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苏州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股票简称:苏州银行 股票代码:00296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2021年【】月【】日

声 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二、关于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的说明

为保护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本次可转债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并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下跌并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修正方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可能影响投资可转债的收益率。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三、关于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说明

(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行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亦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四、关于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本行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亦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产生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五、关于可转债价格波动的说明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

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提醒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可转债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六、关于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若出现任何影响本行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关于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净资产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债券存续期间若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偿付风险。

八、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分红回报规划对股利分配的规定

根据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7、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本行《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的规定

本行《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红利。

上述分配方案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2/3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4月13日,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17年度每10股派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000.0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本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18年度每10股派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000.00万元。

2020年5月19日,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19年度每10股派发股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6,666.67万元。2019年度,本行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含税)(元)2.001.001.00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千元)666,667300,000300,000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千元)2,473,0062,241,9642,109,800
当年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26.96%13.38%14.2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5.68%

如上表列示,本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本行最近3年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做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九、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本行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全部转股前,本行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相应增加,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本行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造成本行总体收益的减少;极端情况下,如果本行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向可转债投资者支付的债券利息,则本行的税后利润将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将对本行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产生摊薄影响。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股东持股比例、本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行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本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本行的经营业绩,增强本行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1)提升资本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2)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稳定性;

(3)完善风险管理体系;(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

上述措施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9年1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十、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宏观经济环境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经济结构调整及产能过剩治理仍将持续推进,银行业信用风险仍

存在下行压力,资产质量将持续承压。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增多导致银行业投资风险上升,利率汇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将使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行业外部风险上升将导致输入性风险增大,多种风险并存对银行业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若本行不能针对上述情况通过改变经营模式、降低营运成本或提升经营效率等方式作出有效应对,则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贷款损失增加、投资产品价值下跌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行2020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根据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72亿元。根据业绩快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行2020年年报披露后,2018、2019、2020 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说明 ...... 2

二、关于未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的说明 ...... 2

三、关于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说明 ...... 2

四、关于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 3

五、关于可转债价格波动的说明 ...... 3

六、关于可转债信用评级的说明 ...... 4

七、关于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 4

八、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 4

九、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 9

十、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的风险 ...... 10

十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目 录 ...... 12

释 义 ...... 15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0

一、本行基本情况 ...... 20

二、本次发行方案 ...... 20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30

第二节 风险因素 ...... 34

一、与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 ...... 34

二、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 45

三、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风险 ...... 47

四、其他风险 ...... 50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 52

一、本行历史沿革 ...... 52

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60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 61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 62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 68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 68

七、最近三年债券的发行、资信评级及偿还情况 ...... 78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79

九、股利分配政策与资本规划 ...... 89

第四节 本行的业务与资产 ...... 99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 99

二、本行的竞争地位与竞争优势 ...... 110

三、业务和经营 ...... 112

四、本行经营范围和特许经营情况 ...... 130

五、主要固定资产 ...... 131

六、抵债资产 ...... 134

七、主要无形资产 ...... 135

八、信息技术 ...... 145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 149

一、风险管理概况 ...... 149

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152

三、本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 156

四、反洗钱工作 ...... 165

五、内部审计 ...... 166

六、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建设 ...... 167

七、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概况 ...... 168

八、内部控制主要缺陷 ...... 183

九、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 183

十、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 183

十一、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的评价 ...... 183

第六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185

一、同业竞争 ...... 185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186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安排与措施 ...... 192

四、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 196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 197

一、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 197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 197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 213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 213

五、非经常性损益 ...... 214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215

一、资产负债分析 ...... 215

二、盈利能力分析 ...... 241

三、现金使用分析 ...... 256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 259

五、资本性支出 ...... 261

六、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 262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264

八、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 287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88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 288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 288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90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 ...... 290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90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 292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292

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93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331

一、备查文件 ...... 331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 331

释 义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苏州银行/本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农商银行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曾用名
本次发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本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保荐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原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存量评级业务已由其母公司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公司章程》《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行当前使用的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行长工作规则》《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国家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民银行/央行/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保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江苏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国资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银保监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国资委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工商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储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
国发集团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虹达运输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
园区经发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波司登股份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盛虹集团盛虹集团有限公司
吴中集团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城投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国际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海竞信科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南化纤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创元投资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报业广告苏州报业广告公司
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金融租赁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商银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充足率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一级资本与商业
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该办法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I/新资本协议2004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2010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即国内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ATM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即自动取款机
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即信息技术
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小型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大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除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以外的企业
不良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生效后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人民币元
报告期、报告期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期间
报告期末2020年6月30日
报告期各期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及2017年
报告期各期末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7年12月31日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园区苏州工业园区

本募集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除另有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为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行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SUZHOU CO.,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注册资本:333,33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24日
股票简称及代码:苏州银行,002966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李伟
邮政编码:215028
电话号码:0512-69868556
传真号码:0512-69868409
电子信箱:dongban@suzhoubank.com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经本行于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苏银保监局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江苏银保监局关于苏州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 428号),批准本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了《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88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A股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50亿元人民币。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7年4月1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

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6、付息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16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10月18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7年4月1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3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或

派送现金股利时,本行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以上公式中:P0为初始转股价格,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时期(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3、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0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苏行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苏州银行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499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5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债券持有人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与决议等内容参见本节“二、(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9、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A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A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A级。该级别代表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存储账户。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本行A股股票;

③根据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行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本行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本公司董事会;

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6日。

(七)发行费用

项目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943.40
律师费用15.09
会计师费用18.87
资信评级费用-
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等189.10
合计1,166.46

注:以上费用不包含增值税。

(八)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停复牌安排
T-2日 2021年4月8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正常交易
T-1日 2021年4月9日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网上路演正常交易
T日 2021年4月12日刊登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配售及缴款日 网上申购日 确定网上中签率正常交易
T+1日 2021年4月13日刊登《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正常交易
T+2日 2021年4月14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中签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正常交易
T+3日 2021年4月15日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正常交易
T+4日 2021年4月16日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正常交易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电话号码:0512-69868556

传真号码:0512-69868409

联系人:李伟

(二)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保荐代表人:王晓、王玲玲项目协办人:尹海晨项目经办人:马建红、郑治、高扬、徐先一电话号码:0755-83084016传真号码:0755-82943121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项目经办人:龙定坤、季伟、苏振宇电话号码:021-38966537传真号码:021-38966535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项目经办人:许佳、慈颜谊、杨毅超、陈莹娟、雷仁光、张俊雄、陈彬彬、陈科迪、周银斌、王珈瑜电话号码:010-65051166传真号码:010-6505115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力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项目经办人:张玉仁、施进、吴辉电话号码:0512-62938558传真号码:0512-62938500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勋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项目经办人:金鑫、陈实、申少鹏电话号码:010-83321403传真号码:010-83321155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玲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经办律师:张毅、刘东亚联系电话:010-58785588传 真:010-58785599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毛鞍宁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斐、余镔、朱佳梅联系人:李斐、余镔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 真:010-85188298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李丹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经办注册会计师:胡亮、张武联系人:胡亮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 真:021-23238800

(六)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评级人员:张晨露、张祎联系电话:010-85679696传 真:010-85679228

(七)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联系电话:0755-88668888传 真:

0755-88668888

(八)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电话号码:0755-21899999传 真:

0755-21899000

(九)收款银行

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住所:深圳市华强北路3号深纺大厦B座1楼开户名: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819589052110001

第二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此次可转债发行时,除参考本募集说明书提供的其他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行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1、贷款业务风险

(1)贷款集中度的风险

从行业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向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提供的贷款分别占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的

17.51%、8.97%和8.45%。

从地区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贷款及垫款基本投放在江苏地区,其中,主要投放在苏州市,占本行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2.70%。

从客户分布来看,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2.05%(监管指标为不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为14.56%(监管指标为不超过50%)。

如果上述行业处于发展的下行周期、行业指导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地区出现较大规模的经济衰退、客户因经营困难出现财务危机,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2)不良贷款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7%、1.53%、1.68%和1.43%。本行保持或改善贷款质量的能力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本行贷款的质量可能受宏观经济波动、经济结构调整、行业政策调整、客户信用风险等因素影响,从而造成本行部分地区或行业客户的不良贷款率升高。

(3)贷款减值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损失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分别为69.85亿元、54.78亿元、

40.99亿元和34.54亿元。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系本行根据各种可能影响贷款质

量因素的评估及预测确定的,主要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借款人的担保人的履约能力、中国的经济状况、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利率、汇率以及法律、会计准则和监管环境等。这些因素中有很多并非本行所能控制,且本行对上述因素的判断和预期可能与未来实际情况不一致。上述因素的发生或变化可能造成本行的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不足以弥补实际发生的损失。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63.91%、224.07%、174.33%和201.90%。本行的贷款拨备率(亦称拨贷比),即贷款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对于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比率,分别为3.87%、3.42%、2.94%和2.89%。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本行已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的原则计提贷款减值损失准备,报告期内,始终满足监管指标。未来,本行为始终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可能仍需要增加减值准备的计提,从而可能导致本行利润的减少,对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贷款担保的风险

本行大部分的贷款以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作为担保。截至2020年6月30日,以抵押、质押及保证作为担保的贷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90.09%。客户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主要包括房产、土地、股票、存单及其他资产。本行贷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受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的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明显的波动或下降。此外,本行不能保证本行对抵押物和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准确无误,或能获取关于该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最新估值。虽然当本行贷款的抵押物和质押物被证明无法覆盖相关贷款时,本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质押物,但本行不能保证能够取得该等额外的抵押物、质押物。若本行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跌或本行无法取得额外的抵押物、质押物,从而可能会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贷款中有178.92亿元是无担保贷款。本行发放无担保贷款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相关客户的信用评估,而本行不能保证本

行对这些客户的信用评估目前或未来均为准确,或这些客户将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由于本行在无担保贷款下仅对违约借款人的资产有一般追索权,本行可能面临未偿还贷款的损失风险,因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房地产行业贷款风险

本行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基本项目建设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物业贷款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房地产贷款余额283.59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15.71%,不良贷款余额0.43亿元,不良贷款率0.15%。房地产行业受宏观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国家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本行房地产企业借款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偿还贷款等情形,从而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两高一剩”行业贷款风险

本行“两高一剩”贷款分布在:棉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麻染整精加工、丝印染精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木竹浆制造、非木竹浆制造、炼焦、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电石、甲醇、黄磷、氮肥制造、磷肥制造、电石法聚氯乙烯、轮胎制造、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多晶硅、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铝冶炼、金属船舶制造。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两高一剩”行业贷款总额19.10亿元,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为1.06%,不良贷款余额为0.6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61%。若宏观经济增长持续放缓或国家政策出现不利变化,相关借款人可能出现财务困难、无法偿还贷款等情形,从而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投资业务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分别为473.16亿元、709.38亿元、196.58亿元和0.57亿元。尽管采取了多项防范措施,但本行无法保证采取的措施能使本行及时、全面地发现被投资人及被投资项目的所有潜在风险。如果被投资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本行投资的价值下降,从而对本行的盈利能力和资金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3、同业业务风险

本行的同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业务、同业存款业务、同业借款业务、同业代付业务、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等,交易对手方主要为境内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为45.75亿元,拆出资金余额为159.42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24.63亿元,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为47.70亿元,拆入资金余额为183.74亿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余额为117.69亿元。如本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方面临的宏观或微观经济环境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出现财务困难或信用风险,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4、表外业务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指本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主要包括表外承诺业务、表外委托代理业务和中介服务类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表外承诺总额分别662.29亿元、626.55亿元、648.48亿元和483.38亿元。本行要求客户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表外业务时缴存保证金,并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措施。本行无法保证这些措施能确保不发生客户和担保人违约的情形。如果本行不能就这些承诺从客户处得到及时且足额的偿付,本行将垫付资金且在实现本行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并追索客户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后,本行仍可能承担部分还款资金不足的损失风险,从而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本行也发起设立了非保本型理财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服务,本行不保证该类产品的收益。如果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的资信情况出现问题或者宏观经济发生极端不利变化,本行发起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本行虽不承担保障本金和利息安全的责任,但本行的声誉和理财业务将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本行的其他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对表外业务的要求趋于多元,包括治理架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所覆盖,本行表外业务目前尚未受到监管机

构的处罚,未来,由于表外业务的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本行经营利润的减少或产生额外成本。如不能遵守新的相关法规,可能会导致与本行业务相关的罚款、处罚,也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有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1、交易账簿利率风险

本行交易账簿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自营债券交易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账簿债券投资组合仓位面额分别为64.10亿元、61.90亿元、40.50亿元和2.30亿元,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损益总计分别为2.23亿元、2.94亿元、2.43亿元和1.89亿元。虽然本行已通过设置交易限额、止损限额、敏感性风险限额、集中度限额、产品限额、期限限额和交易员限额等对交易账簿利率风险进行监测和管控,亦通过利率互换进行风险对冲,但市场利率波动、交易员交易策略等因素仍可能影响本行对交易账簿利率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包括黄金)是指由于不同货币之间汇率(如人民币与美元、欧元等)的不利变动而导致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头寸出现亏损的可能,包括交易账簿汇率风险和银行账簿汇率风险。

现阶段,本行交易账簿汇率风险主要来源于外汇掉期业务,银行账簿汇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自营黄金拆借、黄金掉期、外汇拆借、外汇掉期业务以及代客结售汇业务。为进一步控制汇率风险,本行制订了《苏州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办法》。对交易账簿汇率风险设置了外汇净敞口、日止损限额、年度累计止损限额、基点价值等指标进行管理,并每日估值和每日报告。对银行账簿汇率风险,通过跟踪本外币汇率走势,合理安排资金来源与运用,代客端控制代客结售汇综合头寸;自营端采取拆借和掉期相组合的方式,利用掉期衍生产品业务锁定负债成本进行套期保值,定期评估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整体而言,本行汇率风险敞口较小。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增大,本行也将面临因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汇率风险。

3、交易账簿商品风险

现阶段,本行涉及交易账簿商品风险的业务为白银掉期套利业务,掉期合约中近端和远端价格全部锁定,因此,此类业务主要面临的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为控制白银掉期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行制定交易对手准入名单,要求交易对手签订银行间交易商协会NAFMII主协议,并在本行取得同业授信额度。但如果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同业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合约主动违约的情况,本行将会遭受一定的商品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本行的负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客户存款,与国内大多数银行一样,本行的存贷款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错配。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在到期后会有一定的留存率,活期存款会保持一定的沉淀率。如果相当比例的活期存款客户取出存款,或到期定期存款不能续存,本行可能需要寻求成本更高的资金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本行可能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款,在有资金需求时及时地取得资金。同时,如出现市场环境恶化、货币市场融资困难等情况,本行的融资能力也可能会因此而被削弱。

本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资金市场情况,在运用各种工具进行流动性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对流动性风险即时计量和监控水平,并以超额准备金存款、存贷款业务、投融资业务等作为主要管理手段,建立流动性动态协调机制。但是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信贷需求的大幅度增长、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等,进而对本行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四)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本行经营业务主要依靠利息净收入,2020年1-6月,本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6.16%。本行利息净收入受人民银行制订的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的影响。近年来,我国逐步放宽对利率的管制,存贷款业务及定价水平的竞争有所加剧,银行业整体面临的利率竞争会有所增加,平衡风险与收益的难度加大。本行无法保证通过调整本行资产负债结构及本行定价机制能够有效抵消该等利率放宽政策的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

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主要包括内外部欺诈、营业中断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等。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的程序和标准出现偏差,业务人员违反规程规定以及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提示和制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都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本行从管理体系、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和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承担操作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本行制订《苏州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各项业务的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事业部改制等需要进行修订和优化,规范银行前、中、后台的管控,同时开展制度培训和常规检查,提升制度的执行力。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但不排除可能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未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使内部控制的作用无法全部发挥甚至完全失效,从而形成操作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环节如下:

1、本行已制定严格的授权与转授权管理机制,但不排除被授权人超越本人的业务级别与权限办理业务,造成风险敞口超过原先评估的程度,使本行面临一定的风险。

2、本行对各主要业务岗位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但由于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出和新技术的运用或操作者专业学习不够、责任感欠缺等原因,可能出现未按规范操作的现象,使本行面临一定的风险。

3、尽管本行有各项业务规则和岗位规范保障,但可能出现外部人员或内部人员或内外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或舞弊活动,将对本行的业务、声誉和前景带来不利影响。

欺诈或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未经授权的活动或非法活动,从而导致无法知晓和无法控制的风险或损失;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损害本行利益、违反法规、违反财务会计规则或违反本行内部控制程序;以虚假、欺诈、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向客户进行业务推广或销售产品;不适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数据;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伪造或隐瞒数据等。

(六)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展、产品和服务范围的扩大,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的不足也可能影响本行及时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的能力。如果本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不足以有效管理相关风险,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由于可使用的资源或工具有限,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地实施、持续遵循或继续优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本行的业务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尽管本行正逐步改善内部控制体系,但本行无法保证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能充分控制或足以抵御所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上述若干风险可能尚未经过识别、不可预见或高于本行原本预期水平或历史水平。同时,由于本行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可能不能及时满足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的要求或者是有效内部控制的要求,本行将需要较长时间实施及全面估量改善后的政策和程序的影响以及执行情况。而且,本行员工也需要时间来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和制度,本行无法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始终遵循或正确应用这些新政策和新制度,内部控制可能存在未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情况,并可能由此对本行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其他与本行业务有关的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爆发,并对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前景和企业经营产生了显著冲击,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持续时间、防控情况以及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与其相关的防控措施对苏州地区经济发展前景、本行主要存贷款客户经营情况、本行贷款及金融资产投资主要投放行业持续造成不利影响,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亦将随之受到不利影响。

2、业务扩展带来的风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规模分别为3,804.42亿元、3,434.72亿元、3,110.86亿元和2,841.18亿元。本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对管理、营运水平的要求大幅提高,为本行带来各种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

(1)本行在某些新产品及服务等方面未必拥有足够的经验或专业技术,可能使本行无法在该业务领域的竞争中具有优势。

(2)本行的新产品及服务可能无法获得本行客户的认可,或可能无法达到本行的预期盈利水平。

(3)提供相同产品及服务的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或可能削弱本行的竞争优势。

(4)本行未来可能会为提高收益而更多地投资于风险相对高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以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等。

(5)本行财务、运营、管理及其他资源可能不足以支持扩大的产品及服务范围。

(6)本行可能无法及时、有效提升信息科技系统、内部控制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以更好地支持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持续扩展。

如本行应对上述风险和挑战的努力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信息科技风险

本行的业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本行信息技术系统能否正常稳定运行。本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及其他重要信息系统、以及通讯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本行的业务和有效竞争力都有影响。

本行针对信息科技的主要领域,建立并完善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全面管理相关风险;建立了信息科技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针对信息科技活动的不同阶段(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持续开展规范的风险评估;建立了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制订关键风险指标,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持续进行监测,计量风险程度;建立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培训规划,通过专项培训,提升全体员工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认识和管理风险的自觉性。但如果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或通讯网络因自然灾害、长期停电、计算机病毒、本行网络线路供应商服务出现问题、设备损害等情况发生部分或全部故障,可能对本行业务造成影响。

4、欺诈风险

本行员工或第三方的欺诈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可能难以被发现或防止,这会使本行遭受财务损失和监管处罚,并且会严重损害本行声誉。本行员工可能发生的

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授信、超授权办理业务、所进行的业务违反本行的内部政策及程序、会计处理不当、盗窃、贪污或挪用客户资金、欺诈。第三方针对本行可能进行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偷窃及抢劫。尽管本行已采取措施防范员工及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但本行无法保证,本行所有员工全面遵守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或本行总能够发现和防止本行员工及第三方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员工或第三方未来可能发生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等道德风险,将会损害本行的声誉并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5、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订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对本行信誉、形象及品牌价值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此外,商业银行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广泛的关注,特别是有关欺诈、贷款质量、资本充足状况、清偿能力、内控及重大案件或事件等问题,易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及批评。负面报道不论是否准确及是否与本行有关,均有可能对本行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6、反洗钱风险

本行须遵守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该等法律法规要求本行采用和执行“了解你的客户”等有关政策和程序,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纳入反洗钱信息监控报告系统,以及及时向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虽然本行已制订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和防止本行的网络被洗钱活动或被恐怖分子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但是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日趋复杂和隐蔽性,这些政策和程序未必可完全杜绝本行被他方利用进行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如客户利用本行进行洗钱或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活动,本行将可能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对本行实施罚款和其他处罚,进而有可能对本行的业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7、员工风险

本行需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的持续性服务和工作,本行各项业务的开展都需要专业化人员的推动。本行重视对专业人员人力资源的投入,在招聘、培训方面投入专业资源,但本行面临行业内人才竞争,如员工离职,可能在短期内对其原负责业务造成影响。

8、法律与合规风险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法律环境处于持续变化的状态,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个别业务领域存在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或其规定不尽明确、合理的现象,因此本行内部制度或业务操作流程可能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时,一些新法新规的变化可能使本行的业务成本增加或对本行的业务造成额外限制。本行的经营活动均建立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支持。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信息的掌握和理解不准确、不全面,或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可能致使本行个别业务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甚至可能使得本行成为诉讼的对象,从而给本行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本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监管机构的有关运营要求和指导原则。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等监管机构会对本行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检查和问询。如本行不能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指引,或者未能完全遵守所有的相关规则,本行将可能因此被罚款、处罚,从而使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受到不利影响。

9、资本不足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须至少达到7.50%、8.50%和10.50%。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0.93%、10.96%、12.19%,符合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是,未来可能发生某些不利变化导致本行无法满足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未能及时补充资本、本行资产质量下降、本行投资资产价值下跌、监管机构提高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本行净利润减少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等。

本行可能会采取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债券补充资本,但本行筹集资本的能力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银行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筹资时的市场状况等。本行可能无法保证及时地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所需资本。如本行未来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本行可能会被监管机构采取若干纠正措施,包括限制贷款及其他资产的增长、停止批准本行开展新业务、限制本行支付股利等,该等措施可能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我国银行业有关的风险

(一)银行业持续增长前景不确定的风险

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与宏观经济环境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经济结构调整及产能过剩治理仍将持续推进,银行业信用风险仍存在下行压力,资产质量将持续承压。债券市场违约事件增多导致银行业投资风险上升,利率汇率市场化深入推进将使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难度加大,行业外部风险上升将导致输入性风险增大,多种风险并存对银行业持续提升全面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若本行不能针对上述情况通过改变经营模式、降低营运成本或提升经营效率等方式作出有效应对,则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贷款损失增加、投资产品价值下跌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行业务直接受我国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的影响。我国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进一步变化的可能性,可能导致本行经营利润的减少或产生额外成本。如不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导致与本行业务相关的罚款、处罚,亦会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本行须接受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有关机构就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指引情况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尽管本行过去未因重大违规而受到重大罚款及其他处罚,然而,本行不能保证监管机构

未来的检查不会引致对本行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罚款及其他处罚。

(三)竞争风险

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本行面临来自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业中占据着优势地位,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和客户基础;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深化战略调整和经营转型,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形成了差异化和特色化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对经营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的取消,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处于长三角发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争相进入,竞争激烈,产品趋同,竞争对手较本行在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市场影响力及金融技术等方面拥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有可能影响本行的客群和收益。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放宽对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的限制,导致有共同客户基础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我国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可能会以多种方式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以及本行的业务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包括:(1)减少本行在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

(2)降低本行贷款和存款的增长速度,或甚至减少;(3)减少本行利息收入或增加利息支出;(4)减少本行手续费及佣金;(5)增加本行的非利息支出,如市场营销费用;(6)对本行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7)致使对管理人员和合格专业人员的竞争加剧。

此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本行还可能会面临来自直接企业融资(例如国内及国际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发行)的竞争。尤其是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并预期将持续扩张和增长。若本行的大量客户选择通过其他融资工具而非银行渠道筹集所需资金,则本行的利息收入或会显著减少,对本行的收入及净利润造成影响。

(四)信用风险管理数据有效性的风险

本行正在积极推进大数据领域相关工作,但目前有关客户信用风险完整和可靠的信息相对有限,并且国内的相关信息系统仍在发展中。受借款人,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财务报表披露和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方面的制约,本行可能无法根据完整、准确或可靠的信息对特定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在全国性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息数据库全面发展完善前,本行仍需依赖其他公开的信息资源和本行的内部信息资源,但这些信息资源的覆盖面或有效性无法与统一的全国性信用信息系统相比。受上述因素影响,本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可能遭受不利影响,若本行依赖的其他公开的信息资源或内部信息资源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可能对本行的经营带来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改变传统银行业经营环境的风险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给银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逐步打破现有市场的格局,融合新技术和互联网思维的金融产品将可能会改变传统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新趋势下,互联网平台利用服务和技术削弱银行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分流销售渠道,加速了银行业的金融脱媒,有利于改变银行业竞争同质化、盈利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

本行成立数字银行总部,进一步加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但是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应对行业竞争环境的变化,本行的市场份额也可能受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挤压,从而可能对本行的经营带来风险。

(六)货币政策变动的风险

在我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货币政策及调控方式的调整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长期存在。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对货币政策调控方式也进行了全方位改革,但由于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是双向的,对本行运作和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也是双向的。

本行一直不断加强对货币政策及其调控方式的研判,努力使经营活动在货币政策及其调控中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但仍有可能因未能适应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不能避免货币政策变动对本行运作和经营效益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三、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风险

(一)可转债付息赎回的风险

在可转债尚未转换为普通股时,本行需要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并在可转债到期按照约定进行赎回。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利息无法支付或到

期无法按照约定足额赎回的风险。

(二)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经审计的净资产高于15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行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三)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本行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果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或者本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亦或者即使本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股价仍持续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产生可转债在转股期内不能转股的风险。

(四)可转债有条件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本行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五)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本行董事会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本行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同时,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需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因此,亦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未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由于本行的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环境以及本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本行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七)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特殊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与本行现有资金共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带来的收入贡献较难单独衡量。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投入当期就可以产生一定收益,但如果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未得到充分利用,或者所带来的收入增长不能覆盖利息成本,那么可转债利息支付将减少本行的利润水平。

如果投资者在转股期内将可转债全部或部分转股,将使本行的股本总额相应增加,进而对本行原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本行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本次可转债中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经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将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进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行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另外,虽然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本行的每股净资产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增加,或转股价格实施了向下修正,可能会导致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低于可转债持有人实际转股时本行的

每股净资产,进而摊薄本行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八)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行股票价格、赎回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本行提醒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可转债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九)可转债评级风险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其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若出现任何影响本行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行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一)股利支付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行只能以可供分配利润支付股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本行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并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一般准备和任意盈余公积后的余额。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如商业银行:(1)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达到其它各级资本要求;或(2)上述资本充足率指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保监会有权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因此,本行如未达到上述相关规定,将可能被中国银保监会禁止支付股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二)会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影响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政策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将有可能不断调整银行业适用的具体会计政策。具体会计政策发生的变化,将可能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

未来就国内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和颁布的解释、指引等可能会要求本行更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果本行对某些财务事项的处理因会计政策的变更而需要进行重大改变,将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外汇政策的变化可能影响本行经营业绩的风险

目前,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外币兑换为人民币时需要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由于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汇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等,因此汇率风险可能会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等造成一定的影响。

第三节 本行基本情况

一、本行历史沿革

(一)本行的设立

本行系经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04年9月29日下发的《关于筹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64号)和中国银监会2004年12月17日下发的《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4]211号)同意,在原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由46个企业法人和3,449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5万元,总股本50,005万股。本行开业的同时,原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本行的债权债务。

