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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昌: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进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连续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开展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均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意见如下:2022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庆和

浦 洪

李学金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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