敏 |
董事会秘书 | 任欢 |
联系电话 | 0755-273531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4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华盛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期限变更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期限变更的议案》。公司在综合考虑募投项目“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该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由“购置场地”变更为“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南山区留仙洞七街坊T501-010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挂牌出让竞买并在该地块上进行合作建设开发”,并根据上述地块建设进度的约定,将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地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期限变更的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2022年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将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调整为6,000.00万元,另外,拟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将尚未投入上述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8,943.82万元(含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项目“华盛昌智能传感测量仪研发生产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公司惠州全资子公司。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地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华盛昌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华盛昌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 毅
刘光虎
法定代表人签名: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