2004年12月21日,本行取得江苏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G10313050H0004)。2004年12月24日,本行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0002103210)。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户,万股

股份性质股东数持股数持股比例
法人股东4614,140.028.28%
社会自然人股东2,22126,388.152.77%
内部职工股东1,2289,476.918.95%
合计3,49550,005.0100.00%

本行设立时,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名称持股数出资比例
1苏州市留园实业有限公司2,500,0000.50%
2苏州工业园区飘一服饰有限公司1,000,0000.20%
3苏州工业园区建兴房地产有限公司1,000,0000.20%
4苏州工业园区协亭纺织有限公司500,0000.10%
5苏州市永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500,0000.10%
6苏州通安电器有限公司500,0000.10%
7苏州市协盛毛衫有限公司500,0000.10%
序号名称持股数出资比例
8苏州市雄狮纺织品有限公司900,0000.18%
9苏州市宏怡印染有限公司500,0000.10%
10江苏苏鑫装饰有限公司6,500,0001.30%
11苏州市吴中区化工填料厂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20%
12江苏龙桥集团公司500,0000.10%
13苏州吴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500,0000.10%
14苏州市锦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00,0000.10%
15苏州市锦华金属有限公司500,0000.10%
16苏州市良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00,0000.10%
17苏州市长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00,0000.10%
18苏州市春菊电器有限公司4,000,0000.80%
19苏州市木易船舶设备有限公司1,000,0000.20%
20江苏新安电器有限公司500,0000.10%
21苏州市爱司凯厨业有限公司500,0000.10%
22苏州瑞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500,0000.10%
23苏州市星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500,0000.10%
24苏州市吴中硅钢有限公司1,000,0000.20%
25苏州市飞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500,0000.10%
26苏州市林峰木业有限公司500,0000.10%
27苏州市天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10%
28苏州好时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000.10%
29苏州新世纪服装有限公司500,0000.10%
30苏州万丽织造有限公司500,0000.10%
31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20,000,0004.00%
32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工艺编织制品有限公司500,0000.10%
33苏州市吴中区越溪电线电器厂500,0000.10%
34苏州市宏大彩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500,0000.10%
35苏州林韵工贸实业有限公司1,000,0000.20%
36苏州科赛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10%
37苏州市众鑫纺织有限公司500,0000.10%
38苏州天利电子有限公司1,000,0000.20%
39江苏澳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20%
40苏州市东吴铁塔有限公司500,0000.10%
41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0,0000.10%
42苏州市金山石雕艺术有限公司500,0000.10%
43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5,000,0005.00%
44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00,0004.00%
45苏州市三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0,0004.00%
46苏州工业园区海竞置业有限公司20,000,0004.00%
合计141,400,00028.28%

(二)本行设立后名称的演变

经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4月20日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批复》(银监复[2010]164号)以及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9月19日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10]440号)同意,本行更名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1日,本行取得江苏银监局换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B0236H232050001)。2010年9月25日,本行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000039152)。

2011年3月17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隶属关系的批复》(银监复[2011]82号),本行的监管隶属关系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序列调整为中小商业银行监管序列。

(三)本行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从50,005万元增加至54,580.4805万元)

根据本行2005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以及2005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二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以本行2004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1,976.41万股。根据本行2006年1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以及2006年1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三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以2005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2,599.0705万股。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6个法人股东14,140.0028.28%1,283.9415,423.9428.26%
龚炳根、姚金荣等2,193个社会自然人股东26,388.1052.77%2,393.2228,781.3252.73%
徐锡伟、顾宁申等1,228个内部职工股东9,476.9018.95%898.3210,375.2219.01%
合计50,005.00100.00%4,575.4854,580.48100.00%

注:本行在2004年11月设立验资时的社会自然人股东人数统计为2,221人,本次验资的社会自然人股东人数统计为2,193人,差异原因为设立时部分自然人在多个分行均入股,汇总时人数重复统计。

2006年6月27日,江苏银监局下发《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06]192号)对本次增资(注册资本从50,005万元增加至54,580.4805万元)予以核准。

2、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从54,580.4805万元增加至60,038.4316万元)

根据本行2007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以及2007年2月6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四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以2006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5,457.9511万股。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公司、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等46个法人股东15,423.9428.26%1,542.3916,966.3428.26%
龚炳根、姚金荣等2,193个社会自然人股东28,781.3252.73%2,878.0631,659.3852.73%
徐锡伟、顾宁申等1,228个内部职工股东10,375.2219.01%1,037.4911,412.7119.01%
合计54,580.48100.00%5,457.9560,038.43100.00%

2007年6月11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监复[2007]194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3、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从60,038.4316万元增加至76,368.7203万元)

根据本行2008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以及2008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五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以2007年度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转增股份16,330.2887万股。其中,1,199.9842万股用于奖励79名高级管理人员。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转增资本股权激励金额比例
法人股东16,966.3428.26%4,275.75-21,242.0827.82%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公司、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等46个法人股东16,966.3428.26%4,275.75-21,242.0827.82%
社会自然人股东33,096.4255.13%8,340.6023.6041,460.6254.29%
其中:龚炳根、姚金荣等2,193个原社会自然人股东31,659.3852.73%7,978.46-39,637.8551.90%
马伟民、陈根发等262个由内部职工股东转为社会自然人且无股权激励的股东1,334.762.22%336.37-1,671.122.19%
袁建萍、金玉根等3个由内部职工股东转为社会自然人且有股权激励的股东102.280.17%25.7723.60151.650.20%
内部职工股东9,975.6816.62%2,513.961,176.3813,666.0117.89%
其中:盛水珍、葛金根等889个无股权激励的原内部职工股东7,928.2013.21%1,997.97-9,926.1713.00%
黄荣森、钱惠龙等74个有股权激励的原内部职工股东2,047.483.41%515.991,162.033,725.494.88%
华水龙、杨坚2个新增有股权激励的内部职工股东---14.3514.350.02%
合计60,038.43100%15,130.301,199.9876,368.72100%

2008年3月27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08]132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4、第四次增资(注册资本从76,368.7203万元增加至84,853.7203万元)

2008年8月28日,苏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投资东吴农商行的批复》(苏国资改[2008]19号),同意国发集团定向认购本行8,485万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0%。

根据本行2008年9月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及2008年9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向国发集团募集8,485万股股份,募股价格为3.13元/股。根据2008年12月

24日召开的第一届第二十次董事会以及2008年12月26日召开的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向苏州国发集团定向募集价格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为价格修正适用当时市场情况,同意将原定价格3.13元/股修正为2.675元/股。

2008年12月26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08]376号),同意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2009年1月16日,本行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增资。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法人股东21,242.0827.82%8,485.0029,727.0835.03%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485.008,485.0010.00%
江苏吴中教育投资公司、苏州市宏利来服饰有限公司等46个原法人股东21,242.0827.82%-21,242.0825.03%
社会自然人股东41,460.6254.29%-41,460.6248.86%
内部职工股东13,666.0117.89%-13,666.0116.11%
合计76,368.72100.00%8,485.0084,853.72100.00%

2009年3月3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09]53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5、第五次增资(注册资本从84,853.7203万元增加至93,338.9106万元)

根据本行2009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以及2009年9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以总股本的10%向全体股东配股,价格为2.68元/股。2009年9月30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09]270号),同意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方案。2009年11月30日,本行召开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增资。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教育投资公司等49个法人股东29,423.4134.68%2,948.9632,372.3734.68%
金玉根、姚金荣等2564个社会自然人股东43,248.9750.97%4,320.2647,569.2350.96%
盛水珍、包晓煜等906个内部职工股股东12,181.3414.36%1,215.9713,397.3114.35%
合计84,853.72100.00%8,485.1993,338.91100.00%

2009年12月23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09]342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6、第六次增资(注册资本从93,338.9106万元增加至102,672.6266万元)

根据本行2010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以及2010年2月5日召开的2010年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以2009年度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9,333.716万股。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教育投资公司等49个法人股东32,372.3734.68%3,237.2335,609.6034.68%
金玉根、姚金荣等2564个社会自然人股东47,569.2350.96%4,756.8052,326.0250.96%
盛水珍、包晓煜等906个内部职工股股东13,397.3114.35%1,339.6914,737.0014.35%
合计93,338.91100.00%9,333.72102,672.63100.00%

2010年4月13日,苏州银监分局下发《苏州银监分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州银监复[2010]89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7、第七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02,672.6266万元增加至300,000万元)

2010年7月22日,苏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苏州市属国有企业拟入股江苏

东吴农村商业银行的函》(苏国资产[2010]52号),同意国发集团、苏州城投、创元投资、苏州报业广告4家国有企业参与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工作,共认购本行37,733.15万股股份,占本行增资后总股本的16%。

根据本行2010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以及2010年7月25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本行定向募集法人股份197,327.3734万股,募股价格为5.2元/股。该次增资的价格系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出具的《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10]第S0057号)中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3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2.38元为依据,参照当时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定向增发的溢价比率2.2倍而确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0]401号),同意本行的本次增资扩股方案。本行本次注册资本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增资前注册资本转股本次增资额增资后注册资本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法人股东35,609.6034.68%-197,327.37232,936.9877.65%
社会自然人股东52,326.0250.96%314.89-52,640.9117.55%
内部职工股东14,737.0014.35%-314.89-14,422.114.81%
合计102,672.63100.00%-197,327.37300,000.00100.00%

2010年8月31日,江苏银监局下发《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张家港市虹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苏银监复[2010]479号)对本次增资予以核准。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资本从300,000万元增加至333,333.3334万元)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核准本行公开发行不超过333,333,334股新股。本行于2019年7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333,333,334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7.8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42号)同意,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于2019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苏州银行”,股票代码“002966”。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15205_B01号),审验了本行截至2019年7月2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2019年7月24日,本行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募集中境内募集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股本人民币333,333,334.00元,新增注册资本和股本人民币333,333,334.00元。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33,333.3334万元。2020年3月20日,江苏银保监局下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96号)对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予以核准。

二、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份数量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3,000,000,00090.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864,000,00025.92
3、其他内资持股2,135,092,40764.05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1,455,944,03743.68
境内自然人持股679,148,37020.37
4、外资持股907,5930.03
(二)无限售条件持股333,333,33410.00
1、人民币普通股333,333,3341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普通股股份总数3,333,333,334100.00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3,333,333,334股,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股

序号股东股东性质持股数持股 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1国发集团国有法人股300,000,0009.00%300,000,000-
2虹达运输社会法人股195,000,0005.85%195,000,000-
3园区经发国有法人股180,000,0005.40%180,000,000-
4波司登股份社会法人股133,000,0003.99%133,000,000133,000,000
5盛虹集团社会法人股111,152,6603.33%111,152,660-
6吴中集团社会法人股90,000,0002.70%90,000,00044,000,000
7苏州城投国有法人股74,000,0002.22%74,000,000-
8国泰国际国有法人股64,000,0001.92%64,000,000-
9海竞信科社会法人股54,812,3411.64%54,812,34154,810,000
10江南化纤社会法人股50,000,0001.50%50,000,00050,000,000
10新浒投资国有法人股50,000,0001.50%50,000,000-
合计1,301,965,00139.06%1,301,965,001281,810,000

三、本行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不存在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本行亦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安排能够控制本行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即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国发集团

国发集团于1995年8月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苏州市人民路3118号,注册资本为250,000万元。国发集团为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发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国家规定的专营、专项审批商品除外),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国发集团总资产为1,420.88亿元,净资产为382.04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13.55亿元(以上数据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发集团持有本行股份3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9.00%。

2、虹达运输

虹达运输于1993年10月6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张家港市锦丰镇,注册资本为348,000万元。虹达运输的经营范围为:汽车货运、起重服务、汽车维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虹达运输总资产为51.57亿元,净资产为48.84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0.21亿元(以上数据经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虹达运输持有本行股份1.95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5.85%。

3、园区经发

园区经发于1995年12月22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10楼,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园区经发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科技开发,销售数码产品,物资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其他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园区经发总资产为302.11亿元,净资产为169.79亿元,2019年实现净利润9.41亿元(以上数据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园区经发持有本行股份1.8亿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5.40%。

四、本行的组织结构

(一)本行的组织架构及常设部门

本行是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下的授权经营体制,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本行依法接受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订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组织架构及常设部门如下图所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本行的分支机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营业机构总数达163家(含总行),本行总行、各分行及直属支行的基本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名称地址机构数 (家)员工数 (人)资产规模 (千元)
1总行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11,166233,647,280
2苏州分行苏州市东吴北路143号57793100,921,433
3宿迁分行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50号819611,075,227
4淮安分行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41178,183,568
5常州分行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19号3888,562,032
6南京分行南京市中央路288号3885,829,988
7南通分行南通市跃龙路100号41079,198,508
8无锡分行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二街1号2807,424,940
9泰州分行泰州市济川东路88号2675,321,179
10扬州分行扬州市江阳中路421号1533,141,376
11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3号2522,801,248
12工业园区支行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2224636,752,152
1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85号2428323,828,963
14常熟支行常熟市黄河路12号61126,972,240
15昆山支行昆山市前进路东路386号5846,515,468
16太仓支行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5584,273,050
17吴江支行苏州市吴江区花园路2211号71066,297,560
18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7956,244,748
合计1633,791486,990,960

(三)本行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主要控股及参股公司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股

序号控股及参股公司名称持有股份占比
1沭阳东吴村镇银行84,588,00079.80%
2泗洪东吴村镇银行65,800,00065.80%
3泗阳东吴村镇银行51,950,00051.95%
4宿豫东吴村镇银行75,600,00075.60%
5苏州金融租赁1,080,000,00054.00%
6江苏盐城农商银行130,680,00015.08%
7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64,278,3609.30%

1、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沭阳东吴村镇银行

沭阳东吴村镇银行于2008年2月1日成立,是江苏省第一家成立的村镇银行。注册地址为沭阳县宿沭一级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注册资本为10,600万元。沭阳东吴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6月30日,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37.60亿元,净资产为

4.66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0.30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34.88亿元,净资产为4.47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0.64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合计84,588,000股,占比为79.80%。

(2)泗洪东吴村镇银行

泗洪东吴村镇银行于2010年12月1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泗洪东吴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3.58亿元,净资产为

1.98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635.2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2.86亿元,净资产为1.97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114.9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股份合计65,800,000股,占比为65.8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泗阳东吴村镇银行

泗阳东吴村镇银行于2010年12月1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68号,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泗阳东吴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3.03亿元,净资产为

2.10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499.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0.90亿元,净资产为2.09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209.2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合计51,950,000股,占比为51.95%。

(4)宿豫东吴村镇银行

宿豫东吴村镇银行于2010年12月1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宿迁市宿豫区泰山路8号,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宿豫东吴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0.28亿元,净资产为

1.31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475.5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总资产为10.35亿元,净资产为1.31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834.2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宿豫东吴村镇银行股份合计75,600,000股,占比为75.60%。

(5)苏州金融租赁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苏州金融租赁于2015年12月15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32楼,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苏州金融租赁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苏州金融租赁总资产为178.44亿元,净资产为24.72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1.58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苏州金融租赁总资产为172.44亿元,净资产为18.66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23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苏州金融租赁股份合计1,080,000,000股,占比为54.00%。

2、本行的主要参股公司

(1)江苏盐城农商银行

江苏盐城农商银行于1996年4月20日成立。注册地址为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注册资本为86,640万元。江苏盐城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江苏盐城农商银行总资产为391.42亿元,净资产为39.56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2.08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盐城农商银行总资产为347.78亿元,净资产为37.15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3.54亿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江苏盐城农商银行股份合计130,680,00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股,占比为15.08%。

(2)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

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于2007年7月3日成立。注册地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注册资本为69,083.1073万元。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总资产为234.84亿元,净资产为16.36亿元,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2,279.7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总资产为215.80万元,净资产为16.35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5,989.83万元。(以上数据经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持有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股份合计64,278,360股,占比为9.30%。

五、本行自上市以来历次股权融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2019年上市以来,本行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23,562,649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型募集资金净额
2019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2,570,307
首发后累计现金分红(含税)666,667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截至2020年6月30日)28,652,416

六、报告期内本行及主要股东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行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行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的股价稳定,承诺如下:

“(1)在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行将履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

(2)本行董事会将在本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本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如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则本行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本行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②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

③本行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行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承诺如下:

“(1)本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体而言:

①本行将在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全部A股新股的程序,并及时对外公告;

②本行将对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新股在回购期内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价格完成回购;

③具体回购的实施将根据上述原则按照本行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进行。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行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行就未能履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行将严格按照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行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行应及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行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行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行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后即期回报变动趋势及填补措施相关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要求,本行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而非具体募投项目,因此其使用和效益情况无法单独衡量;同时可转债转股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变更的情形。本行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2)坚持资本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本

本行将坚持资本充足、优化配置、增加效益、精细管理、集约使用等资本管理原则,紧紧围绕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合理配置资本,稳步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和资本回报水平。

(3)实施全面资本预算管理,主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本行将继续实施全面资本预算管理,加大对经济资本指标的考核和运用力度,合理配置资本资源,完善资本使用与收益回报挂钩的资源配置方式,引导各经营单位强化资本约束的发展理念,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扩大利润贡献,提升资本回报水平。

(4)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本行将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加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力度,大力发展轻资本业务,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本行将加快贷款结构调整,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提高客户综合回报水平;严格控制高风险权重资产规模,发展轻资本型中间业务;重视授信环节的保证和抵质押风险缓释要求,提高风险缓释覆盖率,降低平均风险权重。

(5)进一步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严格遵守《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结合本行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提高管理水平,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本行将不断加强经营各环节管控,提高经营组织管理水平。随着本行业务规模的扩大,规模效应的发挥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7)其他方式

本行未来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具体监管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通行做法,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主要股东重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盛虹集团、吴中集团、苏州城投、国泰国际、海竞信科、江南化纤、新浒投资、宏利来服饰、吴中教育、永钢集团、华芳集团、三威企业集团和东吴建筑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合计持股超过51%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3、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通过长期持有苏州银行股份,以实现和尽力确保本公司在苏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地位。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①苏州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苏州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5)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公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苏州银行,由苏州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苏州银行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8)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9)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苏州银行股份小于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述第六条的承诺。

(10)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1)本公司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4、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苏州银行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①苏州银行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公司因为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苏州银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苏州银行股份。

(5)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公司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如本公司计划通过除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本公司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苏州银行,由苏州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苏州银行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8)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9)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苏州银行股份小于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六条的承诺。

(10)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1)本公司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5、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苏州银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审议通过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在苏州银行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对于根据前述预案提出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本公司将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同意票。”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6、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避免与本行同业竞争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不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银行业务,以避免对苏州银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全资、控股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7、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第一大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承诺如下:

“(1)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苏州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苏州银行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苏州银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8、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和园区经发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苏州银行说明原因,并由苏州银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③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苏州银行遭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处罚,自苏州银行遭受处罚之日起至处罚执行完毕之日止,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苏州银行股东大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苏州银行董事会上的投票权;

④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七、最近三年债券的发行、资信评级及偿还情况

(一)创新创业金融债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发行创新创业金融债券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第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20]第8号),本行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企业贷款。

该期债券于2020年3月11日簿记完成,并于2020年3月13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2.92%。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结果,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该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本行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况。

(二)金融债券

根据《关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苏银保监复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20]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20]第78号),苏州金融租赁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5亿元金融债券。

该期债券于2020年5月25日簿记完成,并于2020年5月27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2.99%。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评级结果,苏州金融租赁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该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不存在苏州金融租赁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况。

(三)二级资本债券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2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0]第48号),本行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二级资本债券。

该期债券于2020年8月5日簿记完成,并于2020年8月7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5亿元,品种为5+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4.62%。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结果,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该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本行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况。

(四)绿色金融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0]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0]第217号),本行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

该期债券于2021年1月27日簿记完成,并于2021年1月29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55%。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评级结果,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该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不存在本行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董事简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会有12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4名、股东董事3名、独立董事5名。本行董事任职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姓名性别在本行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限至
1王兰凤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换届止
2赵 琨执行董事、行长董事会换届止
3王 强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换届止
4张小玉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信息官董事会换届止
5闵文军股东董事国发集团换届止
6沈 谦股东董事虹达运输换届止
7张 姝股东董事吴中集团换届止
8侯福宁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止
9叶建芳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止
10刘晓春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止
11范从来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止
12兰 奇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止

上述各位董事简历如下:

王兰凤女士,1963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行长助理等职。2011年7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赵琨先生,1967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经常项目管理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外管局昆山市支局局长,苏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等职。2018年9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20年4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王强先生,1972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国际部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昆山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2018年9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20年4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张小玉先生,1969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信息官。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信息科技部核心应用开发室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系统测试室经理、副总经理、副主管(主持工作)、主管(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主管(总经理)等职。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任本行行长助理,2014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7年2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20年4月起任本行首席信息官。

闵文军先生,1973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股东董事,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历任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2013年4月起任本行股东董事。

沈谦先生,1988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股东董事,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健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沙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沙洲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沙钢国际新加坡公司市场开发处高级商务经理,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原料贸易处副处长,宁波沙洲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20年4月起任本行股东董事。

张姝女士,1965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股东董事、吴中集团副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副行长、苏州吴中支行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7月起任本行股东董事。

侯福宁先生,1964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本行独立董事,上海华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上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上海农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等职;2017年2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叶建芳女士,1966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现任本行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2017年9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刘晓春先生,1959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独立董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事,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等职。2020年4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范从来先生,1962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本行独立董事,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教师、系主任、商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等职。2020年4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兰奇先生,1956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独立董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顾问,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管理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萍乡市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证券部副总经理,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发展研究部、商人银行部、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总行办公室主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2020年4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2、监事简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有8名监事,本行监事任职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姓名性别在本行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限至
1杨建清职工监事、监事长职工代表换届止
2钱凌欣职工监事、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代表换届止
3柯建新职工监事、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律师事务部总经理职工代表换届止
4孟卫元股东监事盛虹集团换届止
5韩 燕股东监事苏州城投换届止
6何胜旗股东监事国泰国际换届止
7葛 明外部监事监事会换届止
8陈 志外部监事监事会换届止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行上述各位监事简历如下:

杨建清先生,1965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审计师。曾任江苏省昆山市统计局统计员,交通银行苏州分行昆山支行会计、信贷员、信贷科副科长、科长、稽核科科长、市场营销部经理、副行长、副行长(主持工作)、党支部书记、行长,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苏州银行总行副行长,期间兼任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本行职工监事、监事长。

钱凌欣先生,1963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干训班团支部委员,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储蓄所综合柜员、储蓄所主任、科员、虎丘分理处副主任、主任、留园支行办公室主任,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私人银行部、私人业务部总经理、常熟支行行长,苏州银行营业管理总部副主任、党委委员,苏州分行党委委员、总行纪检监察室主任、总行工会主席。现任本行党委组织部部长、职工监事、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机关党委书记。

柯建新先生,1980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书记员,江苏银监局监察室试用期人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苏州银行南京分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律师事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本行职工监事、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律师事务部总经理。

孟卫元先生,1973年4月出生,EMBA,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曾任盛虹砂洗厂出纳,江苏盛虹印染有限公司主办会计,盛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盛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本行股东监事。

韩燕女士,1985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USA)高级审计员,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USA)高级审计员,Lingen LLP 会计师事务所(USA)合伙人。现任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本行股东监事。

何胜旗先生,1976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张家港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办事员、科长助理、科长,张家港市财政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张家港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主任,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江苏国泰国际贸易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本行股东监事。葛明先生,1951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审计经理,香港中安经济财会咨询有限公司中方执行董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主任会计师、高级顾问。现任本行外部监事。陈志先生,1963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副处长兼福建泉州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处长、副司长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业务一部主任(正局级)兼人力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司长兼人民银行纪委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银联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普洛斯中国副董事长、本行外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有9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5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姓名性别在本行任职任职期限至
1赵 琨执行董事、行长至今
2王 强执行董事、副行长至今
3张小玉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信息官至今
4张水男副行长至今
5魏 纯副行长至今
6李 伟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至今
7任巨光行长助理兼金融市场总部总裁至今
8后 斌风险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至今
9陈 洁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至今

本行上述各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赵琨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简介”部分。

王强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简介”部分。

张小玉先生,简历请参见本节“董事简介”部分。

张水男先生,1965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副行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计划信贷科办事员、副科长、农村合作金融管理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科副科长,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等职。2004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魏纯女士,1979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现任本行副行长。历任苏州证券研究员、东吴证券研究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0年9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李伟先生,1973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会计部办事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办事员、计划财务部办事员、财务会计部业务副经理,光大银行总行管理会计项目组业务经理,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2015年9月起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20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

任巨光先生,1966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本行行长助理兼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历任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卢湾区支行职员,上海八佰伴南方商城有限公司职员,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职员、业务副主任、海运学院储蓄所负责人、储蓄信用卡部市场室主任、川北支行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四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公司二部总经理,本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南京分行行长、公司银行部南京区域总裁等职。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并于2015年7月起兼任本行金融市场总部总裁。

后斌先生,1968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本行风险总监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苏州分行信贷部、信贷科科员、石路办事处计划信贷股副股长,苏州市大通汽车租赁公司职员,苏州市市郊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科科长助理、计划信贷科副科长、科长、资产保全科科长、高新区信用社主任,本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行长助理、新资本协议管理实施办公室主任等职。2014年4月起任本行风险总监,并于2017年11月起兼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陈洁女士,1974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现任本行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助理、经理,法玛西亚中国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博世力士乐中国区财务总监,斯必克集团亚太区财务总监,本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2013年2月起任本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并于2016年7月起兼任财务总监。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本行领取薪酬情况

1、本行现任董事最近一年在本行领取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2019年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1王兰凤130.20
2赵 琨130.20
3王 强239.70
4张小玉310.96
5闵文军1.07
6沈 谦-
7张 姝1.42
8侯福宁28.87
9叶建芳28.87
10刘晓春-
11范从来-
12兰 奇-

2、本行现任监事最近一年在本行领取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2019年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1杨建清114.57
2钱凌欣196.45
3柯建新110.55
4孟卫元1.07
5韩 燕-
6何胜旗-
7陈 志-
8葛 明15.71

3、本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领取薪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2019年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
1赵 琨130.20
2王 强239.70
3张小玉310.96
4张水男115.88
5魏 纯不适用
6李 伟235.24
7任巨光185.8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8后 斌210.60
9陈 洁193.16

注:2020年4月27日,本行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行长助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魏纯为本行副行长,魏纯的副行长任职资格于2020年9月24日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准,因此2019年未从本行领取薪酬。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1闵文军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苏州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国发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沈 谦宁波沙洲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家港保税区兴恒得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埃弗瑞航运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家港保税区章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张家港保税区恒沙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家港保税区沙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源红树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沙沣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沙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源浩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沙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谦冶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衔创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肇赫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砼飞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凯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谦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爱驰汽车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沙鸿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家港保税区沙钢矿产品有限公司董事
3徐 中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苏州中方财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4张 姝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门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链且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汇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5侯福宁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6叶建芳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7刘晓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8范从来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9兰 奇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监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岩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上海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0孟卫元盛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江苏中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江苏华佳丝纱线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盛虹纤维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港虹纤维有限公司监事
11韩 燕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苏通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
12何胜旗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家港保税区长源热电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3葛 明北京华明富龙财会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北京丹枫适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4陈 志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区副董事长
15张广鸿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青岛海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6张水男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17后 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注:徐中于2021年3月19日辞任本行董事;张广鸿已于2020年11月24日辞任本行监事。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有3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合计1,015,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本行职务/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持股数量(股)
1张 姝股东董事15,000
2张水男副行长500,000
3后 斌风险总监500,000

(五)本行对管理层的激励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未实施股权激励,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本行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九、股利分配政策与资本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对股利分配的规定

根据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分红政策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7、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本行《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的规定

本行《公司章程》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支付股东红利。

上述分配方案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本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2/3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4)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行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政策、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述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行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4月13日,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17年度每10股派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000.00万元。

2019年3月20日,本行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2018年度每10股派发股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000.00万元。

2020年5月19日,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照每10股派发股利2.00元(含税)向本行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共人民币66,666.67万元(含税)。2019年度,本行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含税)(元)2.001.001.00
现金分红的数额(含税)(千元)666,667300,000300,000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千元)2,473,0062,241,9642,109,800
当年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26.96%13.38%14.22%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55.6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如上表列示,本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本行最近3年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照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留做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四)资本规划情况

根据本行制定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2年资本管理规划》,本行2020-2022年资本管理的主要原则、资本规划目标、资本补充规划和资本管理措施如下:

1、资本管理的主要原则

本行资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和本行风险特征,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为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本行资本规划所设定的资本管理目标应不低于监管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一定的安全边际,力争达到同业可比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管理目标同时应根据本行的风险特征,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确保本行业务健康、稳健、可持续地发展。

(2)建立科学合理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创造更高股东回报

不断提高盈利能力,提高以留存利润、计提拨备为主要形式的内源性资本补充力度。同时,密切跟踪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监管政策变化以及创新工具的发展,积极探索有效的外部资本融资工具,兼顾监管政策要求、资本补充的前瞻性、资本补充的效率、资本市场时机等因素,力争不断优化资本结构,为股东创造更高回报。

(3)节约资本使用,提升资本管理水平,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不断推进业务创新、管理创新改革,加快业务转型,减少资本耗用,探索建立资本节约型的业务发展模式。同时,不断加大内部资本管理力度,完善资本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确保资本使用效率不断提升。

2、资本规划目标

本行资本规划的目标设定,以资本监管要求为基础,结合本行业务发展规划,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设定相对安全、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目标,使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保持平衡。本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是在任一时点不低于当时的资本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本行还应持有一定的资本储备作为资本缓冲,以提高本行把握市场机会及抵御风险的能力。结合上述要求,2020-2022年间本行资本充足率最低目标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并力争各级资本充足率在最低目标基础上保持0.5-1个百分点以上缓冲空间,维持本行作为资本充足银行的良好市场形象。

如经济金融形势出现较大波动,监管机构调整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本行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随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资本补充规划

2020年-2022年,本行将继续坚持内生性资本补充为主、外源性资本补充为辅的资本补充方式,积极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1)内生性补充

努力促使内生性资本补充稳定增长,成为资本补充的核心途径,保持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①提升盈利回报能力。利润创造能力是内生资本积累的关键。切实落实本行“植根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品质苏银”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定价能力,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实现以业务发展带动利润生成、生成利润补充资本再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的长效良性循环机制。

②充分合理计提拨备。国内宏观经济走势尚不明确,预计未来一段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仍然面临较大考验。为保证规划期内本行稳健经营,需保持相对充足的拨备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③确定合理的分红比例。兼顾股东需要和资本需求,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增强资本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的需要。

④严控不良资产,进一步提高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努力减轻不良资产对利润的侵蚀,在保证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的同时,维护资本的稳定性。

(2)外源性补充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在加强内源性资本补充的同时,有效利用外部融资平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各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和效率,把握有利市场时机,采用多种外部资本补充方式满足资本需求。

①择机选择适当的资本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目前,本行已启动可转债项目,力争早日发行,早日实现转股。

②根据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情况,适时补充一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减轻核心一级资本压力。通过发行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一级资本在总资本的占比,提升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二级资本不足时,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形成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降低补充资本的融资成本,完善融资结构。

④强化主要股东行为约束。要求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以书面形式做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使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⑤根据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状况,合理选择其它融资创新方式进行资本补充。及时开展资本补充计算,以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行业平均水平。

4、资本管理措施

(1)在监管要求前提下,维持合理资本充足率水平

定期对中长期资本规划进行重检,并根据宏观环境、监管要求、市场形势、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对资本规划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资本水平与未来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确保资本充足率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

(2)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增强本行经营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确保资本充足水平与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3)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探索有效的资本融资工具,适时补充资本

坚持本行“植根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品质苏银”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盈利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资本回报能力,增加留存利润补充资本,加强内生资本补充水平。

积极研究、创新有效资本融资工具,根据资本市场变化和投资者需求,适时、适量的通过外部渠道补充各级资本。加强资本补充工具及渠道的研究论证工作,建立并完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

(4)树立资本节约的经营理念,注重规模与质量的协调发展

强化全行资本约束意识,积极倡导“轻资本”发展路径,主动转变经营理念,摈弃规模扩张的老路,确定相对理性的发展目标,注重发展质量。提升资本精细化管理水平,向资本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

(5)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理念,承担资本金保值和增值责任

通过对资本的持续、有效管理,实现资本充足、结构合理和补充渠道多元化的目标,确保经营的安全与稳健,持续、保持良好品牌形象与声誉,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建立与本行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水平相适应,且符合股东偏好的资本管理体系。

(6)规范信息披露,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纪律

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四节 本行的业务与资产

一、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国内银行业的监管架构

银行业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监管,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2003年4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中央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此外,国内银行业的相关业务还接受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2)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3)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5)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7)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

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8)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11)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12)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3)经理国库。

(14)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15)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6)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7)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具体如下:

(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

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3、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关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例如,在从事外汇结算业务时,本行需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在从事基金托管、代销等业务时,本行需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三)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计披露,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划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类金融机构五大类。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五大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和总负债及所占比例的情况如下表列示:

项目总资产 (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总负债 (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
大型商业银行1,259,77240.7%1,159,00140.8%
股份制商业银行556,54518.0%514,22018.1%
城市商业银行395,60812.8%366,03612.9%
农村金融机构1398,70412.9%368,30713.0%
其他类金融机构2483,45915.6%431,75015.2%
总计3,094,087100.00%2,839,314100.00%

数据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注1: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注2: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大型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占有重要地位,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截至2020年6月30日,大型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40.7%,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40.8%。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持续加快发展速度,市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6月30日,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获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8.0%,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8.1%。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常在获得经营许可的地域范围内经营各类商业银行业务,也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获准在所在地以外的区域跨区经营。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在A股或H股发行并上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2.8%,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2.9%。

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20年6月30日,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2.9%,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13.0%。

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银行专注于政策性贷款业务。外资银行主要包括外国银行的代表处、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7号),降低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的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目前,外资银行市场份额较低,但其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他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5.6%,负债总额占国内银行业负债总额的

15.2%。

(四)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的监管、产品和服务定价、审慎性经营的要求、风险控制、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包括:商业银行设立的标准和其他要求、业务范围的确定、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变更的批准、股权及股东资格的核准等。

2、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包括:存贷款活动、外汇业务、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3、产品及服务定价

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服务定价等。

国内银行业存贷款利率由央行制定基准利率,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设置上限,商业银行有适当的定价调节空间。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中国

银保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

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贷款的五级分类、贷款损失的拨备规定、资本充足率、次级债务和次级债券、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的要求

风险管理的要求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和风险评级体系建设等。

6、公司治理的要求

公司治理的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等。

7、外资银行监管

外资银行监管的要求包括:外资银行在境内的设立、运营,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投资等。

(五)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并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协议I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为8%的风险衡量架构。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资本协议I进行修改,并于2004年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I)以替代巴塞尔资本协议I。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巴塞尔资本协议II于2007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为了吸取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训,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并于2009年12月发布《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2017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巴塞尔资

本协议III的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根据上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国银行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已失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即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其中新资本协议银行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如果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并且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若不选择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将继续执行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并且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资本协议II而对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也将执行前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颁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该等规定将原有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

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

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该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7日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资本管理办法》平稳实施,2012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资本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根据《资本管理办法》,到2018年底,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1)最低资本要求是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6%和5%;(2)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银行还应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3)特定情况下,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5)中国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通知》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5年每年递增0.4%。此外,《通知》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

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比较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长期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2008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于近年开始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因此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补充资本,同时需要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六)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两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

主要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2、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及特定行业(客户)贷款及授信管理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类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业管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 《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修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类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
公司治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业务操作《贷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类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修订)》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修改)》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2014年修订)》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8年修订)》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特定行业(客户)贷款及授信管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类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本行的竞争地位与竞争优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统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在苏州市开展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中本外币存款的市场份额排名位列第1名,占在苏州市开展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本外币存款总额的比例为21.27%;贷款余额的市场份额排名位列第1名,占在苏州市开展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本外币贷款总额的比例为18.49%。

(一)推进事业部变革,凸显差异竞争优势

本行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战略理念,不单纯追求规模大行,而是保持战略定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始终在选定领域内专注专业经营,有品质、有特色地发展。2015年7月,通过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自身发展目标及资源禀赋的充分研判,本行在全国率先启动全面的“事业部”组织架构变革,形成以公司银行、零售银行、金融市场、数字银行四大专业化经营的事业总部。事业部变革的出发点以客户为中心,通过专业化经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升客户满意度。事业部变革使本行在管理架构和专业经营上与国际先进银行主流管理模式接轨,走在全国城商行的前列,在金融服务上更贴近市民百姓和实体经济,经营管理、服务效率、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为本行开启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提供了“创新引擎”和体制保障。

(二)突出科技赋能,推进平台特色模式

一是平台输出成果凸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登上央视新闻,“信保贷”、“征信贷”均列全市各银行首位。成为江苏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完成苏工惠APP建设,开发“健康园区”智慧医疗服务云平台、“健康苏州掌上行”三期。“苏食惠”平台在昆山、张家港推广应用落地。推进常熟服装城、明智达破产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等项目。二是强化科技基础建设。完善云计算平台和大数据平台两大基础平台,实现技术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的升华;打造“苏行大

脑”,集人工智能和生物感知为一体,实现智慧金融,赋能银行数字化转型;强化了银行核心能力建设,在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AI等基础技术平台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放协同、金融科技输出、安全运营等核心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生产力转化效率,夯实金融科技体系的基础保障。三是推进数字化风控。基于不同业务场景,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小微业务、信用卡等自动化审批。完成反欺诈系统、催收管理系统建设。初步实现大数据智能预警控险和信息比对验证。四是设立大数据管理部,摸底数据资产,启动数据对标。

(三)狠抓资产质量,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全行资产质量持续优化,风险抵补能力不断加强。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将预期损失和拨备消耗纳入考核利润计算,全行风险管理意识明显提升。二是强化政策落地实施。全行不断完善管控流程,加强顶层制度体系建设。同时,根据本行风险偏好,制定了差异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限额指标,强化限额管控。三是强化内控管理向业务全流程穿透。构建全覆盖风险合规治理体系,整合风险、合规、审计条线,形成全面风险防控合力。完善创新管理流程,建立创新产品停复牌机制。

(四)增强整体竞争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通过推进综合化经营形成综合化的业务平台,为本行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以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持续做好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其他金融服务中选取部分重点发展,合理配置人、财、物等资源,有力推动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非银行金融业务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是设立苏州金融租赁公司做强银租联动,填补了苏州金融租赁行业的空白,为地方金融再添生力军,增强了地方金融竞争力,租赁业务与信贷业务优势互补,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二是开设新加坡代表处加强境外客户开发。2019年7月,本行新加坡代表处成功挂牌成立。苏州银行新加坡代表处的成立将为苏州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持,为中新经济金融交流架构桥梁,实现境内外客户的双向开发。随着监管当局对监管改革的持续深入,本行将根据监管情况、成长能力、盈利能力、风控能力、牌照可获得性、战略匹配程度等因素积极提升综合化经营发展能力。

(五)推动数字转型,加快经营模式创新

坚持科技引领,把科技元素注入业务全流程、全领域,努力打造用户体验极致、线上线下协同、运营管理高效、风险控制智能的数字化银行。以手机银行为重要载体,推动全行零售业务数字化转型。整合客户在本行的交易数据,不断完善公司客户智能预警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搭建璇玑智控系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依托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搭建反欺诈平台。完成分布式架构私有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及人工智能平台基础建设以支持业务创新。

(六)提升人力资源专业化,强化人才赋能价值创造

以实绩为导向,提升人力资源各项工作专业化水平,强化人才赋能价值创造。全面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和能上能下的管理理念,激发员工队伍活力,高质量推动人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手从多渠道推进人才引进工作、全方位推进“双百”人才储备计划、多形式组织开展行内青年成长计划等,加大优秀人才聚集力度,多平台促进人才发展。注重培训层级化设计,加强线上线下相结合、横向纵向相联合、传统与创新相融合的全员培训体系,提升员工岗位履职能力,搭建良好成长通道。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加强薪酬预算分析和定薪管理,提升全行考核薪酬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并推进全行专业序列建设及管理工作,为员工成长构建更多渠道与平台。

三、业务和经营

(一)概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804.42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为1,805.21亿元,吸收存款总额为2,473.90亿元。

本行业务主要包含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下设10家分行,营业机构总数达163家(含总行机关)。涵盖了江苏省人口构成的主要群体,尤其在苏州市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

本行通过传统的银行网络及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服务,其中,电子银行渠道包括自助银行(ATM、CRS以及其他的自动服务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建成自助银行服务区162处,共投入运行自助设备874台,包括264台ATM、199台CRS、72台社区BST、89台发卡机、243台智能柜台、7台硬币兑换机。本行自2010年更名以来,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运营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

均取得了显著的提升。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7%、12.19%和10.93%。

近年来,本行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理念,荣获了一系列的荣誉。详细情况如下:

年份相关出处奖项
2017年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第三届中国金融品牌“金栗子”奖极具吸引力奖
2017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7年第一、第二季度银行间市场“货币市场活跃交易商”
2017年金融时报社年度卓越金融品牌创新奖
2017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
201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苏州银行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荣获“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2017年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年商业银行稳健发展能力“陀螺”评价体系中综合排名(城市商业银行)第八名
2018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7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活跃交易商
201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年中国银行业最佳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奖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17年度苏州市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法人金融机构2017年度反洗钱A级机构
201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先进示范单位
2018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创新成果突出单位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7年度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工作优秀机构
2018年金融时报社2018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年度最佳品牌建设中小银行
201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中国银行业最佳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奖
2019年江苏省银保监局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18年度苏州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18年度苏州市征信工作先进集体
2019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8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300强
2019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18年度银行间外汇人民币市场交易百强
2019年金融时报社2019年度最佳品牌建设中小银行
2019年苏州市政府2018年度“信保贷”创新业务先进机构一等奖
2019年苏州市政府2018年度综合金融服务先进机构一等奖

(二)业务经营类型和种类

本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业务。以下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具体情况:

1、公司业务

公司业务是本行重要的支柱业务之一,丰富灵活的公司金融业务产品和强有力的营销手段及高质高效的服务支持是本行公司业务的重要特色。本行公司业务始终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理念,稳步发展。本行公司业务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精细管理。目前,本行公司业务在对公产品、客户营销、客户经理管理等方面初步形成了切实有效的制度与管理体系,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业务条线创新并落地了苏科贷、信保贷、光伏贷、三板通、厂房通、科技成果转化贷等一系列产品,对应收账款质押、国内保理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本行公司业务坚持“立足苏州、面向江苏、辐射长三角”的中期发展战略,专注于“服务中小、服务市民、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定位,在选定的“小微、三农、科技金融”等领域精耕细作,努力打造成股东、客户满意、监管部门放心、创新活跃、效益优良、特色鲜明的有品牌影响力的银行。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公司存款余额(含保证金存款)1,511.78亿元,比年初增加217.60亿元,增幅为16.81%;本行公司贷款及垫款余额1,174.77亿元,比年初增加134.81亿元,增幅为12.96%。

作为一家历史上一直注重服务于苏州当地居民和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本行同苏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建立了广泛而长期的合作关系。本行向苏州市内多个公共部门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些客户包括苏州的教育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公共卫生机构等。同时,本行对本地的中小企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并同其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本行自建立伊始,便将中小企业作为本行的重要客户。

(1)公司贷款业务

本行向公司客户提供人民币及外币贷款,产品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和贸易融资产品。

①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为164.06亿元,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16.14%。

②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按币种划分,可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划分,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的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至一年(含)以内的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为780.05亿元,占本行公司贷款总额的76.74%。

③票据贴现

本行向公司客户提供票据贴现服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本行按票面计收一定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一种融资行为,票据一经贴现其权利归本行所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是收款人或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本行按票面计收一定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一种融资行为,票据一经贴现其权利归本行所有。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分别为158.24亿元、159.10亿元、74.95亿元和38.11亿元,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7%、9.92%、5.30%和

3.19%。

④贸易融资产品

本行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进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和进出口代付、国内保理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贸易融资余额分别为12.01亿元、8.79亿元、20.99亿元和12.41亿元。

(2)对公客户存款

本行依据法定的利率及利率浮动区间向客户提供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人民币协定存款等业务。近几年本行加大存款业务营销力度,大力拓展存款业务,对公客户存款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对公客户存款余额(含保证金存款)分别为1,511.78亿元、1,294.19亿元、1,200.12亿元和1,084.28亿元,2017年至2019年的年复合增长率为9.25%。

(3)中间业务产品与服务

本行为公司客户提供多种中间业务产品与服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代收代付业务、现金管理业务、人民币非融资保函、委托贷款、企业信息咨询、单位存款证明、企业资信证明等业务。

①保函

保函指本行企业客户在贸易项下、合约关系、经济关系等交易中按有关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向交易的另一方承诺,如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时,由本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本行可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租赁保函、预收款(退款)保函、保释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出入境备用金保函等。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函余额分别为8.51亿元、8.02亿元、1.92亿元和4.04亿元。

②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本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

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委托贷款余额分别为61.11亿元、32.95亿元、32.83亿元和

38.15亿元。

③信用证

信用证是适用于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银行依照申请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保证文件。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信用证余额分别为9.15亿元、10.75亿元、27.19亿元和35.45亿元。

(4)特色业务:

①“三农”业务

“三农”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①从事农、林、牧、渔业及相关配套产业的涉农企业;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注资成立的相关企业;③各类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农”业务共有6个对公产品:农发通、观光贷、村贷通、兴农通、林权抵押贷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农林牧渔业贷款及垫款余额分别为52.58亿元、45.83亿元、53.18亿元和45.00亿元,农林牧渔业贷款及垫款余额在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中的占比分别为2.91%、2.86%、3.76%和3.77%。

②科技金融业务

2010年翻牌开业以来,本行集中优势资源、创新特色产品,持续发展科技金融,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科技水平较高、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创中小企业。

近年来,本行在政府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科技金融,加强与各地科技局、工信局、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局对接,重视与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交流,及时了解行业政策与动向,优化科技型企业入库名单,实现精准营销。并始终保持本地法人银行的使命感以及时不我待的紧迫感,积极但不激进,有条不紊开展各项体制创新、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工作。

在已有的苏科贷、科贷通以及各地区特色金融产品基础上,充分运用各地区配套科技支持,同时发挥我行自身特色,创新开发适用于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和创新产品。2020年,本行银行总部内嵌专门负责科创金融的产品团队,专项推动全行科技型企业发展,逐步实现科创金融产品全覆盖,设计并推出了多款创新金融产品。

③信保贷业务

“信保贷”产品主要是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担保、本行作为放款主体,向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科技水平和良好市场前景、经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提供专项融资。具有企业借款无需抵押、审批快捷放款高效、手续简便服务专业等特点。

④票据池业务

本行票据池管理系统由恒生电子量身打造,功能完善,安全便捷,可为企业客户提供票据保管、入池质押、代客托收业务,为客户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企业客户可通过本行企业网银端实时了解票据状态,真正实现“网银+票据池”,解决了应收、应付票据信息集中管理、应收票据资金占压、集团成员间持票、用票不均衡等众多问题。

本行目前与100多家大中型企业客户签约了票据池服务协议。同时,打造了一只专业的客户经理团队,能为企业客户私人定制集票据池业务在内的综合性产品和服务,为客户节约人力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个人业务

本行个人业务覆盖江苏省内苏州、南京、无锡、宿迁、淮安、南通、常州等城市,尤其在苏州市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个人储蓄客户数量为544.86万人,客户涵盖了江苏省人口构成的主要群体。为满足不同客户群体对个性化服务的需求,本行加大了利用本行的信息技术系统的力度,实施精细化的营销策略,为客户提供量身打造的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

2011年8月,本行获得苏州市民卡发卡主办银行的资格,实现社会保障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等多卡合一。截至2020年6月30日,实现制卡超过763万张,基本覆盖苏州市区、园区所有社保用户,使得本行拥有了非常广泛的客户基础,拥有收入水平较高且来源稳定的个人客户群体。

此外,本行于2012年6月获得苏州市市区公积金缴存行资格,成为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唯一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缴存行,又于2014年7月获得苏州市工业园区普通公积金贷款、机关单位公积金贷款资格。本行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客户这一重要资源,加大力度提供个性化的个人业务产品和服务。

(1)个人贷款业务

本行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三大贷款品种。

①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和二手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额度高,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00%;期限长,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一般可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法(一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总额分别为240.60亿元、201.19亿元、138.54亿元和115.33亿元。

②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a)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是本行向从事合法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商住两用房和办公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包括一手商业用房贷款和二手商业用房贷款。商业用房包括商业铺位、办公用房等。该类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房屋价值的50.00%,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法(一年期)、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法(一年期)、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

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余额分别为236.52亿元、194.88亿元、157.29亿元和145.46亿元。

③个人消费贷款

a)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是本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收入水平情况,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授信业务,借款人在本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一般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须采用按月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本行个人信用循环贷款支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随借随还。b)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本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借款人及其家庭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合法合规消费用途的贷款。贷款方式允许使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也可采用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法、按季(月)结息分期还本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c)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对购买汽车的自然人发放的,以所购汽车抵押担保的人民币消费贷款。该贷款项下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汽车,汽车不得用于经营目的,仅限于家庭消费用途。贷款期限一般在36个月以内,对于优质客户,最高不超过60个月。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的,需增加第三方保证担保。

d)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本人名义在本行购买的个人理财产品账户内资产及其收益作为还款保障、以产品账户中止支付、理财产品冻结处理为主要控制手段、以一定折算率计算出融资限额,并由经办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风险等级为一星及二星级的理财产品融资限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本金的90%,三星级的理财产品融资限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本金的85%。本

行还推出线上自助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功能。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53.32亿元、168.14亿元、149.62亿元和55.03亿元。

(2)银行卡

本行向客户提供的银行卡产品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累计发行银行卡1,066.27万张,其中包括实体借记卡1,024.80万张(含市民卡,不含单位借记卡),信用卡41.47万张。

①借记卡

借记卡是本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借记性质的人民币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消费、查询等功能。其中借记IC卡以“苏银金桂卡”为品牌,采取人民银行最新的PBOC3.0标准,芯片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取方式;金桂IC卡上同时具有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等特色功能。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经人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加载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2.0标准的金融IC卡的社会保障卡,集社保功能、金融IC卡功能于一体,可应用范围广阔,潜在功能强大,能够实现各项电子支付、政务功能的开发和整合。

②信用卡

本行信用卡是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先用款后还款,具有消费免息还款期、预借现金、最低还款额等循环信用功能。持卡人可以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带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ATM进行消费和取款,以人民币结算。本行针对不同的客户发行普卡、金卡和白金卡。本行2013年11月获得信用卡发卡牌照,经过一年筹备,于2014年11月10日发行第一张信用卡。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累计发行信用卡41.47万张,本行的信用卡透支及分期余额为53.94亿元。

(3)个人存款

本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各种本外币活期与定期存款服务,主要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定活两便存款、教育储蓄和定期储蓄一本通等。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

年12月31日,本行的个人存款余额分别为960.35亿元、869.42亿元、725.42亿元和600.59亿元,占存款总额的38.82%、40.14%、37.65%和35.59%。

(4)中间业务产品与服务

除了上述个人业务以外,本行还为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中间业务产品和服务,包括自营理财、代理销售同业个人理财、代理保险业务、代销开放式基金、代销资管计划、代销实物贵金属、代理集合信托资金收付、代发工资业务和代理公用事业费缴费业务等。

2020年1-6月和2019年,本行零售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理财、信托(含资管)、贵金属、保险、基金、代理业务收入、黄金“回购推介费”等,不含银行卡)为23,467.77万元和29,537.23万元。

(5)互联网金融产品

本行于2014年底筹建互联网融资事业部,为了更好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本行于2017年正式成立数字银行总部。

数字银行总部以直销银行“起点银行”为依托,以Ⅱ、Ⅲ类账户为核心,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和获客,大力拓展纯线上互联网理财和场景金融业务。2018年一季度“起点银行”APP开始正式对外运营,截至2020年6月30日,“起点银行”APP客户数达153,077户,理财交易规模达11.9亿元。数字银行总部成立以来,积极与互联网头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和垂直场景企业开展深入合作,大力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互联网贷款余额突破64亿元。

(6)理财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理财业务累计销售9,044.04亿元(含村镇银行)(不含开放式理财销量),代销理财共计销售1,198.98亿元(含村镇银行)。

(7)特色业务

①消费时贷:以本行信用卡为载体,授予客户一定的现金分期额度,该额度5年有效,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消费时贷产品具有按日计费、线上申请、随借随还、按期还息、到期还本等优势。截至2020年6月30日,消费时贷余额47.01亿元。

②苏式微贷:本行采用IPC技术对具有经营实体的小微企业所有人或其他自

然人提供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的100万元(含)以下人民币贷款,通过“到户调查、眼见为实、自编报表、交叉检验”的方式,建立与小微企业特点相匹配的尽职调查制度和方法;从人员招聘到培训、从业务营销到贷款审批实行全面流程改造,专注开辟小微客户市场。“苏式微贷”包括100万元额度的各类微贷产品,贷款期限为3个月至60个月,还款方式灵活,产品基本覆盖小微企业的不同需求。截至2020年6月30日,“苏式微贷”平均每笔贷款金额为35万元,其中贷款在20万元以下的贷款户数占比34.69%,余额占比10.49%。

③银医一卡通项目:为充分发挥市民卡“三卡合一”(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公共服务卡)的特性,特别是医保账户与零售银行账户天然结合的特点,本行创新性推出“银医一卡通”项目服务,通过专项平台建设与医院系统深度结合,利用自助终端、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形成患者自助挂号、自助结算的模式,全面实现“银医一卡通”应用服务。自本行银医一卡通项目推出后,始终坚持便民服务宗旨,不断优化和创新服务,先后推出以下创新功能:建设门诊自助挂号缴费系统,全面支持自费及医保患者使用,并开放性的支持所有银联卡缴费,大大提高了门诊自助挂号缴费效率;依托现有银医结算自动对账模式,打造银医柜面POS收单平台,在简化医院窗口收费流程的同时,为医院提供了更加完整的财务对账体系;通过在病区布放更小型的壁挂式住院预交金自助设备,方便患者及家属不出病区即可自主续费查询费用清单;通过专用设备以无线联网方式集成身份识别、住院查询、出院结算、银联缴费、清单打印及发票打印功能,形成移动柜台服务,病患在床边就可结算住院费用,办理出院手续;通过与苏州市卫生计生委合作开发“健康苏州掌上行”平台,与园区管委会合力打造“健康园区”云平台,实现手机APP端的“预约挂号、签到取号、就诊叫号、掌上支付、报告查询、专家排班、就诊历史、住院业务”等功能,推进了就医无纸化进程,开启苏州地区“互联网+医疗”的新篇章;通过开发联调线下扫码付系统,同步支持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实现了线下无现金支付功能,极大的满足了病患及其家属的快速支付需求。截至2020年6月30日,银医项目累计服务超3,400万人次,大大减少了市民的就诊等候时间。该项目分别荣获“2013年度金融创新典范品牌”、“2013财富苏州·金融品牌年度价值榜金融创新奖”、“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科技发展三等奖”、“2015年苏州市政府评为优秀创新成果”、

“2016中国金融创新奖-十佳财富管理创新奖”、“2017年度中国网络金融联盟最佳场景金融实践奖”及“2018年度金融科技及服务优秀创新奖评选-产品创新突出贡献奖”等多项殊荣,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喜爱。

3、资金业务

资金业务是本行重要的支柱性业务,是本行重要的利润中心之一。经过十多年的运作和经验积累,本行资金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并在金融同业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金融市场总部采用成熟先进的资金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前中后台的一体化管理,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市场总部取得了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资格、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和同业存单发行资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资格、黄金租借资格、银行间黄金询价资格、金交所交易专户资格,且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外币拆借会员、票交所试点会员。目前本行资金业务主要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和其他资金业务。

(1)同业业务

本行的同业业务指本行与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①同业拆借业务

本行的同业拆借业务指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银行间拆借电子交易系统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等全国统一拆借交易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本行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对手方均是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市场成员,同业拆借交易双方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自行协商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②同业存款业务

本行的同业存款业务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行同业存款业务包含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种业务类型。其中,同业存放指其他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款项存放于本行的业务;存放同业指本行将

款项存放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本行同业存款业务采用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同业存款合同。

③同业借款业务

本行的同业借款业务指本行因同业合作需要,而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期限在4个月至3年(含3年)的资金的业务。

本行同业借款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本行的同业借款业务均在核定的同业授信范围内开展,交易双方采用询价交易方式,签订书面形式的同业借款合同。

④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业务

本行的买入返售业务指本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金融机构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的资金融通行为。本行的卖出回购业务指本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金融机构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本行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本行不将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进行核算;作为卖出回购方时,本行不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⑤同业存单发行业务

本行的同业存单发行业务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同业存单的业务。本行于2015年8月取得同业存单发行资格。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发行同业存单余额为457.68亿元。

本行的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发行利率、发行价格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和结算,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⑥同业投资业务

本行的同业投资业务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本行开展同业投资业务的交易对手方均为商业银行总行或其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及获得授权的业务部门。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收益率均参考交易时经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多方询价以获得的市场价格,并以效益为先决条件,坚持平等自愿、恪守信用、规范运作的原则。

(2)理财业务

本行的理财业务是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目前本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及现金管理类产品,理财产品种类丰富,可满足个人、公司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深得客户认可,在江苏地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自《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发布以来,本行积极推进产品净值化转型工作,目前进展顺利。

(3)其他资金业务

本行开展的其他资金业务包括非同业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债券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和外汇业务。

①非同业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本行的非同业金融资产投资业务指本行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非同业金融资产的投资行为。目前的投资品种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②债券交易业务

本行的债券交易业务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业务。目前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各类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③贵金属业务

本行的贵金属业务包含贵金属租借业务和自营银行间黄金交易业务。

具体而言,贵金属租借业务指本行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对企业或银行同业

开展贵金属租入或租出为自身创造盈利,或者融入贵金属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的业务。该项业务涉及的贵金属为品种、成色、重量、规格等要素均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交割规定的实物标准条、块。

自营银行间黄金交易业务指本行运用自有资金,与交易对手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期货交易所、汤森路透交易系统等本行认可的交易平台内进行黄金拆借、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的业务。

④外汇业务

本行的外汇业务包含外汇代客业务和外汇自营业务。

具体而言,外汇代客业务指本行以客户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为客户提供实时外汇平盘,锁定汇率风险的业务。

外汇自营业务指本行以自有和自筹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市场会员角色自行买卖人民币对外币及外币对外币的业务。目前的交易种类包括外汇即期交易和外汇掉期交易。

4、其他业务

本行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通过控股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苏州金融租赁系本行的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成立,本行自2015年度起将苏州金融租赁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

苏州金融租赁系为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兼有“金融业”下的“货币金融服务”(J66)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下的“租赁业”(L71)的特点。苏州金融租赁目前开展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类。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2)售后回租。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且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租赁期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苏州金融租赁的业务发展主要依托下述两种模式:

(1)模式一:自营租赁业务。苏州金融租赁凭借自身广泛的业务渠道资源,或借助银行、券商等战略合作机构的客群及网点优势,或通过取得各地科技局、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的实体企业支持名录,积极开展机构联动,获得项目推荐后,对承租人和租赁项目进行考察、风险评估与授信审批。

(2)模式二:厂商租赁业务。苏州金融租赁与知名厂商建立战略合作,在厂商对客户和项目信息进行推荐、考察和初审后,对承租人和租赁项目进行考察、风险评估与授信审批,并对厂商实施额度管理与监控,厂商可承担全额或部分担保责任。

(三)销售渠道

本行通过各种不同的营销渠道来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遍布全省的营业机构网点及今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银行渠道,其中本行通过搭建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品牌为客户提供服务。

1、营业网点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在苏州地区设有分、支行及辖属网点;南京、宿迁、淮安、南通、常州、无锡、泰州、扬州、连云港等城市设有异地分、支行及辖属网点;营业机构总数达163家(含总行机关)。本行营业网点数量在苏州地区居于优势地位。

2、自助银行

本行的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发卡机、多功能自助终端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共建成自助银行服务区162处,共投入运行自助设备874台,包括264台ATM、199台CRS、72台社区BST、89台发卡机、243台智能柜台、7台硬币兑换机。客户可以通过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点办理发卡、存取款、账户查询、转账、代理缴费、公积金社保查询、公交卡充值等多项业务。本行的自助服务设备主要分布在分支机构网点、住宅区、城乡结合部等地。本行将不断的优化自助银行的业务流程、完善业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3、电话银行

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是指采用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等方式为客户提供7*24小

时金融服务的一种电子银行系统。电话银行采取总行集中服务模式,各分行客户来电均由总行统一受理。对外服务电话分别为:“96067”综合业务热线、“4008289188”信用卡业务热线,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及交易、账户挂失、投诉及建议等。

4、网上银行

本行网上银行通过本行网站为个人客户及企业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通过采用先进的安全产品与技术、建立完善的授权机制和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流程来保证网上银行系统运行的安全,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服务。

(1)企业网上银行

企业客户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开通不同的业务功能,本行提供个性化企业管理设置、客户服务功能,支持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款项发放、理财业务、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国际业务、电子票据、银企对账、网点服务等功能。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达到7.67万户,比上年末增长3.67%;交易金额达4,149.58亿元,同比增长7.15%。

(2)个人网上银行

本行个人网上银行提供在线自主注册、账户管理、转账付款、市民卡服务、网上贷款、网上缴费、信用卡申请、信用卡还款、网上投资理财、网上基金、资金归集等服务。本行还将不断进行网上银行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不断优化现有的流程,完善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达到91.11万户,比上年末增长8.31%;交易金额达588.19亿元,同比增长15.19%。

5、手机银行

本行手机银行业务是指通过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向社会提供的自助式银行服务,提供信息查询、总资产总负债一览、账户管理、转账汇款、市民卡服务、个人贷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理财、天天赚、基金)、大额存单、智慧储蓄、信用卡申请、信用卡还款、市民贷、资金归集、积分商城、小微贷款、苏工惠、无卡取款、手机充值、网点预约等服务。截至2020年6月30日,手机银行客户达到277.03万户,比上年末增长11.23%;交易笔数达530.63万笔,同比增长

7.59%。

6、直销银行

直销银行平台是指几乎不设营业网点,只通过信件、ATM(包括CRS、VTM等)、电话、互联网(邮件、网站、银行软件或APP等)等远程通讯手段开展业务的银行运营模式。本行直销银行“起点银行”,借助互联网思维、移动互联技术和金融科技应用,以Ⅱ、Ⅲ类账户为核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为客户提供门槛较低、体验极致的互联网理财和贷款服务。

四、本行经营范围和特许经营情况

(一)本行的经营范围

根据本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855B)记载,本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共163家均已取得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本行的特许经营情况

1、金融许可证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总行已取得江苏银监局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236H232050001),本行的许可范围为:“许可该机构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共163家均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下属19家分支机构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证明文件。截至2020年6月30日,共有16家分支机构实际开展了外汇业务。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本行经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各分支机构中共有117家取得了本行对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授权,本行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登记。

五、主要固定资产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房屋、建筑物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固定资产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账面原值4,473,8214,542,6504,493,7804,345,920
累计折旧1,669,2301,577,2051,344,5981,134,664
减值准备152152162162
账面价值2,804,4392,965,2933,149,0203,211,094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原值为36.66亿元、账面价值为25.80亿元。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房屋及建筑物的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房屋及 建筑物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账面原值3,665,5853,684,7153,670,8863,685,562
累计折旧1,085,7001,009,920849,465700,949
减值准备67677171
账面价值2,579,8182,674,7282,821,3302,984,542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拥有200处、建筑面积共计为25.81万平方米物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述物业主要为本行的经营或办公用房,具体情况如下:

(1)本行已经取得179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23.84万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且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2.37%。

(2)本行实际占有4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26万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01%。

上述房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权利人名称地址房产证编号土地证编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面积(㎡)解决计划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安镇新街27-1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113213号划拨740.18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有关拆迁计划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树园路117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113134号划拨381.6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有关拆迁计划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渚镇路45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113133号划拨1,354.9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落实有关拆迁计划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杨湾街92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16966号划拨115.56关停该处物业上的经营场所
合计2,592.28

(3)本行实际占有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03万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0.12%。该等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权利人名称地址房产证编号建筑面积(㎡)
1吴县市西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西山镇东里村东蔡8号吴房权证西山字第10000447号179.07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农贸市场1幢1—1号苏房权证相城字第30104034号67.01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东市上塘街89号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224669号56.35
合计302.43

(4)本行已经取得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73万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取得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2.84%。该等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权利人名称地址土地证编号建筑面积(㎡)
1苏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渭塘信用社渭塘镇渭中路4号相国用(2007)第00560号2,300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镇成美街18号相国用(2011)第0700205号2,030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关开发区文昌路289号苏新国用(2009)第008838号2,990
合计7,320

(5)本行已经取得11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95万平方米的房屋,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3.67%。该等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机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洞庭路2,200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度假区支行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望湖路口430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亭西区支行唯亭西区跨南路50号1,081.9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湖支行苏州市镇湖镇西华街东段南侧691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苏州市横塘新镇2,300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湖支行采莲农贸商城801号220
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桥支行北桥镇石桥村石家路77.25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藏书支行苏州市藏书街道官桥分社(藏190
序号机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
北路官桥)
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东市上塘街92号50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河支行洋河酒街A1栋共四层1,029.87
11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支行沭阳县马厂镇汤马路东侧1,209.81
合计9,479.83

综合上述后三类自有物业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房产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物业共计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03万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房产证的自有物业共计3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

0.73万平方米;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物业共计11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95万平方米。上述未取得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物业合计17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71万平方米,占本行自有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6.63%,上述物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如下:

(1)2处物业的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合计建筑面积为5,190.00平方米;

(2)12处物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手续不齐全、资料缺少等原因,补办权属证书存在一定难度,合计建筑面积为10,292.45平方米;

(3)3处物业系小产权房,无法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合计建筑面积为1,619.81平方米。

六、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为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抵债资产余额为0。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抵债资产分项情况、抵债资产跌价准备变动情况及抵债资产处置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设备--1,370805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11,82722,821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合计--13,19723,626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556-556
抵债资产净值--12,64123,070

七、主要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为本行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无形资产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账面原值1,044,8381,006,570906,634829,755
累计摊销629,484598,129486,320366,195
账面价值415,355408,441420,314463,560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账面原值329,205312,700315,447327,013
累计摊销56,77653,13447,04743,216
账面价值272,429259,566268,401283,797

(二)其他无形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其他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及账面价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账面原值715,633693,870591,187502,742
累计摊销572,707544,995439,273322,978
账面价值142,926148,875151,913179,763

本行其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报告期内,本行其他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1、商标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在中国境内已取得92项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1第10171433号第9类2013.01.07-2023.01.06
2第10171467号第16类2013.01.07-2023.01.06
3第10171498号第35类2013.01.07-2023.01.06
4第10177983号第36类2013.01.14-2023.01.13
5第10178003号第36类2013.01.14-2023.01.13
6第10178029号第36类2013.01.14-2023.01.13
7第10178049号第36类2013.01.14-2023.01.13
8第10171536号第37类2013.01.14-2023.01.13
9第10171577号第38类2013.01.07-2023.01.06
10第10167483号第39类2013.01.07-2023.01.06
11第10171611号第39类2013.01.14-2023.01.13
12第10167495号第40类2013.01.07-2023.01.06
13第10171644号第40类2013.01.14-2023.01.13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14第10167503号第41类2013.01.07-2023.01.06
15第10171672号第41类2013.01.14-2023.01.13
16第10167509号第42类2013.01.07-2023.01.06
17第10171713号第42类2013.01.07-2023.01.06
18第10167520号第43类2013.02.14-2023.02.13
19第10171730号第43类2013.02.28-2023.02.27
20第10177928号第45类2013.01.14-2023.01.13
21第10177940号第45类2013.01.14-2023.01.13
22第10167409号第9类2013.07.14-2023.07.13
23第10167430号第16类2013.08.14-2023.08.13
24第10167444号第35类2013.08.14-2023.08.13
25第10167458号第37类2013.08.14-2023.08.13
26第10167471号第38类2013.08.14-2023.08.13
27第13555782号第36类2015.02.28-2025.02.27
28第4700589号第36类2019.01.07-2029.01.06
29第7991258号第43类2011.03.14-2021.03.13
30第7983992号第36类2011.03.21-2021.03.20
31第7984062号第35类2011.03.07-2021.03.06
32第4479513号第36类2018.08.28-2028.08.27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33第8887855号第36类2012.01.07-2022.01.06
34第8898879号第45类2012.02.28-2022.02.27
35第4479512号第36类2018.08.28-2028.08.27
36第7987791号第41类2011.02.28-2021.02.27
37第7987747号第39类2011.02.28-2021.02.27
38第7983984号第36类2011.03.21-2021.03.20
39第8894486号第41类2012.06.07-2022.06.06
40第7984019号第36类2011.03.21-2021.03.20
41第7987780号第40类2011.03.21-2021.03.20
42第4479510号第39类2018.08.28-2028.08.27
43第8894327号第35类2012.01.14-2022.01.13
44第7987740号第38类2011.03.21-2021.03.20
45第7984116号第9类2011.03.28-2021.03.27
46第7991271号第45类2011.03.14-2021.03.13
47第7987727号第38类2012.04.21-2022.04.20
48第8898672号第42类2012.02.28-2022.02.27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49第8887820号第36类2011.12.28-2021.12.27
50第7984137号第16类2011.02.28-2021.02.27
51第8887771号第36类2011.12.28-2021.12.27
52第8894230号第9类2011.12.14-2021.12.13
53第7987707号第37类2012.04.21-2022.04.20
54第7991248号第42类2011.02.28-2021.02.27
55第8887842号第36类2011.12.21-2021.12.20
56第7980916号第36类2011.03.28-2021.03.27
57第7991286号第45类2011.03.14-2021.03.13
58第7987675号第37类2011.03.21-2021.03.20
59第7987754号第39类2011.02.28-2021.02.27
60第4479508号第41类2018.08.28-2028.08.27
61第7983965号第36类2011.03.21-2021.03.20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62第4479509号第38类2018.08.28-2028.08.27
63第8887870号第36类2012.01.07-2022.01.06
64第8898860号第43类2012.05.07-2022.05.06
65第7991223号第41类2011.11.28-2021.11.27
66第7984056号第35类2011.03.07-2021.03.06
67第8894432号第39类2012.06.07-2022.06.06
68第7987772号第40类2011.03.21-2021.03.20
69第12916340号第36类2014.12.14-2024.12.13
70第8605387号第36类2011.10.14-2021.10.13
71第4479511号第37类2018.08.28-2028.08.27
72第8894452号第40类2011.12.14-2021.12.13
73第7984039号第9类2011.03.07-2021.03.06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74第8894403号第38类2011.12.14-2021.12.13
75第8887750号第36类2012.01.07-2022.01.06
76第8894281号第16类2011.12.14-2021.12.13
77第8894364号第37类2012.05.14-2022.05.13
78第16716634号第36类2016.06.07-2026.06.06
79第16734491号第36类2016.06.07-2026.06.06
80第16716708号第36类2016.06.07-2026.06.06
81第16734492号第36类2016.06.07-2026.06.06
82第16237619号第36类2016.03.28-2026.03.27
83第27836881号第36类2018.12.14-2028.12.13
84第27844243号第36类2018.12.14-2028.12.13
85第27847063号第36类2018.12.14-2028.12.13
86第32322682号第36类2019.06.21-2029.06.20
87第32322675号第36类2019.04.07-2029.04.06
序号商标内容注册证书编号类别注册有效期限
88第27849566号第36类2018.12.21-2028.12.20
89第27848954号第36类2018.12.21-2028.12.20
90第27847594号第36类2018.12.21-2028.12.20
91第27837434号第36类2018.12.21-2028.12.20
92第27827905号第36类2018.12.21-2028.12.20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拥有2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证书号著作权人登记批准日期登记号
1苏州银行手机银行软件[简称:苏州银行手机APP]V1.0软著登字第1327013号苏州银行2016年6月20日2016SR148396
2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手机软件(iOS版)[简称:苏州金服APP]V1.0软著登字第1491638号苏州银行2016年10月31日2016SR313021
3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简称:苏州金服]V1.0软著登字第1495143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2日2016SR316526
4苏州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简称:OA]V1.6软著登字第1511440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16日2016SR332823
5苏州银行大数据平台[简称:大数据平台]V1.0软著登字第1511049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16日2016SR332432
6苏州银行网上银行系统V1.0软著登字第1511367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16日2016SR332750
7苏州银行信用卡展业系统[简称:信用卡展业App]V1.0软著登字第1511445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16日2016SR332828
8苏州银行移动展业系统[简称:移动展业App]V1.0软著登字第1511675号苏州银行2016年11月16日2016SR333058
9苏州综合金融服务软著登字第苏州银行2016年12月9日2016SR362109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证书号著作权人登记批准日期登记号
平台手机软件(Android版)[简称:苏州金服APP]V1.01540725号
10健康园区智慧医疗服务手机平台(Android版)[简称:健康园区APP(Android版)]V1.0软著登字第2258542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3258
11健康园区智慧医疗服务手机平台(iOS版)[简称:健康园区APP(iOS版)]V1.0软著登字第2258669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3385
12苏州银行调度指挥系统[简称:指挥系统]V1.0软著登字第2258552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3268
13苏州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手机平台(iOS版)[简称:苏州创E贷APP(iOS版)]V1.0软著登字第2258560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3276
14苏州创业担保贷款公共服务平台[简称:苏州创E贷]V1.0软著登字第2257677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2393
15苏州银行大数据风险预警系统[简称:风险预警系统]V1.0软著登字第2258442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7日2017SR673158
16苏州银行自动部署平台[简称:自动部署平台]V1.0软著登字第2293049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20日2017SR707765
17企业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简称:企商付]V1.0软著登字第2292295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19日2017SR707011
18苏州银行客户查证平台[简称:客户查证平台]V1.11.0软著登字第2267492号苏州银行2017年12月12日2017SR682208
19苏州银行起点银行系统(Android版)[简称:起点银行]V1.0软著登字第2416076号苏州银行2018年2月2日2018SR086981
20苏州银行起点银行系统(ios版)[简称:起点银行]V1.0软著登字第2423975号苏州银行2018年2月6日2018SR094880
21“健康苏州掌上行”软著登字第苏州银行2018年10月152018SR818737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证书号著作权人登记批准日期登记号
服务平台(IOS版)[简称:健康苏州]V1.03147832号
22“健康苏州掌上行”服务平台(Android版)[简称:健康苏州]V1.0软著登字第3148479号苏州银行2018年10月15日2018SR819384
23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惠民服务平台[简称:苏州智慧农贸]V1.0软著登字第3400424号苏州银行2018年12月26日2018SR1071329
24苏州市总工会“苏工惠APP”(Android版)[简称:苏工惠]V1.0软著登字第4094744号苏州银行、苏州市总工会2019年7月1日2019SR0673987
25苏州市总工会“苏工惠APP”(IOS版)[简称:苏工惠]V1.0软著登字第4121853号苏州银行、苏州市总工会2019年7月8日2019SR0701096
26“苏食慧”食品安全溯源平台V1.0软著登字第4565641号苏州银行2019年11月13日2019SR1144884

3、域名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取得了16项域名证书,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域名名称注册所有人注册时间到期时间
1suzhoubank.net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62020.09.06
2suzhoubank.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62020.09.06
3suzhoubank.com.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42020.09.04
4suzhoubank.com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42020.09.04
5banksz.com.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42020.09.04
6szbank.net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9.042020.09.04
7sz96067.com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8.042020.08.04
8szbank.cc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4.212021.04.21
9suzhouyinhang.com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4.152021.04.15
10dwrcb.com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4.08.192020.08.19
11qidianbank.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12qidianbank.com.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13startbank.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14startbank.com.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15起点银行.cn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16起点银行.com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10.122020.10.12

八、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是银行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生产力之一,信息技术体系建设的完备对本行业务经营要素“优化资本、营销、质量、风险、创新、服务”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为此,本行信息技术持续在“稳定生产”、“成本优化”、“服务提升”、“业务创新”四大方面,建立起核心竞争优势。

(一)信息科技治理架构

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落实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本行董事会下设金融科技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实施推动。金融科技管理委员会对信息科技战略及高阶规划治理等工作进行审议、审批和指导。经营层下设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本行信息科技战略目标进行统一贯彻执行,对本行信息科技经营过程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及审批。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形成职责独立、相互制约的“三道防线”管理体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信息科技风险控制要求,对信息化建设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并在风险暴露时采取补救措施。

本行信息科技职能部门是本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全行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开发、测试、生产运维、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信息科技部下设“三部两中心”,即科技运营部、科技研发部、科技金融创新部和规划管理中心、测试管理中心。截至2020年6月30日,信息科技员工总数达到170人,是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队伍。

(二)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

基于本行统一的应用架构体系,采取业务与技术高度融合、自主研发与外包合作相结合的策略,包含核心业务、服务渠道、中间业务、管理分析等应用系统体系,有力地支持业务战略发展。

2015年9月,本行启动了新一代核心系统建设工作,并于2017年5月21日顺利完成投产上线。新一代核心系统以客户为中心、组建模型化、产品参数化、管理一体化、业务流程化、数据标准化和风控体系化为目标进行设计,建立全新的账务和产品体系,提供统一的客户与产品视图,以及全新的服务体验。新核心

业务系统在技术上运用了大量互联网分布式架构理念,使得系统处理能力取得惊人突破,TPS达到了10,000笔/秒,日终批处理缩短至15分钟内完成,在本行发展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2018年至2019年,本行在新技术应用上不断突破,助力银行数字化转型发展。本行建设了两大基础平台:云计算平台和大数据平台。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了时间和空间的灵活性,以及计算、网络、存储资源的弹性;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了从数据向信息,向智慧的升华。建成集人脸、身份证OCR、银行卡识别于一体的生物识别平台,在手机端各类APP、网点智能柜台、自助开卡机、凭证无纸化系统、自助设备、智慧客服系统、网银等多个服务场景进行应用,大大提升了客户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降低业务运营成本,用户体验也得到进一步优化。在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AI等基础技术平台的基础上,本行持续深化开放协同、金融科技输出、安全运营等核心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生产力转化效率,夯实金融科技体系的基础保障。

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投入运行的应用系统共计207个,有效覆盖全行经营和管理领域。主要包括综合业务系统、统一核算平台、财富管理系统、国际结算系统、信贷系统、事后监督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大数据风险预警系统等,为本行业务营销、风险控制、客户服务及决策支持提供了有力地技术保证。

(三)信息技术创新能力

根据本行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在新技术领域设立了专业团队,探索大数据、生物识别、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和应用方案,持续研究、拓展业务发展的新领域。

2018年,本行建立了金融私有云架构体系,利用“云平台”为IT基础设施、分布式架构、微服务平台等提供支持,有效整合银行IT基础及数据资源,破解业务发展瓶颈。建立兼顾敏捷和传统的双模IT开发模式,逐步建立起开放性、兼容性、迭代性更强的“平台+功能”的分布式、微服务架构模式。本行“小苏云”上线以来,云上各业务系统TPS(平均系统吞吐量)大幅提升。

2017至2018年,迭代式推进数据的获取、分析、应用和评估四大步骤,强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围绕客户线上线下行为建立了完备的数据体系,大力提升数据应用能力。同时,通过对行内结构化数据与外部非结构数据的数据清洗、整

合、分析、跟踪和聚类等深度挖掘和分析,建设了统一风险实时决策平台、全渠道异常交易监测平台、统一风险预警平台,全面提升业务审批效率及风险管理能力,通过数据实验室,提升全行各业务板块的数据分析、挖掘、应用能力,为客户服务、管理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数据支持。

通过生物识别技术、AI技术的应用不断提升智能化水平,通过上线智能柜台、自助开卡机、凭证无纸化等系统,提升了网点的智能化水平,大量降低柜面业务交易量及复杂度,用户体验得到进一步优化;通过重构智慧客服体系,提升与用户的交流体验及客户服务效率;通过建设智能投顾、客户360视图等,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实现精准营销和投资顾问。

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本行通过互联网贷款平台、小苏智联、直销银行等平台建设,打通了与高流量互联网企业合作的通道,建立了线上化的资产负债金融场景,为未来银行数字化转型战略的推进打下良好的基础;打造互联网营销体系,规划全行互联网营销蓝图,联动零售、公司板块逐步建立互联网精准营销能力。

金融科技输出方面,本行深耕民生金融领域,秉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发展理念,助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扎根区域市场,矢志不渝打造风控有效、科技引领、专业专注的心系民生福祉新时代普惠银行。2019年,信息科技部继续在民生普惠场景中发力,打造多个便民惠民的金融产,包括苏州工业园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吴中集体资金管理系统、“苏工惠”APP、常熟服装城智慧商城(商户管理系统)等。

(四)数字化转型

为了深耕金融科技领域,本行于2017年第一季度正式成立数字银行总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和技术扩展获客边界,直接开展互联网上的营销、拓客、理财、贷款等业务,提升本行在互联网时代的线上经营能力。

2017年新一代核心系统成功上线后,苏州银行开始进行数字化转型探索。2018年制定“以科技转型驱动全行数字化战略转型,持续场景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形成金融新业态”的数字化转型战略,以“厚中台、薄应用”为理念,建设支撑数字化转型的移动前台、技术中台、业务中台、数据中台、开放平台、分布式后台的六大平台体系,重点支持零售银行、公司银行、数字银行、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多个关键业务领域的产品创新与转型发展。2019年成立总行一

级部门大数据管理部,深入探索并实践大数据环境下的银行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实现构建具有苏行特色的金融生态圈的战略愿景。

(五)信息系统自动化运维

本行基于最佳实践建立了成熟规范的自动化运维管理体系,以监测体系全面、应急处置快速、资源管理科学为目标,制订了“规范化、流程化、自动化、智能化”的运维发展策略。构建了全方位运行安全监控体系,提高运营监控的自动化水平。2018年建设了统一视图的一体化运维平台,实现运维数据自动化收集、平台化管理、精细化分析和场景化应用,保障全行信息系统高效、安全、稳定的运行。

(六)灾备体系建设

本行基于“同城双活、异地灾备”的两地三中心信息系统灾难备份架构,形成了较成熟的灾备体系和灾难应急恢复能力。完成了同城及异地灾备体系建设,实现同城双活灾备,异地数据级灾备。目前,已覆盖所有客户服务类重要信息系统,实现同城跨中心应用系统双活。灾难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定期开展各系统真实灾备切换演练,灾难发生时可快速切换,保障业务连续性。

第五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一、风险管理概况

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信息科技风险等。本行实施“底线明确、机制健全、运作高效、管理创新”的风险策略,与业务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充分体现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本行实行的风险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系统,逐步健全了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构建了矩阵式风险管理架构,设置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三道风险管理防线,整合了总行各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合规条线和审计条线,搭建起GRC体系(即全覆盖的风险合规治理体系),形成了全面风险管控的集群和合力,打通了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提升了管理的有效性,增强了“三道防线”之间的协同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并得以不断完善。

公司银行总部、零售银行总部、金融市场总部和数字银行总部的各业务部门及各区域业务条线为风险管理的首道防线,负责管理本业务单元所有业务和操作环节的风险,践行事前防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条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本条线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评估本条线风险管理情况,针对风险薄弱环节采取必要的纠正补救措施。各总部风险合规部及总行风险管理集群形成了风险管理的二道防线,负责制订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整体风险管理状况,加强对各部门和各级机构风险管理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履行全面风险报告职责,持续改进风险管理模式和工具,实行垂直管理的风险总监派驻制和双向管理的风险经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独立性,践行事中防控的专业性和严谨性。稽核审计部为三道防线,负责开展全过程审计,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独立、有重点、前瞻式持续审计监督,践行事后防控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牵头负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的归口管理,协调各风险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行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合规风险、反洗钱风险、声誉风

险等进行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归口管理;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合规风险、反洗钱风险归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全行声誉风险归口管理。

(二)完善风险预警及报告制度

本行建立并实施全面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预警,不断规范和完善风险信息的归集和报告流程,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及各部门、各岗位的报告职责,贯彻落实风险报告制度,确保全面、及时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全行各类风险。

(三)健全风险考核机制,加大风险考核力度

本行重新梳理风险条线人员的考核机制,将风险条线相关人员全部纳入,按照“风控与发展相结合、条线与机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设置风险管理指标和业务发展指标,提升风险人员履职能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离职信贷人员风险金制度考核管理。

(四)促进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的提升

本行加强对先进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加大信息系统资源投入,不断优化信贷系统、内部评级系统以及引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的ComStar系统等。综合采用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VaR值等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辅助以定期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以及不定期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等。

(五)加强风险条线队伍建设

本行不断加强风险条线队伍建设,根据授信客户数量、风险程度等因素配备风险经理,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加大风险经理招聘,同时加大后备风险经理的培养;培养风险人员严守风险底线、执行授信政策、遵守限额管理的意识;注重风险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把好新增授信质量关,把好存量授信动态监测关;继续对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培训,通过风险案例分析形式进行培训,做好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等级评审和考核。

(六)加强引导,培养风险管理文化

本行倡导合规文化,坚守风险底线,查防并举,有效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康的风险管理企业文化,提升管理技术、制度、完善管理流程,支持业务发

展与战略转型。有效防范风险需要从每个员工良好的风险意识出发,促进员工落实管理理念,实施风险规避策略,使员工保持主动的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本行的风险管理职能组织架构包括风险治理层及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如下图所示:

(一)董事会

董事会作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本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政策、制度和流程。

2、审定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及内控合规管理的政策及框架。

3、审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

4、审定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5、审定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和机制。

6、行使本行风险管理工作最高决策权,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决策。

7、监控本行面临的风险现状及督促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8、审定本行风险信息披露相关政策和程序,并指导执行工作。

9、通过授权专门委员会,例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行风险状况管理与持续监督、监控,确保其职能得以有效实施。

10、有关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履行本行风险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政策及框架,提交董事会审定。

2、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对各主要风险的控制情况。

3、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对本行风险与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4、审议本行风险、内控合规等方面的管理报告,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管理的意见。

5、研究本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6、对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大额授信、投资等重大业务,及大额资产风险分类等业务的风险事项进行审核。

7、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高级管理层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

开展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负责本行全面风险的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可授权负责相关风险的其他行领导或相关经营层委员会履行日常风险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目标,组织建立适当的风险政策、制度、流程。

2、审批经营层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3、组织建立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评判标准和判断机制。

4、审批风险日常管理职能的工作计划和资源配置,并监督其实施。

5、审批本行风险管理专业技术和模型的开发情况报告。

6、向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报告风险管理进展和暴露的问题,并建议必要的措施。

7、定期审查压力测试方案及测试结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修订测试方案和完善测试程序;按期报送监管机构测试情况。

8、审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办法,标准化应急流程,审批各职能部门制订的应急子预案,定期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9、审核组织本行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结果,审议演练中发现的不足点及改进方法。

10、审批本行信息科技风险的战略目标及信息科技规划,审批信息科技风险的政策、标准、原则,并报上级审议。

11、审批申报的信息科技风险项目,监控正在进行的信息科技活动的进度和效果。

12、有关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四)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本行设置三道防线,作为合理配置有限资源并控制各类风险的手段。涉及三道防线的相关部门以其所承担的相应风险管理职能依次如下:

1、前台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由面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一线部门、业务单位组成。各前台业务部门、单位处在风险管理控制的最前沿,是业务风险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应接受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风险管理流程,在业务前端识别、评估、应对与报告风险,树立“自我约束”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全员风险管理理念。对本业务部门、单位或条线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由全面风险管理的扎口部门和承担特定风险管理的归口部门组成。

(1)全面风险管理的扎口部门

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扎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执行监管机构出台的风险管理指引、董事会批准的风险偏好和高级管理层确定的风险政策,推进本行风险战略的实施;

②组织制订本行风险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③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及协调、推动各职能部门进行风险自查;

④收集、分析风险管理报告,评价和考核各机构及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成效,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⑤负责本行风险报告的统一出口,汇总行内风险管理信息和报告,向监管机构报告,向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揭示和报告本行风险状况。

(2)特定风险管理归口部门

作为特定或专门类别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对本部门归口的特定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控制;

②定期对本部门归口特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业务和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向全面风险管理的扎口部门提交各所属条线、归口风险的风险管理报告;

③根据本部门所归口的特定风险情况,研究、引入和实施先进风险管理的方法、技术和工具,加强特定风险的风险防范建设;

④履行各条线内其他日常风险管理相关职责,并定期向全面风险管理的扎口部门汇报;

⑤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行内报告政策的内容、格式、频率及路径编制、报送内外部报告。

3、监督部门

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由本行审计部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订和实施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审计方案;

②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审计,并提出独立整改意见;

③对各个部门的风险自查结果进行独立评估并采取进一步的稽核审计程序;

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报告,以使其了解本行整体的风险控制状况和高风险领域。

三、本行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战略风险等。本行实施“底线明确、机制健全、运作高效、管理创新”的风险策略,与业务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充分体现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

(一)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各项贷款、投资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等。

在外部形势纷繁复杂、风险事件频频发生、监管标准大幅提升的背景下,本行紧紧围绕“稳增长、控风险、严管理”工作主基调和风险管控“三升三降三防”基本目标,筑牢“三道防线”,持续加大信用风险管控力度,资产质量稳中有升,分类偏离持续缩小,风险抵补能力不断增强,主要信用风险指标达到预期目标。本行主要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如下:

1、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信贷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承担部门等构成,形成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强调独立性,按照审贷分离、独立监控原则,风险管理条线与授信业务条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共同保障授信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加强授信政策落地实施。本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监管政策,结合苏州

银行三年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打造“风控有效、科技引领、专业专注”的新时代普惠银行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授信政策指引。深入分析各地区行业产业特征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确定支持类行业投向;加强风险偏好传导,将风险偏好调整为中低,设置了33项信用风险限额管理指标,提出了14项加强重点风险授信管理要求;从政策制度层面引导业务良性发展方向。

3、强化信用风险监测提示。强化全行表内外信用风险监测,重点加强行业、区域、客户、担保、新增不良、预警、逾期贷款等方面的组合监测。定期跟踪大额风险的化解和处置动态,建立台账。根据信用风险管理和政策要求,发布涉及大额风险、预警、检查、分类、信贷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风险提示。

4、加大信贷业务整治检查。根据监管部门文件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巩固治乱象、信贷管理专项检查、三大行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等监管专项活动。组织信贷环保和安全风险排查,加强信贷业务专项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引导各级人员养成严谨的风险意识和正确的操作习惯。

5、加强信贷风险规范管理。优化授信流程,充实独立审批人,加强授信集中审批。推行贷后例会制度,规范贷后例会运作流程。健全贷后管理架构,设立公司总部贷后中心,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风险管控。强化大数据预警管理,完善信贷风险系统。加强客户风险系统报送,不断改进信贷数据治理。梳理完善全行信贷业务档案制度,提升档案管理集中化和规范化水平。

6、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计划,层层压实管理责任,严格实施“一户一策”推进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客户风险督导,确保清收目标达成。提升处置质效,强化不良资产处置洁净和合规性管理,探索和推进资产处置专业化经营模式。

7、完善考核机制和责任约束。将预期损失和拨备消耗纳入考核利润计算,对重点区域实行差异化风险考核任务和权重占比,促进了前台风险管理意识明显提升。强化责任约束,不断加强问题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发现的违规及时追责,处罚覆盖面和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8、促进风险团队建设和提升。不断充实稳定风险队伍,加强风险经理培养,全行中高级风险经理占比增加至66%,人员素质持续增强。加强风险培训,近2,000余人次参加,培训内容包括风险制度、违规行为、能力素质等方面,同时

将风险案例汇编成册,以案说鉴,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二)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使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变动的风险,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本行市场风险管理的范畴包括交易账簿利率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代客理财业务股票风险。本行市场风险管理旨在根据监管要求和全行战略规划,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资金交易业务收益的最大化。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12月29日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本行董事会承担市场风险有效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主要负责审定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核心政策、重大程序和涉及重大市场风险的经营活动;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定期获取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董事会授权的部分市场风险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对本行高级管理层关于市场风险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制订或审议本行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框架,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全行的市场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审议市场风险方面的管理报告,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评估报告。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有权获得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任何议案和报告。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督促制订、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及具体操作规程;及时了解银行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确保银行具备足够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为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定期对压力测试的情景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负责对内外部审计报告所发现的市场风险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全行市场风险的扎口管理部门,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总行风险

管理部主要从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个环节进行市场风险管理。负责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各种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进行量化估计;负责每年度制订压力测试方案并实施;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各级限额指标,制订内部审批流程,并定期审查和调整限额指标。监测相关业务部门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包括采取对冲、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各总部在总行风险管理部拟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框架下,负责制订各类资金业务和产品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前台业务部门投资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并采取应对措施;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建立市场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市场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稽核审计部定期检查评估本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间接参与市场风险管理。主要负责将市场风险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和范围;对新出台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重大审计报告。

1、交易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交易账簿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交易账簿金融资产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现阶段,本行交易账簿利率风险主要来源于本币债券交易业务。

为进一步控制交易账簿利率风险,本行制订了《苏州银行交易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并对利率风险实行限额管理,设置了交易账簿债券仓位面额限额、年度累计止损限额、久期限额、基点价值限额、集中度限额、产品限额、交易员仓位面额限额和止损限额等一系列限额管理指标,并对限额指标进行每日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在日常利率风险计量的基础上,本行定期开展交易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市场利率发生极端不利情况时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2、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要素发生变动导致银行账簿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等形式。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对利率变动趋势进行科学合理判断,根据本行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地确定资产负债结构与价格,有效控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经营收益最大化。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分为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三个层级。董事会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和审议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限额,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管理委员会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下达的限额和授权范围内管理全行利率风险。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主管部门,是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拟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战略、风险偏好、政策、流程和限额。金融市场总部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协作部门,负责配合计划财务部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进行风险缓释。风险管理部是全面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全面风险报告体系,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稽核审计部是风险管理流程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性、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为进一步控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本行制定了《苏州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苏州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不断加强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市场研判和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标的监控,持续完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切实提高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水平。

3、汇率风险管理

汇率风险(包括黄金)是指由于不同货币之间汇率(如人民币与美元、欧元等)的不利变动而导致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与负债头寸出现亏损的可能,包括交易账簿汇率风险和银行账簿汇率风险。现阶段,本行交易账簿汇率风险主要来源于外汇掉期业务,银行账簿汇率风险主要来源于自营黄金拆借、黄金掉期、外

汇拆借、外汇掉期业务以及代客结售汇业务。

为进一步控制汇率风险,本行制订了《苏州银行汇率风险管理办法》。对交易账簿汇率风险设置了外汇净敞口、日止损限额、年度累计止损限额、基点价值等指标进行管理,并每日估值和每日报告。对银行账簿汇率风险,通过跟踪本外币汇率走势,合理安排资金来源与运用,代客端控制代客结售汇综合头寸;自营端采取拆借和掉期相组合的方式,利用掉期衍生产品业务锁定负债成本进行套期保值,定期评估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整体而言,本行汇率风险较低。

4、商品风险管理

现阶段,本行涉及交易账簿商品风险的业务为白银掉期套利业务,掉期合约中近端和远端价格全部锁定。因此,此类业务主要面临的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为控制白银掉期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本行制定交易对手准入名单,需要交易对手签订银行间交易商协会NAFMII主协议,并在本行取得同业授信额度。

为进一步控制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本行制定了《苏州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苏州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不断加强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加强市场研判和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指标的监控,持续完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压力测试,切实提高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水平。

(三)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行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持续优化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制度、工具和系统,推进操作风险管理的标准化、工具化和系统化,积极开展各类操作风险管理措施,有效降低操作风险损失,保证业务的正常持续开展。

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

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审查,保证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性。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制度解读和学习培训等方式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全行操作损失水平。

2、优化操作风险管理三大工具“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CSA)、关键风险指标(KRI)、损失数据收集(LDC)”。开展关键风险指标重检,提高

指标监测的覆盖面和有效性;组织对重点业务流程进行盘点、梳理和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

3、加强业务前台、风险中台和审计后台三道防线的协同合作,有序开展业务操作、风险检查与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架构,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4、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实施业务风险评估;修订业务连续性计划,更新各类应急预案;开展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增强全行应急意识与应急技能,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只有在付出额外成本后才能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义务的风险。本行高度重视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设,现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符合本行现阶段发展需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管理政策及手段不断完善,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级构成:

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高级管理层及其领导下的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管理委员会负责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本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日常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是全面风险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相关事业总部及总行部门配合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金融市场总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内部审计。

本行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持续加强市场研判和对流动性指标的监控,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流动性总体平稳。报告期末,各项流动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行紧紧围绕“稳增长,控风险,严管理”三大工作总基调和风

险管控的“三升三降三防”基本目标,持续加强合规风险防范工作。一是明确“总行管总、总部主建、区域主战”的职责边界,完善法律合规部门和岗位设置,组建律师队伍,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合规管理路径。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机制,通过对外部监管规定解读、对内控制度多维度审核以及定期开展制度后评价等措施,保障外部监管要求的有效落实,强化制度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优化产品创新审核、评价机制,深化产品合规管理,落实产品后评价,同时以合同审查为抓手提升审查质效,全面提升创新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力。四是强化分层管理,完善内控评价体系,对不同内控管理水平的总部、区域,在授权管理、资源配置、专业序列和绩效考核中进行差异化管理。五是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组织全行合规专岗参加合规专项培训,学习最新监管要求、合规管理理念、内部控制要点等,强化合规专员队伍的专岗化、专业化;组织开展各类合规文化主题活动,通过法律法规学习、新员工培训、合规文化宣贯、违规案例宣讲、合规知识竞赛等方式,多措并举地增强员工风险合规意识;着力提升违规问责处罚力度,强调“从严治行、从严执纪”。六是不断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管理体系和洗钱风险管控机制,优化反洗钱系统,积极开展行内人员反洗钱宣导培训,切实防范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风险。

(六)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作为苏州本地唯一的法人城商行,苏州银行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声誉风险防控力度,提升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以保持本行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足顶层设计,培育声誉创造价值理念

本行已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本行战略发展规划,从战略高度,倡导并推行声誉创造价值的理念,从思想上提升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制定《苏州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苏州银行舆情工作管理办法》《苏州银行突发事件舆情控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和《苏州银行关于加强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以自我排查、实时汇报相结合,防止信息不通畅、不对称导致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被动。加强本行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建

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舆情工作管理,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了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统筹设计,建立了舆情管理工作的考评机制,全面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2、注重日常管理,构筑全员声誉风险文化

本行高度重视声誉风险的监测、识别、评估、应对和评价。一方面设立舆情监测专岗,建立了严密的舆情监测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建立覆盖本行及4家村镇银行、1家金融租赁公司的应急预案体系,各级对本单位经营稳定状况和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每日上报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节假日不间断,突发事件实行“实时报”制度。重大事项报送时间不超过半小时,一般事件不迟于24小时报送。确保不脱节、不遗漏,对重点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时处理、责任到人。另一方面,结合本行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苏州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手册》,面向本行员工推送“声誉风险案例精选”,制订《舆情分析月报》《声誉风险分析季报》,涵盖苏州银行新闻信息量日走分析、正负面信息统计分析等内容,并通过对正负面报道进行对比验证,挖掘特定业务的区域化特点和问题。

3、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声誉风险防控能力

建立遍布本行各机构的声誉风险联络员队伍,日常舆情信息即时报告;定期组织声誉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应对媒体的能力和面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模拟,检验突发舆情事件处置通道是否畅通,提升声誉风险管理识别和应对能力,强化员工的舆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媒体对接工作,对全国级、省级主要媒体、较活跃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媒体和新媒体形成良好沟通交流,加快了本行财经媒体“朋友圈”的扩容。利用“好喉舌”喊出“好声音”,借力各财经媒体,以网络稿件、平面稿件、专题策划、新媒体策划和高管专访等传播形式,塑造本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七)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本行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制订《苏州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政策》《苏州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和《苏州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监测指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搭建完整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流程与职责,细化管理模式与工具,整体协调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三道防线的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有效性稳步提升。

(八)战略风险管理

战略风险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策略不适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致的风险。战略风险管理能力缺陷可能直接影响银行战略规划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报告期,本行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战略风险管理架构。董事会负责审批战略风险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战略风险管理中的各项职责,审批符合本行战略发展方向和风险容忍度的战略风险偏好,并通过定期听取报告及时了解风险状况的变化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高级管理层负责基于董事会设定的原则与目标建立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并提出自己对战略设计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战略规划,并建立与战略方向相符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高级管理层负责设计战略转型指标体系,并组织战略规划的落地实施、跟踪监测和战略风险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风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行内外资源,牵头全行战略规划的起草、修订工作,监督战略规划的落地执行、调整和评估,并推动高级管理层和职能部门实施必要的变革及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管理制度;总行人力资源部以及计划财务部建立了战略绩效考核机制,对各单位战略执行情况实施考评,以强化战略目标导向,控制战略执行偏离风险;稽核审计部负责开展战略风险管理专项审计,持续跟踪审计问题整改工作,有效促进本行各项战略风险管理工作。在本行2018-2020三年战略规划中,对应宏观以及微观环境的变化,董事会办公室采用了动态监测的方法,并定期对战略进行回顾,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进行动态纠偏,持续推动完成各项主要战略指标。

四、反洗钱工作

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制订了全面的反洗钱制度及程序。本行在总行成立了由总行行长担任组长的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的反洗钱工作,制订本行的反洗钱计划,审议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管理规定及内控制度,并对反

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工作,包括反洗钱工作中的制度建设提出管理及审核意见,对反洗钱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嫌洗钱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稽核审计部负责对本行反洗钱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信息科技部负责保存本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反洗钱报送信息的电子数据和维护本行反洗钱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程序开发;风险管理部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将全行反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负责对反洗钱业务、制度建设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各总部及下辖各区域中心、各营业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指定部门或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各总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辖各子事业部、各区域中心和各营业机构执行《苏州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营业机构设立反洗钱监测岗,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甄别分析和及时报告等工作;做好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负责落实客户风险防控措施和工作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工作,对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风险等级与其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进行风险等级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反洗钱规定,本行依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反洗钱调查及临时冻结制度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审计及检查。为规范和加强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机制,准确评估和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有效防范和控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苏州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各个部门依据分工遵循风险相当、全面性、同一性、动态管理及保密原则开展客户风险分类工作,从客户特性因素、地域因素、业务因素(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因素(含职业)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定量两个层次的风险分类,同时建立了初次评级、存量客户评级和日常评级构成的风险分类流程。同时,本行依据客户的风险分类情况对客户采取区别化的尽职调查流程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五、内部审计

本行设立稽核审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全行经营

活动、财务成果、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针对重大审计发现和内部控制缺陷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本行审计目标是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来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以及本行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被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根据审计目标和事业部改革的实际需要,稽核审计部设立了公司业务审计中心、零售业务审计中心、综合业务审计中心、信息科技审计中心和苏北审计中心五个中心。本行制订了《苏州银行内部审计章程》《苏州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制度,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本行制订了《苏州银行内部审计项目操作规程》及重点项目具体审计准则,为审计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管理奠定了基础;本行开发使用了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体系,为提高审计效率提供了技术保证;本行通过开展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后续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种审计活动,基本实现了本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科技风险等审计范围的全覆盖。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以风险为导向,合理制订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严格执行,有力地促进了全行内部控制的完善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六、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建设

(一)本行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与原则

本行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订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1、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2)保证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保证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保证本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本行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覆盖原则。苏州银行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2)制衡性原则。苏州银行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3)审慎性原则。苏州银行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

(4)相匹配原则。苏州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二)内部控制管理架构

本行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本行董事会负责保证本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本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3、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订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负责组织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七、内部控制体系和内控制度建设概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1、公司治理

本行已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

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金融科技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融廉洁与伦理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内控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管理层认真落实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管理的各项意见及相关工作计划,全面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努力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管要求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促进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本行已形成了各部门业务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构建起教育、预警、防范、奖惩相结合的有效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体系。本行下属四家村镇银行及苏州金融租赁也依据各自的组织形式构建了相关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2、内部控制管理框架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要求,本行建立以董事会为决策层、管理层为执行层、独立的稽核审计部为监督评价层的内部控制体系。稽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所有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独立检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客观地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咨询工作。重大审计发现和内部控制缺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总行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告,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3、内控制度建设

本行持续推进内控制度建设,践行标准化要求。在建立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保持高度关注,不断强化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主要通过三道防线的互动、制约,提高其执行力,如部门自查、合规和稽核部门检查,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与绩效考核挂钩,从而增强监督评价的效果,提高各机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另外,通过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有效遏制有章不循的现象,使本行保持平稳运行状态,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了全面、持续、规范的风险管理

体系,运用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对各类风险持续监控和识别,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本行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手在到期时不能全额清偿债务而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信贷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利率、汇率、股票、商品以及它们的隐含波动性引起的波动风险。

3、操作风险:主要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5、其他风险:本行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1)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2)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3)法律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措施

本行对日常经营活动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和柜面业务、中间业务、国际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及信息科技管理均制定了较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状况的变化,持续梳理和修订业务制度,为规范本行业务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1、授信业务

(1)坚持风险战略,调整风险偏好。结合经济金融形势、股东期望和本行经营发展、风险防控要求,完成风险偏好指标调整,并制定定期监测和报告机制进行跟踪评估工作,确保风险偏好有效贯彻执行。

(2)制定授信政策指引。按照限额、区域、行业、客户、产品、管理六个

方面制定授信政策,不断优化调整本行信贷结构,严格授信准入和审批,严把新增授信质量关。

(3)强化总行统筹,厘清职责边界。加强四总部风险部门的统筹,总行风险条线的垂直化管理;梳理架构,厘清总行、总部管理条线之间的职能边界,协助各总部风险合规部完善管理职能。

(4)明确全面风险管理,构建统一视图。深化统一授信管理,构建跨子公司、跨总部、跨系统的统一授信视图。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信贷决策与审批机制。

(5)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手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和内控要求,有效传达和执行。

(6)严格授信审查与审批管理。各级授信审查人员加强责任意识、尽职履责、独立判断,按照规定程序、相应权限审批贷款。加快推进专职授信审批人制度的施行,提高授信审批质量水平。

(7)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范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全面、客观反映全行信贷资产质量。

(8)完善授信业务后续检查办法。规范授信业务后续检查工作,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授信业务风险。

(9)完善苏州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管理办法。明确风险预警职责和报告程序,遵循全面预警、分级管理、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持续监控、责任到人原则,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10)扎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每日监测主要信用风险指标变化情况;每周跟踪大额风险台账风险化解和处置动态;每月进行风险底数排查,出具信用风险监测报告;每季完成减退化解监测报告、预测全行信用风险状况;不定期抽查风险分类情况,发布风险提示;推行总行、总部及区域三个层面贷后例会分析制度。

(11)优化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和工具。持续提高系统管控能力,推动公贷、个贷、新版操作风险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证平台等系统优化。提升数字化风控管理能力,强化大数据及模型技术应用。

(12)强化风险承担,加强过程管理。设置“预期损失”及“非预期损失(经

济资本)”相结合的利润考核模式,定期向各总部和区域发布考核结果,不断优化考核规则和参数设置。

(13)完善不良问责机制。落实授信主责任人制度,及时对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罚。

(14)严格信贷基础管理,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坚持全面客观公正、适时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评价各机构的基础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标准化和精细化程度。

(15)强化授信档案管理。对授信档案的移交、保管、建档、登记等明确规定、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并且加快授信档案电子化建设,通过影像系统上传保管。

(16)完善全行风险序列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规范风险序列人员绩效考核,提高风险条线的管理和服务效能,综合评价风险序列人员履职能力,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17)加强风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信用风险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资金业务

(1)健全本行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手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和内控要求,有效传达和执行。

(2)资金调拨。本行资金的调出和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应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3)资金交易管理。本行明确规定资金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承担的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同时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本行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未经总行批准或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开展资金交易。

(4)压力测试。本行逐步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小概率的极端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

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本行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5)资金交易员管理。本行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建立适当的约束机制。资金交易员上岗前需取得相应资格。本行根据资金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等对资金交易员进行授权。资金交易员需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本行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监督机制。中台监控部门对前台交易的授权交易限额、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和交易价格等进行核对,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台结算部门独立进行交易结算和付款,并根据资金交易员的交易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对手逐笔确认交易事实。

(6)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报告制度。本行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敏感度指标和浮动盈亏情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头寸市值变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情况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不同层次和种类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度和频率,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金业务风险和市值情况的报告。

(7)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本行资金业务新产品的开发和经营需经过批准,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备、人员合格和设备齐全的情况下,交易部门才能全面开展新产品的交易。

(8)加强资金业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资金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资金业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存款和柜面业务

(1)建立健全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手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和内控要求,有效传达和执行。

(2)根据制定的全行年度经营计划,提高存款和柜面业务的人员资源配置效率,从全行各网点的业务规模、发展结构出发,合理配备运营管理和业务人员。

(3)建立健全运营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将全体运营人员的工资、绩效与柜面业务的质量和数量挂钩,有效调动全体运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分级授权与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事项、审批人及审批权限。

(5)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集中作业制度。对存款和柜面业务中重要类业务以及流程复杂类业务由后台集中处理,即有效防控风险且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6)建立岗位制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做到会计与出纳岗分离、记账岗与复核岗分离、同一类业务不同流程岗位分离。关键岗位设立A、B岗,确保人员轮休业务不脱节。

(7)建立柜面人员强制休假和整体移交制度。对存款和柜面业务中重要岗位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和轮岗,有效防控内部操作风险。

(8)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事后监督和对账制度。对存款和柜面业务实行事后监督,与相关客户实行定期对账制度。

(9)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存款和柜面业务档案的内容、整理、装订、保管、查阅、销毁等明确规定、规范管理。

(10)建立现金和重要物品管理制度。对存款和柜面业务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遵循“印、证分管”制度,规范重要物品的保管、领用和交接,实现岗位之间互相牵制。定期组织存款和柜面业务检查,规范全行存款和柜面业务行为,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长效机制。

(11)建立存款和柜面业务监督和违规问责机制。落实各层级存款和柜面业务检查监督主体,完善检查职能和内容,对存款和柜面业务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

(12)加强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及业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存款和柜面业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3)加强存款和柜面业务人员技能培训。落实存款和柜面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培训,采用网点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存款和柜面业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中间业务

(1)信用卡及消费金融业务

①健全信用卡及消费金融业务的授信政策。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新开发的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并对已有产品的授信政策进行完善。

②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授权程序,对审批人员及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③完善审批系统,加强审批队伍建设。根据审批要求不断完善审批系统;对审批人员不定期培训,增强专业技能、培养风险与合规意识。

④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已经建立信用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日常投诉工单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⑤建立客户贷中、贷后管理制度。全面了解客户资质,加强对风险客户的把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⑥建立客户资料归档制度。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整理、装订、保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2)财富管理业务

①建设制度及流程。针对代理基金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集合信托资金收付业务、代销资管业务、代销实物贵金属业务、代收费业务、三方存管业务、柜面通业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员工操作手册,合理确定该业务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②深化风险管控。积极调整和完善日常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通过梳理关键风险点、风险流程,制订部门重点业务的检查标准,明确关键风险点、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对各区域、各经营性支行的业务操作和销售行为以现场和非现场形式进行内控检查。持续开展产品销售录音录像检查工作。经过持续检查,本行“双录”执行情况较以往有了较明显的提升。本行亦注重对于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不断完善管理手段,如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培养、加强业务培训、深化网点检查和督导、完善制度规范和系统控制等,在业务发展的同时防范操作风险。

③建立相关系统控制。坚持产品销售的“双录”,“双录”业务覆盖范围涵盖个人结构性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资管等财富产品和借记卡开卡业

务,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产品销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销售的合规性。在开展各项代理业务过程中,始终坚持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不断的升级优化,以做到业务的合规性、业务的连续性及业务的高效性。尽量实现与合作方的系统互联互通,以保证数据的及时及安全;尽量减少人工操作,以保证业务的连续及高效性;尽量实现统一管理,以方便业务的管理。

④队伍管理建设。从系统操作规范、营销专业度及合规销售方面对本行的理财经理进行全面的培训提升。加强营销队伍的过程管理,不断细化过程管理类考核标准,将日常工作抽查与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规范营销队伍日常工作流程的同时提升专业销售技能;加强理财经理资质管理,要求理财经理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才能开展对应业务。

⑤销售过程要求。在开展代理基金、保险、信托资管等业务时要求客户必须经过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后方可购买各类产品,该控制采用系统强关联控制措施。未进行风险测评或是风险测评失效的客户,无法购买产品。对代理各类产品的宣传资料的制作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代理业务宣传的合规性。

5、国际业务

(1)健全本行国际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国际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手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和内控要求,有效传达和执行。

(2)建立外汇资金往来账务核对机制。采取调阅账户行对账单、MT950报文等方式,由专人每日负责对外汇资金往来账户进行核对,保证账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与账务存在不符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细节不详无法解付的款项按规定在当日作挂账处理并向账户行或付款行发出查询报文,根据回复情况及时处理。通过后督对账中心专门部门以向客户发放对账单的方式进行银企账务核对。

(3)加强国际业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国际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国际业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6、财务会计控制

(1)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

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手册,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和内控要求,有效传达和执行。

(2)制定全行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提高财务资源配置效率,从全行各事业总部、子事业部、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方面的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战略需要出发,重点支持有效益、有质量、有竞争力、有持续发展力的战略业务。同时,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发挥预算管理在衔接和落实战略规划与年度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总行:以打造“规划型总行、服务型总行、效能型总行”为引导,考核指标设置围绕“统筹规划、构建标准、督导保障”的定位,打造事业部框架下新工作标准,为总部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管理保障。

总部:以打造“专业型总部、创新型总部、绩优型总部”为引导,考核指标设置围绕“专业经营、创设产品、强化管理”的定位,构建条线化运营的新工作机制。对事业总部的考核体现利润价值创造,强化风险管控合规经营,利润贡献为本年度考核的基础,设置绩效奖金池,设定绩效奖金提拨率,各总部的绩效奖金总额与考核利润完成情况进行挂钩,同时也遵循本行“统一原则、公平公正”、“兼顾历史、平稳过渡”、“职责清晰、轻装上阵”的考核原则。

(4)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申报流程的规范性以及各类税款计算的准确性,根据最新税务法规,及时优化、完善各项税务政策的应对措施。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并纳入全行风险偏好框架体系,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税务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各税务申报区域办税人员合规申报,定期复核各区域纳税申报情况。

(5)严格实物资产的账务管理,对实物资产的核算记账、计提折旧、清理处置等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实物资产的盘点清理情况,对相应的盘盈、盘亏及处置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6)健全财务授权制度,建立分类、分级审批体系,明确审批事项、审批人及审批权限,强化对例外、意外非常规费用支付的管理。根据我行目前的管理架构,分别从总行层面、事业部层面及分支机构综合管理层面建立相应的授权审批体系;经营层正式授权后,在费用管理系统中配置相关授权审批人员,并确保

相关授权独立不相容。

(7)建立岗位制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做到会计与出纳岗分离、记账岗与复核岗分离、财产核算岗与财产管理岗分离。关键岗位设立A、B岗,确保人员轮休业务不脱节。

(8)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档案的内容、整理、装订、保管、查阅、销毁等明确规定、规范管理。

(9)建立财务监督和违规问责机制。落实各层级财务检查监督主体,完善检查职能和内容,对财务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

(10)加强财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财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1)建立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设置全行会计科目、制定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细则及操作手册。统一配置各类账务系统的核算规则,建立业务明细的分户账余额与总账余额的监督核对机制,保证总分一致。定期对总行、事业总部及区域进行账务检查及业务检查,保证会计核算内容的真实、准确,保证内外账务相符。

7、互联网金融业务

(1)健全数字银行总部贷款业务、存款理财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相关各类产品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产品准入要求和操作流程。

(2)制定数字银行总部贷款产品的风险审批及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规范风险管理理念及操作流程。

(3)规范数字银行总部贷款产品风险政策制定、审批和上线流程,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4)建立岗位制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做到审贷分离。关键岗位设立A、B岗,确保人员轮休业务不脱节。

(5)制定并逐步完善贷款产品全自动线上审批流程。

(6)上线数据分析平台,实现贷前客户申请数据、贷中审查审批数据、贷后还款及催收数据结构化存储与动态监控;基于底层数据积累,搭建中间数据层,为风险指标分析提供针对性指导意见。

(7)加强业务合规性审查,建立违规问责机制,对业务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

(8)加强数字银行总部风险队伍建设,落实各职能部门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数字银行总部存款、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本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控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8、融资租赁业务

(1)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控制能力。

(2)健全租赁业务管理制度。根据监管政策、经济形式和业务发展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在现有经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二级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明确风险内控要求,严把授信准入关,不断提升审查审批质量。推进全面风险相关制度建设,颁布《租赁物管理办法》《业务移交操作细则》《租赁资产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租后管理实施细则》等。

(3)定期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新评估。不间断对内部规范及管控流程的有效性、监管要求的符合性、实际操作的风险控制度、流程的顺畅性等内容回头评估。根据监管要求、政策指引、权限变化、业务发展等具体情况,对相关不合宜内容进行修订。

(4)限额管理规划有序。以限额管理为抓手,从负债、资产两方面合理规划,有序落实。

(5)严格项目审查审批。加强审查人员的合规、责任和勤勉尽职意识、严格按照经营政策进行项目审查审批。完善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的差异化授信制度,提高授信审批质量水平。

(6)调查排查多措并举。严格做好租前调查、租中审查、租后检查工作,项目投放和租后管理并重。根据风险状况和业务特点,开展专项排查,对于检查的问题加强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

(7)加强租赁业务过程管理及全面风险文化建设,提高全员风险意识。

(8)租后管理及时到位。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定的相关要求,提高租后和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时效性。

(9)完善租赁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租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加强租赁

资产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能力,全面保障公司租赁资产安全。

(10)完善租赁业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制度。明确风险预警职责和报告程序,遵循全面预警、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持续监控、责任到人原则,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11)动态防控流动性风险。根据运营状况,对流动性风险的防控采取动态调整策略。

(12)动态防范市场风险。通过积极监测利率市场波动,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央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维持了适当的固定利率债务。未来则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中长期融资,对冲工具等)降低面临的市场风险水平。

(13)完善租赁业务系统功能;持续优化资金系统;四季度完成智能租后、普惠租项目开发上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和数字签名等技术辅助业务发展;接入ECIF系统、内评系统、大数据预警系统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公司内部体系管理。

(14)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制定业务档案管理细则,明确项目档案建档、保管和登记等规定、规范管理。

(15)严格责任边界。明确租赁业务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的责任,界定租前、租中、租后的责任边界。

(16)通过建立专兼职内控合规管理人员队伍、常态化的检查机制以及风险事件反馈改进机制,实现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闭环管理。推进合同流程线上审批流程、明确签约规范、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强签约流程管控,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加强风险排查并督办整改。开展租赁业务流程合规性、签约项目合同等多项检查,多角度查堵风险隐患。建立整改督办机制,重点对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推动落实。

(17)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以利润为中心,鼓励新增投放,突出考核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标分解到个人,考核穿透到个人。在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问责机制,遵循“合规尽职免责,违规失职追责”的原则,与主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18)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能力提升上,采取专业培训、同业交流、经验分

享等多种形式,着力打造内训师团队,并做好阶段性总结;人才培养上,做好人才梯队建设;人员素质上,增强员工责任感和执行力,加强员工8小时之外的管理,防控道德风险。

9、信息科技控制

(1)依据监管指引、最佳实践,制定可靠的、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内部控制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健全科学的内控评估机制,实现有效的监督制约。

(2)在治理架构上,严格划分信息系统开发部门与运维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3)在治理架构上,明确了各信息系统开发人员、运维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关键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4)在治理架构上,总行、各部室、各总部、各分支机构、各网点均配备信息安全员,明确了信息安全员的职责。

(5)在制度体系上,执行落实项目管理办法、测试管理办法、外包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信息科技的项目立项、需求、设计、开发、测试、投产、运行整个过程。

(6)在制度体系上,依据ISO9001健全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信息科技项目质量标准,并落实持续改进机制。

(7)在制度体系上,依据ISO27001健全和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覆盖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8)在制度体系上,依据ITIL最佳实践,健全和落实信息科技运维管理体系,覆盖问题管理、事件管理、知识库管理、容量管理等。

(9)在安全控制上,通过引入抗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WEB应用防火墙、入侵防御、防火墙、均衡负载、加密平台、运维堡垒机、日志审计、反垃圾邮件网关、防病毒软件、桌面安全管理系统、数据泄漏管控、移动平台安全沙盒等安全产品,完善了基础安全管控措施。

(10)在安全控制上,注重基础安全建设,定期对重要信息系统开展安全评估、测评和外部审计,推进了电子银行系统代码审计、手机银行等系统移动客户

端安全加固等项目,加强了电子银行系统对非法攻击的防护能力。

(11)在基础环境控制上,本行数据中心机房建设符合国家A类机房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和营业网点有完备的计算机监控系统,确保计算机终端的正常使用。

(12)在网络安全控制上,建立了网络管理平台,有效地管理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联区域。

(13)在信息系统访问控制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有严格的控制。员工之间严禁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用户名或权限卡,离岗、离职后及时调整、注销该员工账号。

(14)在变更控制上,系统所有变更均需要通过ITSM进行审批,授权后方可有权限做修改等操作。

(14)在取证控制上,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相关日志均按需进行数据备份,且可被审计。

(15)在数据安全控制上,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且有数据备份在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同时建立全行数据防泄漏系统,保护敏感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16)在应急控制上,已制定各系统详细的应急方案,并作为业务连续性预案的一部分定期进行演练、验证和修订。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对外发布各类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通过网站、媒体、电话、联合调研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及时报送经营发展的最新动态。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本行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优化全行监督与评价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内审部门及各总部开展了“乱象整治”、风险防控“大排查、大处置、大提升”行动、飞行检查等各类检查工作,以检查

业务的方式倒查内部制度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业务合规经营。

八、内部控制主要缺陷

从总体上来说,本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较为完善和行之有效的,执行情况也是良好的。通过评估,也发现本行在内部控制方面还存在一般缺陷,需要不断完善,主要表现为虽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方面仍应当予以关注和持续改进。

九、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本行高度重视内控自我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各级管理层已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检查及完善现行的作业流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加强本行的内部控制建设。

十、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

本行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本行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本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质量和财务目标的实现造成重大影响,并正在认真落实整改。

自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内部控制应当与本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本行将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的要求,加强内控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本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十一、会计师对本行内部控制的评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015205_B01号),并认为,于2019年12月31日,本行在上述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所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六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一)本行主营业务

本行所属行业为金融业,主要经营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本行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68299855B的《营业执照》,本行的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同业竞争情况

同业竞争是指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由于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此外,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园区经发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不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银行业务,以避免对苏州银行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公司全资、控股或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苏州银行主营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相竞争的任何商业银行业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独立董事对于同业竞争发表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于同业竞争发表的意见如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

综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此外,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作出关于避免与本行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该承诺。

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关联方如下:

1、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0年6月30日,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国发集团30,0009.00%国有法人股
2虹达运输19,5005.85%社会法人股
3园区经发18,0005.40%国有法人股

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公司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沭阳东吴村镇银行84,588,00079.80%
2泗洪东吴村镇银行65,800,00065.80%
3泗阳东吴村镇银行51,950,00051.95%
4宿豫东吴村镇银行75,600,00075.60%
5苏州金融租赁1,080,000,00054.00%

3、本行的联营企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联营企业情况如下表列示:

序号公司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江苏盐城农商银行130,680,00015.08%
2连云港东方农商银行64,278,3609.30%

4、其他关联方

本行其他关联方包括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控制的企业,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行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行的关联交易主要涉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垫款、同业业务等金融服务。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本行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列示如下:

1、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金额

(1)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440-
控股子公司3,26310,75610,44419,108
联营企业925418
其他关联方23,78944,29749,81948,084
合计27,06155,07860,74467,200
同类交易总额8,848,48916,234,67714,975,84113,670,989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31%0.34%0.41%0.49%

(2)利息支出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2,2526,0376,591397
控股子公司2,7597,38814,79219,174
其他关联方27,11030,47622,10220,172
合计32,12143,90143,48439,743
同类交易总额4,139,9618,223,4808,250,2717,571,272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78%0.53%0.53%0.52%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控股子公司899---
其他关联方73---
合计972---
同类交易总额691,3901,164,456995,618937,204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14%---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控股子公司-906312300
其他关联方495
合计495906312300
同类交易总额38,67891,25480,67453,793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28%0.99%0.39%0.56%

(5)业务及管理费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控股子公司6,0609,1868,5749,155
合计6,0609,1868,5749,155
同类交易总额1,406,6562,932,0102,867,2052,605,289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43%0.31%0.30%0.35%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千元

交易名称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6,48224,36221,60225,123

注:2020年1-6月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数据为每月实际预发薪酬数据,未包含2020年年终薪酬考核清算后归属于2020年1-6月应发未发放部分薪酬数据。

(7)保荐承销交易

2019年7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向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东吴证券支付保荐、承销费用,其中,归属于本行关联方东吴证券的保荐、承销费用为4,716,000.01元(含增值税)。

2、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与关联方的交易余额

(1)存放同业款项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控股子公司336,754224,025238,685601,764
联营企业7,5155,8756,1757,611
其他关联方14,528---
合计358,797229,900244,860609,375
同类交易总额4,570,7994,388,9775,970,2998,659,905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7.85%5.24%4.10%7.04%

(2)拆出资金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控股子公司-200,000--
合计-200,000--
同类交易总额15,862,08510,807,2085,414,6114,494,505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85%--

(3)发放贷款及垫款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584,219381,986487,071554,382
合计584,219381,986487,071554,382
同类交易总额180,520,830160,417,536141,326,521119,417,307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32%0.24%0.34%0.46%

(4)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
6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856,442481,036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856,442481,036不适用不适用
同类交易总额47,315,71437,965,193不适用不适用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81%1.27%不适用不适用

(5)债权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1,013,7531,344,024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013,7531,344,024不适用不适用
同类交易总额71,604,10965,755,196不适用不适用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42%2.04%不适用不适用

(6)应收款项类投资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1不适用不适用3,377,6565,498,536
合计不适用不适用3,377,6565,498,536
同类交易总额不适用不适用28,917,93128,722,758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不适用不适用11.68%19.14%

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其他关联方(作为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中部分实际融资人也为其他关联方,交易余额为4.81亿元。

(7)其他资产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控股子公司6,5102347431,322
合计6,5102347431,322
同类交易总额394,335956,6432,537,8612,822,624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65%0.02%0.03%0.05%

(8)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款项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持有本行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289,692236,186212,737808,793
控股子公司698,126390,050517,656358,247
其他关联方2,727,732986,2761,406,251910,127
合计3,715,5501,612,5122,136,6442,077,167
同类交易总额252,133,943225,628,150207,362,276195,671,101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47%0.71%1.03%1.06%

(9)其他负债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控股子公司---300
合计---300
同类交易总额1,561,2551,681,4327,035,0325,601,709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0.01%

(10)银行承兑汇票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控股子公司280,511---
其他关联方187,50010,000305,05061,576
合计468,01110,000305,05061,576
同类交易总额38,996,29932,424,10536,318,08723,577,511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1.20%0.03%0.84%0.26%

(11)保函

单位:千元

关联方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其他关联方457,122399,998-51
合计457,122399,998-51
同类交易总额850,890802,039191,690403,901
占同类交易总额的比例53.72%49.87%-0.01%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及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财务报表列报的公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及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财务报表列报的公允性,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安排与措施

(一)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本行《公司章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公司治理文件中均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及程序、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1、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九)主要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五十二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对每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本行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将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告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十七)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或调整现有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职责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对关联交易决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涉及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决策权限以及表决程序等。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为维护本行全体股东及本行的利益,本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暂行)》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本行全体股东及本行的利益。此外,本行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四、独立董事对本行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报告期内,本行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本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2016-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苏州银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定价公允合理,履行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苏州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2019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发表了意见,认为:“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制定完善了关联交易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2020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苏州银行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1015205_B01号);对本行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1015205_B01号);对本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015205_B01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对本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中期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0)第0089号)。

如无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经审计的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引用的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为本行经审阅的2020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资产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2,717,87822,649,19930,865,52730,552,717
存放同业款项4,574,7674,396,9685,970,2998,659,905
贵金属1,2211,2862,3682,798
拆出资金15,941,97610,793,4505,414,6114,494,50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62,6169,742,55812,789,33216,400,536
发放贷款及垫款173,963,436155,326,331137,227,992115,963,510
金融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4,233,011242,263
交易性金融资产47,315,71437,965,193不适用不适用
债权投资70,937,93465,395,487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19,658,01214,575,005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6,93654,399不适用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49,917,16550,634,460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适用不适用14,709,58211,394,369
应收款项类投资不适用不适用28,301,72828,454,831
长期股权投资606,515563,040459,121407,184
固定资产2,804,4392,965,2933,149,0203,211,094
投资性房地产77911
在建工程105,69780,81224,11017,228
无形资产415,355408,441420,314463,560
递延所得税资产1,947,7741,554,632954,208864,097
长期待摊费用38,65150,02776,615102,604
长期应收款16,553,15816,050,23914,073,1959,449,882
其他资产339,629899,1912,497,5742,802,294
资产总计380,441,715343,471,558311,085,780284,117,848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10,141,5942,462,4023,102,2743,783,25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769,5409,056,18014,687,10126,934,491
拆入资金18,374,31916,413,09616,917,37813,089,96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不适用不适用203,918236,032
交易性金融负债201,685372,079不适用不适用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1,768,97223,229,17812,308,44717,864,110
吸收存款252,989,040222,114,144192,675,175168,736,610
应付职工薪酬606,352765,259641,383525,424
应交税费700,220683,188394,316521,175
应付债券48,784,08037,294,74538,520,60924,530,755
递延收益12,07612,65113,80114,952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预计负债448,523434,002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负债1,561,2551,681,4327,035,0325,601,709
负债总计350,357,656314,518,357286,499,435261,838,475
股东权益
股本3,333,3333,333,3333,000,0003,000,000
资本公积10,814,53910,814,5398,584,9678,584,967
其他综合收益177,546159,283167,234-127,841
盈余公积2,504,4322,504,4322,337,7662,055,924
一般风险准备4,029,1423,710,2013,428,7533,182,115
未分配利润7,793,4237,280,5416,043,9294,630,4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8,652,41627,802,33123,562,64921,325,611
少数股东权益1,431,6441,150,8711,023,696953,763
股东权益合计30,084,06028,953,20124,586,34522,279,373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380,441,715343,471,558311,085,780284,117,848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1,961,05021,948,47530,170,15329,896,886
存放同业款项3,430,3722,589,5633,864,7556,840,352
贵金属1,2211,2862,3682,798
拆出资金15,941,97610,997,5425,414,6114,494,50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4,233,011242,263
交易性金融资产47,315,71437,965,193不适用不适用
债权投资70,937,93465,395,487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19,658,01214,575,005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6,93654,399不适用不适用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62,6169,742,55812,789,33216,400,536
发放贷款及垫款168,657,688150,892,268133,436,760112,557,37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49,917,16550,634,460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适用不适用14,709,58211,394,369
应收款项类投资不适用不适用28,301,72828,454,831
长期股权投资2,009,5731,696,0981,588,3921,543,555
固定资产2,642,5112,753,3502,906,1153,094,493
投资性房地产77911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在建工程82,01857,98524,11017,219
无形资产404,377397,025411,895455,914
递延所得税资产1,809,8611,428,700845,377774,668
长期待摊费用32,63543,89268,40292,017
其他资产188,438744,1402,363,6362,745,094
资产总计357,592,938321,282,973291,047,403269,641,341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10,076,5942,462,4023,099,2743,780,250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966,3389,442,92515,150,26627,291,119
拆入资金5,884,5023,006,6045,616,4325,805,46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不适用不适用203,918202,990
交易性金融负债201,685372,079不适用不适用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1,768,97223,229,17812,308,44717,864,110
吸收存款247,010,494215,766,665186,445,190162,901,840
应付职工薪酬587,623729,193605,977488,039
应交税费648,641643,909355,018451,763
应付债券47,280,38237,294,74538,520,60924,530,755
递延收益12,07612,65113,80114,952
预计负债448,523434,002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负债695,940659,1355,559,2215,273,568
负债总计329,581,770294,053,487267,878,155248,604,845
股东权益
股本3,333,3333,333,3333,000,0003,000,000
资本公积10,806,20910,806,2098,576,6378,576,637
其他综合收益177,546159,283167,234-127,841
盈余公积2,504,4322,504,4322,337,7662,055,924
一般风险准备3,799,4643,489,4643,269,4643,069,464
未分配利润7,390,1836,936,7635,818,1474,462,310
股东权益合计28,011,16827,229,48623,169,24821,036,49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357,592,938321,282,973291,047,403269,641,341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一、营业收入5,419,5399,424,2437,737,1986,898,642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利息净收入3,585,6116,064,1406,591,4745,938,108
利息收入7,725,57214,287,62014,841,74513,509,380
利息支出-4,139,961-8,223,480-8,250,271-7,571,27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52,7111,073,202914,945883,41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91,3901,164,456995,618937,20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8,678-91,254-80,674-53,793
其他收益5,66929,21537,76430,984
投资收益1,122,9171,947,057134,096161,609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39,735103,50254,63051,62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96200,966247,788-284,387
资产处置收益-113,8659,9676,988
汇兑损益-13,99724,487-286,867129,172
其他业务收入65,13171,31188,03032,757
二、营业支出-3,492,650-6,134,387-5,065,450-4,172,145
税金及附加-43,198-105,623-95,638-67,646
业务及管理费-1,406,656-2,932,010-2,867,205-2,605,289
资产减值损失-10-2,050,361-1,480,088
信用减值损失-1,995,799-3,043,206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业务成本-46,997-53,558-52,246-19,122
三、营业利润1,926,8883,289,8562,671,7482,726,497
营业外收入2,67910,89650,19912,250
营业外支出-17,075-15,511-8,358-19,596
四、利润总额1,912,4933,285,2412,713,5902,719,151
所得税费用-329,688-674,691-399,151-568,963
五、净利润1,582,8052,610,5512,314,4382,150,1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8,4892,473,0062,241,9642,109,800
少数股东损益84,316137,54472,47440,388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26236,172295,074-443,7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26236,172295,074-443,757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3,74013,45311,978-6,026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68014,184不适用不适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29,3005,236不适用不适用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适用不适用283,096-437,731
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9033,299不适用不适用
七、综合收益总额1,601,0672,646,7232,609,5131,706,431
八、每股收益
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元)0.450.790.750.70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一、营业收入5,020,8808,644,8737,096,7476,373,914
利息净收入3,142,1605,288,9176,056,1525,485,895
利息收入6,953,35012,871,44013,642,47412,679,136
利息支出-3,811,189-7,582,523-7,586,322-7,193,24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51,8571,067,593825,170774,18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89,7571,157,153889,472827,34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7,899-89,560-64,302-53,159
其他收益5,55316,22718,09922,269
投资收益1,173,7951,974,194156,055183,457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39,735103,50254,63051,62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96200,966214,746-251,344
资产处置收益-14,7269,3128,037
汇兑损益-13,99724,487-253,982106,798
其他业务收入60,01557,76271,19644,620
二、营业支出-3,315,079-5,782,830-4,668,318-3,787,391
税金及附加-40,252-102,768-91,828-64,584
业务及管理费-1,309,644-2,705,394-2,653,453-2,404,102
资产减值损失-10-1,880,877-1,299,583
信用减值损失-1,926,345-2,945,509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业务成本-38,838-29,169-42,159-19,122
三、营业利润1,705,8012,862,0432,428,4302,586,523
营业外收入1,9389,70749,32411,834
营业外支出-17,075-14,819-8,096-19,358
四、利润总额1,690,6642,856,9302,469,6582,578,999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所得税费用-260,577-563,367-331,980-526,906
五、净利润1,430,0862,293,5632,137,6782,052,092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26236,172295,074-443,757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3,74013,45311,978-6,026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68014,184不适用不适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29,3005,236不适用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适用不适用283,096-437,731
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9033,299不适用不适用
七、综合收益总额1,448,3492,329,7352,432,7521,608,335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7,654,006--3,498,869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1,675,9672,952,1227,124,495-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364,706-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30,795,91923,718,12623,938,56510,097,877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10,071,708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1,945,358-3,486,4034,858,60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0,990,537-6,082,418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301,952---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6,551,54111,823,90711,003,4929,273,306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22,450757,9371,527,29274,14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9,647,19450,242,62947,444,95243,956,927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639,872-680,976-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5,478,166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4,290,127-5,653,438-12,247,390-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20,758,520-21,944,480-27,266,347-21,596,196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680,856--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1,500,624-5,988,149--352,45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减少额-11,397,891--5,555,663-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9,374,180--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397,451-5,591,605-6,024,972-4,891,08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087,533-1,615,901-1,446,100-1,418,356
支付各项税费-753,837-942,670-1,293,277-985,113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01,286-1,712,213-1,478,153-2,287,05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3,687,269-64,143,364-55,992,877-37,008,423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59,926-13,900,735-8,547,9256,948,50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307,997,949184,915,065312,926,084368,656,91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503,1054,138,2585,486,8835,381,43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38,19031,19751,79624,767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10,539,244189,084,520318,464,763374,063,11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83,205-302,080-339,212-295,035
投资支付的现金-328,561,202-184,570,078-319,299,750-365,561,67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8,644,408-184,872,159-319,638,962-365,856,704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105,1644,212,362-1,174,1998,206,408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13,338,746181,525,22063,080,00053,560,000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30,0002,620,0009,1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568,746184,145,22063,089,10053,56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101,707,809-182,910,000-49,090,146-66,429,531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1,535,803-2,015,968-1,909,665-1,835,179
其中: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股利-33,542-10,369-9,641-11,348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4,78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3,243,612-184,970,756-50,999,811-68,264,711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10,325,134-825,53612,089,289-14,704,711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3,61126,33254,142-53,613
五、本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1,806,493-10,487,5772,421,306396,588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8,753,19129,240,76826,819,46226,422,875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6,946,69818,753,19129,240,76826,819,462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7,589,006--3,500,869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1,526,1822,490,5886,909,269-
拆出资金净减少额--364,706-
吸收存款净增加额31,151,94223,736,90023,543,3508,756,49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增加额---9,716,557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2,873,818--726,72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0,990,537-6,082,418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减少额301,952---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5,781,21510,378,5839,537,7968,347,327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25,892549,736791,39576,87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9,950,00948,146,34341,146,51537,207,268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637,912-680,976-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4,930,919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480,156-5,729,999-12,140,853-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净减少额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19,317,912-19,253,246-22,384,629-16,078,528
拆入资金净减少额--2,620,077-497,151-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1,300,624-6,188,149--352,453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减少额-11,397,891--5,555,663-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19,374,180不适用不适用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3,070,841-4,962,440-5,460,848-4,632,17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006,677-1,478,499-1,316,062-1,300,765
支付各项税费-682,098-790,674-1,172,780-919,27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332,647-1,232,119-1,344,204-2,382,27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1,588,845-62,267,295-50,553,167-30,596,390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61,163-14,120,952-9,406,6526,610,878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307,997,949184,915,065312,935,184368,656,91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2,553,9834,161,6095,662,4785,403,28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2,96746,22624,72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10,551,932189,099,642318,643,887374,084,924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78,079-267,287-200,910-280,254
投资支付的现金-328,831,202-184,570,078-319,299,750-365,561,67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8,909,282-184,837,365-319,500,660-365,841,923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357,3504,262,276-856,7738,243,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62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111,835,048181,525,22063,080,00053,56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1,835,048184,145,22063,080,00053,560,000
偿还债券支付的现金-101,703,696-182,910,000-49,090,146-66,429,531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1,502,226-2,005,599-1,900,024-1,823,831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4,788--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3,205,922-184,960,387-50,990,170-68,253,362
筹资活动产生/(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8,629,126-815,16712,089,830-14,693,362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3,61126,33254,142-53,613
五、本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353,449-10,647,5101,880,547106,902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7,274,28927,921,79826,041,25225,934,350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5,920,83917,274,28927,921,79826,041,25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1、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少数股东 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
2020年1月1日余额3,333,33310,814,539159,2832,504,4323,710,2017,280,54127,802,3311,150,87128,953,201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18,262-318,941512,881850,085280,7731,130,858
综合收益总额--18,262--1,498,4891,516,75284,3161,601,067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230,000230,000
利润分配----318,941-985,608-666,667-33,542-700,209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18,941-318,941---
3、股利分配------666,667-666,667--666,667
4、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33,542-33,542
2020年6月30日余额3,333,33310,814,539177,5462,504,4324,029,1427,793,42328,652,4161,431,64430,084,060

注:含子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8,941,386元。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少数股东 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
2018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84,967167,2342,337,7663,428,7536,043,92923,562,6491,023,69624,586,345
会计政策变更---44,123---488,280-532,403--532,403
2019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84,967123,1112,337,7663,428,7535,555,64923,030,2461,023,69624,053,942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333,3332,229,57236,172166,667281,4481,724,8924,772,084,127,1754,899,259
综合收益总额--36,172--2,473,0062,509,179137,5442,646,7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333,3332,229,572----2,562,905-2,562,905,
1、发行A股普通股333,3332,236,974----2,570,307-2,570,307
2、其他-7,402-----7,402-7,402
利润分配---166,667281,448-748,114-300,000-10,369-310,369
1、提取盈余公积---166,667--166,667---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81,448-281,448---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300,000
4、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10,369-10,369
2019年12月31日余额3,333,33310,814,539159,2832,504,4323,710,2017,280,54127,802,3311,150,87128,953,201

注:含子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61,447,757元。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 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
2018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84,967-127,8412,055,9243,182,1154,630,44521,325,611953,76322,279,373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295,074281,841246,6381,413,4842,237,03869,9332,306,972
综合收益总额--295,074--2,241,9642,537,03872,4742,609,513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7,1007,100
1、少数股东投入资本-------9,1009,100
2、购买少数股权--------2,000-2,000
利润分配---281,841246,638-828,480-300,000-9,641-309,641
1、提取盈余公积---281,841--281,84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46,638-246,638---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300,000
4、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9,641-9,641
2018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84,967167,2342,337,7663,428,7536,043,92923,562,6491,023,69624,586,34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注:含子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46,638,218元。

单位:千元

项目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少数股东 权益股东权益 合计
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小计
2017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80,577315,9161,755,4182,973,6073,329,65819,955,177950,19520,905,372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4,390-443,757300,507208,5081,300,7861,370,4333,5681,374,001
综合收益总额---443,757--2,109,8001,666,04340,3881,706,431
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4,390----4,390-25,472-21,082
1、购买少数股权-4,390----4,390-25,472-21,082
利润分配---300,507208,508-809,014-300,000-11,348-311,348
1、提取盈余公积---300,507--300,507---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08,508-208,508---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300,000
4、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11,348-11,348
2017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84,967-127,8412,055,9243,182,1154,630,44521,325,611953,76322,279,373

注:含子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8,507,616元。

2、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计
2020年1月1日余额3,333,33310,806,209159,2832,504,4323,489,4646,936,76327,229,486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18,262-310,000453,420781,682
综合收益总额--18,262--1,430,0861,448,34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计
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10,000-310,000-
3、股利分配------666,667-666,667
2020年6月30日余额3,333,33310,806,209177,5462,504,4323,799,4647,390,18328,011,168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计
2018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76,637167,2342,337,7663,269,4645,818,14723,169,248
会计政策变更---44,123---488,280-532,403
2019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76,637123,1112,337,7663,269,4645,329,86722,636,845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333,3332,229,57236,172166,667220,0001,606,8964,592,640
综合收益总额--36,172--2,293,5632,329,735
股东投入资本333,3332,229,572----2,570,307
1、发行A股普通股2,236,9742,570,307
2、其他-7,402-7,402
利润分配---166,667220,000-686,667-3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166,667--166,667-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20,000-220,000-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
2019年12月31日余额3,333,33310,806,209159,2832,504,4323,489,4646,936,76327,229,486

单位:千元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计
2018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76,637-127,8412,055,9243,069,4644,462,31021,036,496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295,074281,841200,0001,355,8362,132,752
综合收益总额--295,074--2,137,6782,432,752
利润分配---281,841200,000-781,841-3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281,841--281,841-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00,000-200,000-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
2018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76,637167,2342,337,7663,269,4645,818,14723,169,248

单位:千元

项目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合计
2017年1月1日余额3,000,0008,576,637315,9161,755,4182,869,4643,210,72419,728,160
本年增减变动金额---443,757300,507200,0001,251,5861,308,335
综合收益总额---443,757--2,052,0921,608,335
利润分配---300,507200,000-800,507-300,000
1、提取盈余公积---300,507--300,507-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200,000-200,000-
3、股利分配------300,000-300,000
2017年12月31日余额3,000,0008,576,637-127,8412,055,9243,069,4644,462,31021,036,49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行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本行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抵销。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项下单独列示。本行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原因如下表:

2020年1-6月变动原因合并范围
无变化-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苏州金融租赁
2019年变动原因合并范围
无变化-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苏州金融租赁
2018年变动原因合并范围
无变化-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苏州金融租赁
2017年变动原因合并范围
无变化-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苏州金融租赁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本行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27%5.30%9.85%9.76%
每股收益(元)基本每股收益0.450.450.790.78
稀释每股收益0.450.450.790.78
项目2018年2017年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08%9.81%10.15%9.82%
每股收益(元)基本每股收益0.750.730.700.68
稀释每股收益0.750.730.700.6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主要监管指标

报告期内,本行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拨备覆盖率263.91%224.07%174.33%201.90%
不良贷款率1.47%1.53%1.68%1.43%
成本收入比26.82%31.68%37.73%38.04%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93%11.30%10.07%10.42%
一级资本充足率10.96%11.34%10.10%10.45%
资本充足率12.19%14.36%12.96%13.51%
流动性比例67.77%55.65%51.66%57.90%
存贷比72.97%74.06%73.35%70.77%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集中度2.05%2.36%2.98%3.21%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5.26%4.77%3.02%4.59%

五、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资产处置损益-113,8659,9676,988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5751,1501,1501,150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09428,06536,61429,834
捐赠及赞助费-8,937-5,674-3,333-2,042
其他投资处置收益---64,460
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43,24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4591,0591,932-5,304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8,72738,46589,57295,086
所得税影响额421-12,512-23,458-23,899
减: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903,0145,9742,801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8,49622,93960,14168,387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分析

(一)主要资产分析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3,804.42亿元、3,434.72亿元、3,110.86亿元和2,841.18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0.76%,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10.41%,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9.49%。本行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及垫款、金融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类型的资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资产总额及主要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2,717,8785.9722,649,1996.59
存放同业款项4,574,7671.204,396,9681.28
贵金属1,2210.001,2860.00
拆出资金15,941,9764.1910,793,4503.1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462,6160.659,742,5582.84
发放贷款及垫款173,963,43645.73155,326,33145.22
金融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47,315,71412.4437,965,19311.05
债权投资70,937,93418.6565,395,48719.04
其他债权投资19,658,0125.1714,575,0054.2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6,9360.0154,3990.0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应收款项类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长期股权投资606,5150.16563,0400.16
固定资产2,804,4390.742,965,2930.86
投资性房地产70.0070.00
在建工程105,6970.0380,8120.02
无形资产415,3550.11408,4410.12
递延所得税资产1,947,7740.511,554,6320.45
长期待摊费用38,6510.0150,0270.01
长期应收款16,553,1584.3516,050,2394.67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其他资产339,6290.09899,1910.26
资产总计380,441,715100.00343,471,558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0,865,5279.9230,552,71710.75
存放同业款项5,970,2991.928,659,9053.05
贵金属2,3680.002,7980.00
拆出资金5,414,6111.744,494,5051.5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2,789,3324.1116,400,5365.77
发放贷款及垫款137,227,99244.11115,963,51040.82
金融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233,0111.36242,2630.09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债权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9,917,16516.0550,634,46017.82
持有至到期投资14,709,5824.7311,394,3694.01
应收款项类投资28,301,7289.1028,454,83110.02
长期股权投资459,1210.15407,1840.14
固定资产3,149,0201.013,211,0941.13
投资性房地产90.00110.00
在建工程24,1100.0117,2280.01
无形资产420,3140.14463,5600.16
递延所得税资产954,2080.31864,0970.30
长期待摊费用76,6150.02102,6040.04
长期应收款14,073,1954.529,449,8823.33
其他资产2,497,5740.802,802,2940.98
资产总计311,085,780100.00284,117,848100.00

1、发放贷款及垫款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大。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别占同期资产总额的45.73%、45.22%、44.11%和40.82%。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近年来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为1,739.6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00%;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为1,553.2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1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净额为1,372.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34%。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保持较快增长,主要得益于本行业务规模扩张、客户数量增长;本行的市场认同程度不断增加;以及本行不断加大对有地方特色产业的贷款投放。

(1)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由公司贷款及垫款与个人贷款及垫款组成。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具体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贷款及垫款117,477,23765.08103,996,36564.83
公司贷款1101,653,72456.3188,086,11154.91
票据贴现15,823,5138.7715,910,2549.92
个人贷款及垫款63,043,59334.9256,421,17135.17
贷款及垫款总额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应计利息322,967310,182
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6,880,360-5,401,387
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173,963,436155,326,331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贷款及垫款96,781,64368.4887,834,98973.55
公司贷款189,287,13163.1884,023,75870.36
票据贴现7,494,5125.303,811,2313.19
个人贷款及垫款44,544,87831.5231,582,31826.45
贷款及垫款总额141,326,521100.00119,417,307100.00
应计利息不适用不适用
减: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减值准备-4,098,530-3,453,797
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137,227,992115,963,510

注:公司贷款含贷款、贸易融资及垫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1,805.21亿元、1,604.18亿元、

1,413.27亿元和1,194.17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分别增长12.53%、13.51%、18.35%。

①公司贷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31%、54.91%、

63.18%和70.36%。本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产品类型划分的公司贷款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资金贷款78,004,67476.7463,966,09272.62
固定资产贷款16,406,09416.1417,493,82319.86
银团贷款5,807,5855.715,522,6656.27
其他公司贷款1,435,3711.411,103,5311.25
合计101,653,724100.0088,086,111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资金贷款58,756,31065.8153,471,12763.64
固定资产贷款23,720,88826.5724,729,05729.43
银团贷款4,634,7865.194,422,4905.26
其他公司贷款2,175,1472.441,401,0841.67
合计89,287,131100.0084,023,758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分别为1,016.54亿元、880.86亿元、892.87亿元和

840.24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5.40%,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下降1.35%,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6.26%。

②票据贴现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7%、9.92%、

5.30%和3.19%。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票据贴现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5,486,51697.8715,761,73499.07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36,9972.13148,5200.93
票据贴现总额15,823,513100.0015,910,254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7,432,34999.172,962,09077.72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2,1630.83849,14122.28
票据贴现总额7,494,512100.003,811,231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票据贴现总额分别为158.24亿元、159.10亿元、74.95亿元和38.11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下降0.55%,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112.29%,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96.64%。2017-2019年度,本行票据贴现规模的增长,主要是本行根据市场行情与客户需求变化进行经营策略调整所致。

③个人贷款及垫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及垫款占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4.92%、35.17%、31.52%和26.45%。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照产品类型划分的本行个人贷款及垫款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个人经营贷款23,652,37637.5219,488,17434.54
个人住房贷款24,059,70738.1620,119,01635.66
个人消费贷款15,331,51124.3216,813,98129.80
个人贷款及垫款63,043,593100.0056,421,171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个人经营贷款15,728,57835.3114,545,93546.06
个人住房贷款13,854,23031.1011,533,18436.52
个人消费贷款14,962,07033.595,503,20017.42
个人贷款及垫款44,544,878100.0031,582,318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630.44亿元、564.21亿元、445.45

亿元和315.82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1.74%,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6.66%,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41.04%。个人贷款及垫款总额于2018年末增长较快,主要是因为本行自2017年下半年起开始开展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网贷业务,2018年业务发展成效显著,导致2018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大幅增长。

(2)按行业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按行业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行业类别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制造业31,610,57217.5126,115,25416.2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258,4468.4513,864,0368.64
批发和零售业14,900,3238.2513,212,9838.2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185,6278.9713,382,2938.34
建筑业12,465,4086.9111,825,9067.37
房地产业6,427,5743.565,512,1173.44
农、林、牧、渔业5,257,8682.914,583,0422.86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686,2181.492,204,8351.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853,7141.032,106,9401.3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74,9110.821,002,6450.63
住宿和餐饮业687,0120.38810,5250.5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852,1090.47910,7800.57
金融业641,0500.36751,5000.4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1,8800.28605,9250.38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07,9310.17251,4960.1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04,6130.06140,2000.0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5,5820.0844,1940.03
教育业78,9300.0478,1020.05
转贴现6,027,4693.346,593,5914.11
公司贷款及垫款(含贴现)117,477,23765.08103,996,36564.83
个人贷款及垫款63,043,59334.9256,421,17135.17
合计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行业类别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制造业26,223,72218.5626,453,23122.1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273,37110.1012,058,55510.10
批发和零售业12,448,1298.8110,106,9128.4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798,0057.649,691,9448.12
建筑业10,288,3247.289,385,0547.86
行业类别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房地产业7,013,2874.967,431,0336.22
农、林、牧、渔业5,317,6383.764,500,4943.7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191,3681.552,182,6591.8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59,0431.101,182,4150.9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885,9600.63494,9820.41
住宿和餐饮业860,8550.61749,8900.6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805,8920.57271,9700.23
金融业592,8170.42651,6350.5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19,6170.30467,3920.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2,3170.18225,1590.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5,7600.15466,410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9000.09238,4000.20
教育业81,6000.06206,6000.17
转贴现2,430,0401.721,070,2530.90
公司贷款及垫款(含贴现)96,781,64368.4887,834,98973.55
个人贷款及垫款44,544,87831.5231,582,31826.45
合计141,326,521100.00119,417,307100.00

本行公司贷款(含贴现)涉及行业较广泛,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等行业。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五个行业的贷款及垫款总额合计分别为904.20亿元、

784.00亿元、740.32亿元和676.96亿元,分别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50.09%、

48.87%、52.39%和56.69%,主要行业贷款占比基本保持平稳。

(3)按地理地区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本行对发放贷款及垫款进行地区划分的依据为贷款及垫款主办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由各地分支机构主办发生于其所在地的业务。报告期内,本行按地理地区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地区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苏州市113,188,00062.70105,172,54165.56
地区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江苏省内其他地区67,332,82937.3055,244,99534.44
贷款及垫款总额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地区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苏州市90,922,06364.3376,283,23763.88
江苏省内其他地区50,404,45935.6743,134,07036.12
贷款及垫款总额141,326,521100.00119,417,307100.00

按区域划分来看,本行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苏州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在苏州市的营业网点提供的贷款及垫款总额分别为1,131.88亿元、1,051.73亿元、909.22亿元和762.83亿元,分别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62.70%、65.56%、64.33%和63.88%。报告期内,本行在苏州市的营业网点提供的贷款及垫款总额不断增长,占比保持稳定。

(4)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抵押贷款72,860,03240.3663,933,50539.85
保证贷款68,382,81737.8860,879,02937.95
信用贷款17,891,5189.9116,182,12710.09
质押贷款21,386,46311.8519,422,87512.11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抵押贷款57,313,62940.5550,728,76942.48
保证贷款56,070,24839.6753,177,38844.53
信用贷款21,680,33815.3411,343,3379.50
质押贷款6,262,3064.434,167,8143.49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41,326,521100.00119,417,307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抵押贷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36%、39.85%、

40.55%和42.48%。报告期内,本行抵押贷款规模不断增长,占比保持稳定。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贷款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88%、37.95%、

39.67%和44.53%。报告期,本行保证贷款规模不断增长,占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

(4)借款人集中度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本行向任何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以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0%为限。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向最大一家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为2.05%,向前十大单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合计占资本净额14.56%,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向十大单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余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十大借款人行业贷款余额占贷款及垫款比例占资本净额比例
客户A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70,4240.372.05
客户B房地产业570,0000.321.75
客户C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00,0000.281.53
客户D房地产业493,7500.271.51
客户E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8,0000.271.50
客户F房地产业430,0000.241.32
客户G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20,0000.231.29
客户H制造业400,0000.221.23
客户I建筑业400,0000.221.23
客户J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0,0000.211.16
合计4,752,1742.6314.56

(5)本行贷款的资产质量

①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本行根据中国银监会(现更名为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衡量及管理信贷资产的质量。《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贷款被视为不良贷款。本行不断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体制,针对不同级别贷款采取不同风险管理措施。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正常类174,197,06896.50153,922,35995.95
关注类3,676,8572.044,054,3642.53
次级类1,163,5170.641,070,5090.67
可疑类501,2170.28368,9040.23
损失类982,1710.541,001,3990.62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7,141
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2,646,9041.472,447,9531.53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正常类135,346,75995.77114,011,96895.47
关注类3,650,9142.583,858,5303.23
次级类1,023,1920.72671,0060.56
可疑类1,175,2190.83520,9790.44
损失类130,4370.09354,8250.30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41,326,521100.00119,417,307100.00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51,892163,877
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2,380,7401.681,710,6871.43

注: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本行在计算2017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贷款拨备率时,将本行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因持有部分劣后级份额导致的继续涉入部分计入统计口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中设立的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分配,对本行分配所得的尚未结清的信贷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本行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而在计算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时,为与前期口径保持一致,本行将分配所得的尚未结清的信贷资产以贷款债权的本金余额计入统计口径。

本行一直坚持审慎的贷款管理原则,依据近年的市场环境特点,加强贷款贷后管理和日常风险监测力度,根据信贷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26.47亿元、24.48亿元、23.81亿元和17.11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7%、1.53%、1.68%和1.43%。2018年,本行主动加强了对贷款偏离度的管理,将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全部划分为不良评级的同时对未逾期和逾期90以内的贷款评级也更为审慎,贷款偏离度由2017年末119.50%降至82.90%,由此导致本行于2018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金额

和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2019年以来,本行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导致不良贷款余额减少,因此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

②按行业划分的公司贷款不良余额分布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行业划分的公司贷款不良余额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行业类别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
制造业1,150,73253.723.641,193,95356.954.57
批发和零售业463,28321.633.11519,27024.773.93
建筑业206,1189.621.65123,3905.891.04
农、林、牧、渔业115,6875.402.2066,0183.151.4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4,3973.470.4657,1002.720.4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6,4471.231.7925,2051.202.5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业17,5000.820.6511,6000.550.53
其他88,0564.110.3999,8464.760.32
公司贷款不良余额2,142,220100.001.822,096,382100.001.31
行业类别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
制造业1,156,62156.824.41812,86761.883.07
批发和零售业451,63222.193.63196,01714.921.94
建筑业100,1934.920.97129,2839.841.38
农、林、牧、渔业60,6782.981.1430,2472.300.6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7,1874.280.8187,8156.680.9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2,9300.641.464,1460.320.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业19,4350.950.894,8960.370.22
其他146,7927.210.5148,4413.690.19
公司贷款不良余额2,035,468100.002.101,313,713100.001.50

注:各行业不良贷款率=该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该行业公司贷款(含贴现)总额。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制造业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11.51亿元、11.94亿元、

11.57亿元和8.13亿元,占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3.72%、56.95%、

56.82%和61.88%,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64%、4.57%、4.41%和3.07%。本行制造业公司贷款不良贷款率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本行对中小制造业企业公司贷款的发放规模相对较大,随着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制造业困难现象持续,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行业面临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批发与零售业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4.63亿元、5.19亿元、4.52亿元和1.96亿元,占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63%、24.77%、

22.19%和14.92%,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11%、3.93%、3.63%和1.94%。近年来,本行部分传统零售行业客户受到电子商务及消费升级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因而产生不良贷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建筑业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2.06亿元、1.23亿元、

1.00亿元和1.29亿元,占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2%、5.89%、4.92%和9.84%,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5%、1.04%、0.97%和1.38%。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农、林、牧、渔业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1.16亿元、

0.66亿元、0.61亿元和0.30亿元,占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40%、

3.15%、2.98%和2.30%,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20%、1.44%、1.14%和0.67%。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0.74亿元、

0.57亿元、0.87亿元和0.88亿元,占不良公司贷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7%、

2.72%、4.28%和6.68%,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46%、0.43%、0.81%和0.91%。

本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的不良贷款金额较小。

③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按产品类型划分的不良贷款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不良贷款率金额不良贷款率
公司贷款2,142,2201.822,096,3822.02
个人贷款及垫款504,6840.80344,4310.61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不良贷款率金额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7,141100.00
合计2,646,9041.472,447,9531.53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不良贷款率金额不良贷款率
公司贷款2,035,4682.281,313,7131.56
个人贷款及垫款293,3800.66233,0970.74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51,892100.00163,877100.00
合计2,380,7401.681,710,6871.43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的不良余额分别为21.42亿元、20.96亿元、20.35亿元和13.14亿元,公司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2%、2.02%、2.28%和1.56%。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不良余额及不良率均有所上升,2019年以来,本行公司贷款不良余额基本稳定,不良贷款率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票据贴现均属正常类。

个人贷款不良率在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分别为0.80%、0.61%、0.66%和0.74%。报告期内,本行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同时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将个人贷款不良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④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担保方式划分的不良贷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
保证贷款1,048,98139.631.531,000,13540.861.64
抵押贷款1,191,43545.011.641,195,06248.821.87
质押贷款2,9000.110.019000.040.00
信用贷款403,58815.252.26244,71610.001.51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7,1410.29-
不良贷款总额2,646,904100.001.472,447,953100.001.53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金额占比不良 贷款率
保证贷款1,191,63350.052.131,054,41361.641.98
抵押贷款1,027,92943.181.79409,89523.960.81
质押贷款6560.030.0125,0081.460.60
信用贷款108,6304.560.5057,4943.360.51
不良贷款收益权转让事项的影响51,8922.18-163,8779.58-
不良贷款总额2,380,740100.001.681,710,687100.001.43

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是本行最主要的贷款类型。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53%、1.64%、2.13%和1.98%;抵押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

1.64%、1.87%、1.79%和0.81%;质押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01%、0.00%、

0.01%和0.60%;信用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2.26%、1.51%、0.50%和0.51%。

(6)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本行以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上年/期末余额5,401,3874,098,5303,453,7972,884,289
新金融工具准则转换期初调整--14,303--
年/期初余额5,401,3874,084,2273,453,7972,884,289
加:本年/期计提1,587,6352,142,2901,522,7541,314,908
减:本年/期转销--200,84635,130
减:本年/期核销162,156881,760728,121692,141
减:因折现价值上升导致的转回32,17752,84925,50233,888
加:本年/期核销收回85,671109,47976,44815,759
年/期末余额6,880,3605,401,3874,098,5303,453,797

注:上述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不包含应计利息的减值准备。

报告期各期,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年初余额76,52070,758
加:本年计提28,5505,762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年末余额105,07076,520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计提的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分别为16.16亿元、21.48亿元、15.23亿元和13.15亿元。报告期内,本行贷款和垫款减值准备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本行贷款业务的快速增长,以及因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导致的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增加。

(8)贷款逾期情况

本行的逾期贷款指本金或利息逾期,包括利息逾期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对于分期偿还的贷款,如果一期逾期,逾期和未逾期部分全部作为逾期贷款。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贷款的逾期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未逾期贷款177,329,91898.23157,755,09898.34
逾期贷款
-逾期3个月内(含)778,4530.43799,5770.50
-逾期3个月至1年(含)1,205,3280.67938,7890.59
-逾期1年至3年(含)1,163,9000.64856,6030.53
-逾期3年及以上43,2310.0267,4690.04
小计3,190,9121.772,662,4381.66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80,520,830100.00160,417,536100.00
其中:逾期3个月及以上2,412,4591.341,862,8611.16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未逾期贷款138,864,82398.26117,020,88697.99
逾期贷款
-逾期3个月内(含)539,8540.38515,9990.43
-逾期3个月至1年(含)994,2500.701,053,7730.88
-逾期1年至3年(含)770,1550.54736,9500.62
-逾期3年及以上157,4400.1189,7000.08
小计2,461,6981.742,396,4222.01
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141,326,521100.00119,417,308100.00
其中:逾期3个月及以上1,921,8441.361,880,4231.57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逾期贷款余额占发放贷款及垫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77%、

1.66%、1.74%和2.01%,其中逾期3个月及以上的比重分别为1.34%、1.16%、

1.36%和1.57%。

2、金融投资

2017年至2018年,在原金融工具准则核算下,本行将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持有至到期投资;(4)应收款项类投资。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根据财会[2018]36号的规定,本行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将“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债权投资”项目列示,将“金融投资”项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列示,将“金融投资”项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示。

因此,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的金融投资包括:(1)交易性金融资产;

(2)债权投资;(3)其他债权投资;(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扣除减值准备后,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金融投资分别占本行资产总额的36.27%、

34.35%、31.24%和31.94%。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金融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资产47,315,71434.2937,965,19332.18
债权投资70,937,93451.4265,395,48755.42
其他债权投资19,658,01214.2514,575,00512.3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6,9360.0454,3990.0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持有至到期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应收款项类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37,968,596100.00117,990,084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债权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债权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233,0114.36242,2630.2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9,917,16551.3850,634,46055.81
持有至到期投资14,709,58215.1411,394,36912.56
应收款项类投资28,301,72829.1328,454,83131.36
合计97,161,486100.0090,725,923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金融投资规模分别为1,379.69亿元、1,179.90亿元、971.61亿元和907.26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6.93%,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1.44%,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7.09%。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为

473.16亿元和379.65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的比例分别为34.29%和32.18%。

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持有作交易用途的债券
其中:政府10,3410.0210,4250.03
政策性银行--30,7920.0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4,413,1799.334,012,62710.57
企业3,192,4276.753,357,4968.84
小计7,615,94716.107,411,34019.52
理财产品8,052,68217.026,502,04417.13
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13,881,29329.3410,560,26727.82
资产支持证券2,237,9704.731,876,0214.94
权益投资161,6890.34161,0700.42
基金投资15,136,04531.9911,039,65129.08
衍生金融资产230,0880.49414,7981.09
合计47,315,714100.0037,965,193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上年末增长24.63%,其中,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基金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对较快。报告期内,本行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结合本行各类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主动调整对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基金投资等资产的配置。

(2)债权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债权投资余额为709.38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的51.42%。

本行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债券
其中:政府28,499,81340.1823,694,29036.23
政策性银行11,060,51815.5911,664,11817.84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450,0200.63450,0000.69
企业1,740,0992.451,476,9762.26
小计41,750,45058.8537,285,38457.02
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28,531,84040.2227,636,69342.26
收益凭证1,304,3421.84805,9221.23
资产支持证券17,4780.0227,1960.04
小计29,853,65942.0828,469,81143.53
应计利息964,4431.361,016,4411.55
减值准备-1,630,618-2.30-1,376,150-2.10
合计70,937,934100.0065,395,487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债权投资余额较上年末增长8.48%,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3)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为196.58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14.25%。

本行其他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债券
其中:政府423,8272.16181,9911.25
政策性银行6,160,44931.343,849,13526.41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9,951,81650.627,356,00350.47
企业1,943,0449.882,540,86117.43
资产支持证券933,3984.75445,2953.06
小计19,412,53498.7514,373,28598.62
应计利息245,4781.25201,7211.38
合计19,658,012100.0014,575,005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其他债权投资余额较上年末增长34.87%,主要是本行基于对货币环境和债券市场的趋势判断,结合流动性管理需要,主动调节对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规模所致。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0.57亿元。

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被投资单位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56,936100.0054,399100.00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42.33亿元和2.42亿元,分别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4.36%和0.27%。

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交易性金融资产
政府债券80,4171.90--
政策性金融债券30,9640.73--
金融债券1,892,08344.70223,54892.27
企业债券2,000,55747.26--
小计4,004,02194.59223,54892.27
衍生金融资产228,9905.4118,7167.73
合计4,233,011100.00242,263100.00

本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18年12月31日较2017年12月31日增长1,647.28%。增长较大的主要原因是本行开展的债券自营交易均为短期持有债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银行间资金面的宽松程度和债券市场价格波动对持仓量影响较大,同时本行也结合自身流动性等因素的考量实时调整债券持有头寸。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分别为499.17亿元和506.34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比例分别为51.38%和

55.81%。

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
按公允价值计量
政府债券3,607,2787.225,941,64011.73
政策性金融债券7,941,04115.906,748,91613.33
金融债券2,654,5945.328,123,10216.04
企业债券3,966,8317.945,526,38110.91
理财产品15,788,18931.6211,390,63922.50
资管计划及其他7,035,04714.095,759,21411.37
信托计划--102,0000.20
小计40,992,98082.0943,591,89186.09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基金8,756,11017.536,782,04713.39
股权63,8110.1360,3090.12
其他30,0120.0698,0000.19
小计8,849,93317.726,940,35613.71
按成本计量
权益性投资92,6540.19102,2140.2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额49,935,567100.0050,634,460100.00
减值准备-18,40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49,917,165-50,634,46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较上年末下降1.42%,规模基本稳定。

(7)持有至到期投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规模分别为147.10亿元和113.94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比例分别为15.14%和

12.56%。

本行投资中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政府债券5,842,84539.727,785,28468.33
政策性金融债券8,718,66359.273,517,00330.87
企业债券137,9990.9477,9970.68
资产支持证券10,0740.0714,0850.12
合计14,709,582100.0011,394,369100.00
公允价值15,026,06311,176,783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规模较2017年12月31日增长29.10%。

(8)应收款项类投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分别为283.02亿元和284.55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9.13%和

31.36%。

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27,207,51894.0928,442,75899.03
计划
收益凭证1,710,4125.91280,0000.97
小计28,917,931100.0028,722,758100.00
减值准备-616,203-267,927
应收款项类投资净值28,301,72828,454,831
公允价值28,301,72828,454,831

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于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下降0.54%,规模基本稳定。

3、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

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类型的资产等。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为本行被要求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最低现金存款额,最低额依据本行吸收存款额及存款准备金率确定。超额存款准备金指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用于银行间往来资金清算的款项。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分别为227.18亿元、226.49亿元、308.66亿元和305.53亿元。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报告期内的波动主要系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与本行存款规模波动所致。

(2)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主要包括人民币计价和外币计价的金融机构间存款。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分别为45.75亿元、43.97亿元、59.70亿元和86.60亿元。2020年6月30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较上年末增长4.04%;2019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较上年末减少26.35%;2018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款项余额较上年末减少31.06%。2018和2019年度,本行存放同业款项规模有所下降,主要是因为本行结合银行间资金市场流动性情况、市场收益率情况、行内规模管理等因素进行金融市场业务策略调整,主动缩减了线下存放同业业务规模。

(3)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主要为本行在货币市场进行的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余额分别为159.42亿元、107.93亿元、54.15亿元和44.95亿元。报告期内,本行拆出资金规模不断上升,主要是因为本行根据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性,人行各项季末年末考核指标以及本行的规模和风险资本占用情况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不断增加商业银行间线上拆借资产配置。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是指本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买入相关资产(包括债券和票据),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对方的合约。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为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买入返售债券和买入返售票据。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协议下的款项余额分别为24.63亿元、97.43亿元、

127.89亿元和164.01亿元。2020年6月30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较上年末下降74.72%;2019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较上年末下降

23.82%,2018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较上年末下降22.02%。报告期内,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的变化主要是本行结合MPA要求,根据市场收益率、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以及资金充裕情况,主动调节票据和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配置所致。

(5)其他类型的资产

本行其他类型的资产还包括贵金属、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应收款和其他资产。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上述类型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28.12亿元、225.73亿元、216.57亿元和173.21亿元,规模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整体呈增长趋势。

(二)主要负债分析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负债总额及主要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向中央银行借款10,141,5942.892,462,4020.78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769,5401.369,056,1802.88
拆入资金18,374,3195.2416,413,0965.2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交易性金融负债201,6850.06372,0790.1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1,768,9723.3623,229,1787.39
吸收存款252,989,04072.21222,114,14470.62
应付职工薪酬606,3520.17765,2590.24
应交税费700,2200.20683,1880.22
应付债券48,784,08013.9237,294,74511.86
递延收益12,0760.0012,6510.00
预计负债448,5230.13434,0020.14
其他负债1,561,2550.451,681,4320.53
负债总计350,357,656100.00314,518,357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向中央银行借款3,102,2741.083,783,2501.44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4,687,1015.1326,934,49110.29
拆入资金16,917,3785.9013,089,9675.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03,9180.07236,0320.09
交易性金融负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2,308,4474.3017,864,1106.82
吸收存款192,675,17567.25168,736,61064.44
应付职工薪酬641,3830.22525,4240.20
应交税费394,3160.14521,1750.20
应付债券38,520,60913.4524,530,7559.37
递延收益13,8010.0014,9520.01
预计负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负债7,035,0322.465,601,7092.14
负债总计286,499,435100.00261,838,475100.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分别为3,503.58亿元、3,145.18亿元、2,864.99亿元和2,618.38亿元,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1.39%,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9.78%,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9.42%。本行吸收存款占负债的比重最大,吸收存款是本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较快增长的态势为本行整体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1、吸收存款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产品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存款
活期71,145,73228.7663,195,78629.18
定期67,704,00727.3756,345,38826.01
小计138,849,73956.13119,541,17455.19
个人存款
活期25,068,86810.1321,786,88310.06
定期70,966,52528.6965,155,30630.08
小计96,035,39338.8286,942,18940.14
保证金存款12,328,5864.989,877,5074.56
其他存款176,6880.07233,6170.11
吸收存款(不含应计利息)247,390,406100.00216,594,487100.00
应计利息5,598,6345,519,658
合计252,989,040222,114,144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公司存款
活期55,960,90329.0454,218,91032.13
定期55,253,63628.6845,921,14627.21
小计111,214,53957.72100,140,05659.35
个人存款
活期19,570,90610.1615,048,2058.92
定期52,970,72127.4945,010,81826.68
小计72,541,62737.6560,059,02335.59
保证金存款8,797,8524.578,287,4954.91
其他存款121,1570.06250,0360.15
吸收存款(不含应计利息)192,675,175100.00168,736,610100.00
应计利息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92,675,175168,736,610

公司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保持稳定的比例。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56.13%、55.19%、57.72%和59.35%。报告期内,本行公司存款金额稳步增长,占比较为稳定。

个人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38.82%、40.14%、37.65%和35.59%。报告期内,本行个人存款金额稳步增长,占比较为稳定。

保证金存款主要为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及其他。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金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4.98%、4.56%、4.57%和4.91%。

2、同业往来(负债项)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4,769,54013.669,056,18018.60
拆入资金18,374,31952.6316,413,09633.7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1,768,97233.7123,229,17847.70
合计34,912,831100.0048,698,454100.00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4,687,10133.4526,934,49146.53
拆入资金16,917,37838.5213,089,96722.6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2,308,44728.0317,864,11030.86
合计43,912,926100.0057,888,568100.00

本行持有的同业往来负债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此类负债为349.13亿元、486.98亿元、

439.13亿元和578.89亿元,分别占本行同期负债总额的9.96%、15.48%、15.32%和22.11%。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分别为47.70亿元、90.56亿元、146.87亿元和269.34亿元,占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比例分别为13.66%、

18.60%、33.45%和46.53%。报告期内,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不断下降,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下降47.33%,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

末下降38.34%,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下降45.47%,主要是因为本行进行金融市场策略调整,减少线下同业存放业务,增加同业存单发行规模。

拆入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市场拆入款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为

183.74亿元、164.13亿元、169.17亿元和130.90亿元,占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比例分别为52.63%、33.70%、22.61%和22.70%。报告期内,本行拆入资金余额有所波动,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增长11.95%,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降低2.98%,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29.24%。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回购协议卖出债券、票据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分别为117.69亿元、232.29亿元、123.08亿元和178.64亿元,占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比例分别为33.71%、47.70%、

28.03%和30.86%。报告期内,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余额有所波动,2020年6月30日较上年末下降49.34%,2019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增长88.73%,2018年12月31日较上年末下降31.10%,主要是因为本行根据市场情况及资产负债管理需要,适时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规模进行主动调整。

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规模存在一定波动,本行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配置同业往来的资产项和负债项,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扩充短期运用资金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率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

3、应付债券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为487.84亿元,主要包括未到期同业存单、本行于2020年发行的创新创业金融债券,以及苏州金融租赁于2020年发行的金融债券。

4、其他负债的部分

其他负债的部分主要是由向中央银行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递延收益、预计负债及其他负债组成。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经营业绩概要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一、营业收入5,419,5399,424,2437,737,1986,898,642
利息净收入3,585,6116,064,1406,591,4745,938,108
利息收入7,725,57214,287,62014,841,74513,509,380
利息支出-4,139,961-8,223,480-8,250,271-7,571,27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52,7111,073,202914,945883,41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91,3901,164,456995,618937,20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38,678-91,254-80,674-53,793
其他收益5,66929,21537,76430,984
投资收益1,122,9171,947,057134,096161,609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96200,966247,788-284,387
资产处置收益-113,8659,9676,988
汇兑损益-13,99724,487-286,867129,172
其他业务收入65,13171,31188,03032,757
二、营业支出-3,492,650-6,134,387-5,065,450-4,172,145
税金及附加-43,198-105,623-95,638-67,646
业务及管理费-1,406,656-2,932,010-2,867,205-2,605,289
资产减值损失-10-2,050,361-1,480,088
信用减值损失-1,995,799-3,043,206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业务成本-46,997-53,558-52,246-19,122
三、营业利润1,926,8883,289,8562,671,7482,726,497
营业外收入2,67910,89650,19912,250
营业外支出-17,075-15,511-8,358-19,596
四、利润总额1,912,4933,285,2412,713,5902,719,151
所得税费用-329,688-674,691-399,151-568,963
五、净利润1,582,8052,610,5512,314,4382,150,188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8,4892,473,0062,241,9642,109,800
少数股东损益84,316137,54472,47440,388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5.83亿元、

26.11亿元、23.14亿元和21.50亿元,2020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4.81%,201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2.79%,2018年净利润同比增长7.64%。报告期内,本行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战略思想,围绕“稳增长、控风险、严管理”经营主基调,各项主营业务稳健发展,净利润保持增长态势,

(二)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利润的主要来源。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利息净收入分别为35.86亿元、60.64亿元、65.91亿元和59.38亿元。本行2020年1-6月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9.62%,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上年下降8.00%,2018年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增长11.00%。

报告期内,本行资产与负债项目的平均余额、相关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以及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负债的平均成本率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生息资产平均余额1利息收入平均收益率2平均余额1利息收入平均收益率2
发放贷款及垫款171,273,8664,601,8335.37153,721,3458,663,8025.64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1,907,766155,5371.4224,590,180362,6761.47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24,461,505370,6173.0320,133,378684,3893.40
金融投资92,731,1852,021,5594.3676,878,0253,532,8694.60
应收融资租赁款16,874,100576,0266.8315,476,3411,043,8846.75
总生息资产327,248,4227,725,5724.72290,799,26814,287,6204.91
项目2018年2017年
生息资产平均余额1利息收入平均收益率2平均余额1利息收入平均收益率2
发放贷款及垫款134,002,3937,320,9065.46116,014,6086,279,1585.41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7,843,997408,2641.4728,671,738421,4131.47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22,635,715898,4303.9727,941,6091,003,2453.59
金融投资114,825,0135,388,2724.69114,373,7885,333,1644.66
应收融资租赁款13,110,046825,8736.308,037,579472,4005.88
总生息资产312,417,16414,841,7454.75295,039,32213,509,3804.58

注1:合并口径日平均余额,未经审计。

注2:按利息收入除以平均余额计算。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计息负债平均余额1利息支出平均成本率2平均余额1利息支出平均成本率2
吸收存款235,162,6612,718,9412.31212,954,8124,964,9162.33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61,174,810720,2782.3550,678,9621,540,8513.04
应付债券50,473,897693,9592.7549,598,6581,693,2673.41
长期应付款299,5876,7834.53518,55524,4464.71
总计息负债347,110,9554,139,9612.39313,750,9878,223,4802.62
利息净收入3,585,6116,064,140
净利差32.332.29
净利息收益率42.192.09
项目2018年2017年
计息负债平均余额1利息支出平均成本率2平均余额1利息支出平均成本率2
吸收存款186,560,6264,191,8322.25166,476,0933,534,8952.12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64,726,9972,444,7043.7870,024,1392,512,5473.59
应付债券33,990,9771,600,5894.7135,849,4101,523,8314.25
长期应付款284,62413,1464.62---
总计息负债285,563,2248,250,2712.89272,349,6427,571,2722.78
利息净收入6,591,4745,938,108
净利差31.861.80
净利息收益率42.112.01

注1:合并口径日平均余额,未经审计。注2:按利息支出除以平均余额计算。注3:按总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总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的差额计算。注4:按利息净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计算。

本行利息净收入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规模和净利息收益率的影响。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规模和利率变动而引起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与2019年1-6月比较
增加/(减少)原因净增加/减少3
规模1利率2
生息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559,584-277,812281,77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23,579-4,788-28,367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2,255-70,295-68,040
金融投资516,644-121,066395,578
应收融资租赁款50,3699,49859,867
利息收入变动1,105,274-464,464640,810
计息负债
吸收存款279,85170,103349,954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22,529-236,334-113,805
应付债券51,248-226,781-175,533
长期应付款-7,378-637-8,015
利息支出变动446,250-393,64952,601
利息净收入变动659,024-70,815588,209
项目2019年与2018年比较2018年与2017年比较
增加/(减少)原因净增加/减少3增加/(减少)原因净增加/减少3
规模1利率2规模1利率2
生息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1,077,299265,597.371,342,896973,56868,179.711,041,748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7,7092,121.25-45,588-12,166-982.98-13,149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99,320-114,721.20-214,041-190,50885,693.41-104,815
金融投资-1,780,698-74,704.81-1,855,40321,04034,067.7255,108
应收融资租赁款149,06668,945.23218,011298,12955,344.25353,473
利息收入变动-701,363147,237.84-554,1251,090,063242,302.101,332,365
计息负债
吸收存款593,051180,032.85773,084426,468230,469.07656,937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530,587-373,266.24-903,853-190,068122,224.57-67,843
应付债券734,945-642,266.5392,678-78,995155,753.3876,758
长期应付款10,805495.3711,300---
利息支出变动808,214-835,005-26,791157,405508,447665,852
利息净收入变动-1,509,576982,243-527,334932,658-266,145666,513

注1:指当期平均余额扣除前期平均余额乘以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注2:指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扣除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乘以当期平均余额。注3:指当期利息收入或支出扣除前期利息收入或支出。

1、利息收入

本行2020年1-6月利息收入为77.26亿元,上年同期增长9.04%。本行2019年利息收入为142.88亿元,较上年下降3.73%,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要求,本行对部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在报告期内因持有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列报计入投资收益,如按照与上年可比口径计算,利息净收入为77.55亿元,比上年增加11.63亿元,增幅为6.89%。本行2018年利息收入为148.42亿元,

较上年增长9.86%;2017年利息收入为135.0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保持良好的增长趋势,主要是因为本行信贷规模、投资规模及应收融资租赁款持续增长所致。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结构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发放贷款及垫款4,601,83359.578,663,80260.64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5,5372.01362,6762.54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370,6174.80684,3894.79
金融投资2,021,55926.173,532,86924.73
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267.461,043,8847.31
合计7,725,572100.0014,287,620100.00
项目2018年2017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发放贷款及垫款7,320,90649.336,279,15846.48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08,2642.75421,4133.12
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898,4306.061,003,2457.43
金融投资5,388,27236.305,333,16439.48
应收融资租赁款825,8735.56472,4003.50
合计14,841,745100.0013,509,380100.00

(1)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分别为46.02亿元、

86.64亿元、73.21亿元和62.79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59.57%、60.64%、

49.33%和46.48%。

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6.52%,2019年较上年增长18.34%,2018年较上年增长16.59%。本行2020年1-6月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发放贷款及垫款规模扩大所致;2019年度和2018年度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发放贷款及垫款规模扩大和发放贷款及垫款平均收益率上升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息收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即按规定本行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放的最低现金存款,按客户总存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超额存款准备金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作为结算之用。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分别1.56亿元、3.63亿元、4.08亿元和4.2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2.01%、2.54%、2.75%和3.12%。

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下降15.42%,2019年较上年下降11.17%,2018年较上年下降3.12%,于报告期内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平均余额下降所致。

(3)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收入分别为3.71亿元、6.84亿元、8.89亿元和10.03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4.80%、4.79%、6.06%和7.43%。

本行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资产利息收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下降15.51%,2019年较上年下降23.82%,2018年较上年下降18.44%,于报告期内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该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和收益率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所致。

(4)金融投资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

20.22亿元、35.33亿元、53.88亿元和53.33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26.17%、

24.73%、36.30%和39.48%。

本行金融投资利息收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4.33%,主要是金融资产平均余额与市场利率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2019年较上年同期减少

18.55亿元,同比下降34.43%,主要由于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要求,本行对部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在报告期内因持有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列报计入投资收益。如按照与上年可比口径计算,金融投资利息收入52.24亿元,比上年减少1.64亿元,主要是市场利率下行所致;2018年较上年增长0.55亿元,涨幅为1.03%。

(5)应收融资租赁款利息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应收融资租赁款利息收入分别为5.76亿元、10.44亿元、8.26亿元和4.72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7.46%、

7.31%、5.56%和3.50%。报告期内,得益于本行控股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的业务增长,本行应收融资租赁款利息收入呈增长趋势,但占比仍相对较小。

2、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支出结构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吸收存款2,718,94165.684,964,91660.37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20,27817.401,540,85118.74
应付债券693,95916.761,693,26720.59
长期应付款6,7830.1624,4460.30
合计4,139,961100.008,223,480100.00
项目2018年2017年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吸收存款4,191,83250.813,534,89546.69
向央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444,70429.632,512,54733.19
应付债券1,600,58919.401,523,83120.13
长期应付款13,1460.16--
合计8,250,271100.007,571,272100.00

2020年1-6月,本行利息支出为41.4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9%;2019年,本行利息支出为82.23亿元,较上年减少0.32%;2018年本行利息支出为82.50亿元,较上年增长8.97%;2017年本行利息支出为75.71亿元。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27.19亿元、49.65亿元、

41.92亿元和35.35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65.68%、60.37%、50.81%和46.69%。

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14.77%,2019年较上

年增长18.44%,2018年较上年增长18.58%。报告期内,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平稳增长,主要是吸收存款平均余额增加和平均成本率上升所致。

(2)向央行借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拆放款项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向央行借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拆放款项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分别为7.20亿元、15.41亿元、24.45亿元和25.13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17.40%、18.74%、29.63%和33.19%。

本行向央行借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拆放款项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下降13.64%,2019年较上年下降36.97%,2018年较上年下降2.70%。报告期内,本行向央行借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拆放款项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不断下降,主要是该类负债平均余额规模下降,以及成本率同比下降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

(3)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分别为

6.94亿元、16.93亿元、16.01亿元和15.24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16.76%、

20.59%、19.40%和20.13%。

本行于2014年9月发行了总额分别为10亿元的两个品种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债券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票面利率分别为5.2%和5.43%。其中3年期的10亿元金融债券已于2017年10月9日到期,本公司已按期偿付全部该债券。

本行于2015年5月发行了总额为45亿元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债券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5.58%,在2020年5月15日即第五年,本行有权行使赎回权,本行已赎回该债券。

本行于2020年3月发行了总额为15亿元的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2.92%。

本行的控股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于2020年5月发行了总额为15亿元的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2.99%。

(4)长期应付款利息支出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和2018年长期应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678万元、

2,445万元和1,315万元,主要为本行控股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融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3、利息净收入

本行2020年1-6月利息净收入为35.8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62%;2019年利息净收入为60.64亿元,较上年减少8.00%;2018年利息净收入为65.91亿元,较上年增长11.00%;2017年利息净收入为59.38亿元。

4、净利差与净利息收益率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净利差分别为2.33%、2.29%、

1.86%和1.80%,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净利息收益率为2.19%、2.09%、

2.11%和2.01%。

2020年1-6月对比2019年,本行净利息收益率由2.09%上升至2.19%,上升了0.1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行总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由2.62%下降至

2.39%,虽然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也有所下降,但其下降幅度小于总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的下降幅度。

2019年对比2018年,本行净利息收益率由2.11%小幅下降至2.09%,下降了0.02个百分点,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要求,本行对部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在报告期内因持有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列报计入投资收益。如按照与上年可比口径计算,本行净利息收益率为2.22%,较上年上升0.11个百分点,其原因一是报告期内本行贷款规模增速较快,且贷款收息率较上年有所提升,拉动生息资产收益率的提升;二是本行通过优化主动负债结构以降低主动负债成本,同业存单全年加权发行利率较上年明显下降。

2018年对比2017年,本行净利息收益率由2.01%小幅上升至2.11%,上升了0.1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行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由4.58%上升至4.75%,虽然总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也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小于总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

(三)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非利息净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他收益、投资净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及其他业务收入。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卡业务201,638435,117376,031238,505
结算类业务82,561168,752111,76085,326
代理类业务346,304466,245260,247253,288
投融资业务52,97014,14130,87351,737
托管类业务4,58720,54366,544165,701
咨询服务费-8,508106,578109,720
其他3,33051,14943,58632,928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合计691,3901,164,456995,618937,20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银行卡业务11,20630,44826,50822,512
结算类业务9,19620,7666,1375,077
代理类业务7,74124,91324,69120,301
其他10,53615,12623,3385,902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合计38,67891,25480,67453,79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52,7111,073,202914,945883,411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6.53亿元、10.73亿元、9.15亿元和8.83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2.04%、

11.39%、11.83%和12.81%。

2、其他收益

本行的其他收益主要包括搬迁补偿等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其他收益为567万元、2,922万元、3,776万元和3,098万元。

3、投资收益

2020年1-6月,本行投资收益为11.2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86%;2019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9.47亿元,较上年增长1,351.99%,主要是因为本行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根据准则要求,本行对部分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在报告期内因持有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需列报计入投资收益;2018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34亿元,较上年下降17.02%;2017年,本行投资收益为1.62亿元。

4、汇兑损益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汇兑损益分别为-1,400万元、2,449万元、-2.87亿元和1.29亿元。本行汇兑损益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下降173.28%,2019年由负转正;2018年较上年下降322.08%。报告期内,本行汇兑损益的波动主要是外币业务受汇率波动影响所致。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20年1-6月,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50万元;2019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01亿元;2018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2.48亿元;2017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84亿元。其中,2018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由损失转为收益的主要原因为美元汇率上涨,导致与汇率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上涨。

6、其他业务收入

本行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及管理费收入。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6,513万元、7,131万元、8,803万元和3,276万元。本行其他业务收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42.47%,2019年较上年下降18.99%;2018年较上年增长168.74%,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原因是2018年本行销售贵金属业务规模扩大,且2018年苏州金融租赁新增了机器设备经营租赁业务,导致本行其他业务收入同比上升。

7、资产处置收益

本行的资产处置收益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的处置利得或损失。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0.1万元、1,387万元、997万元和699万元,金额和占比相对较低。

(四)业务及管理费

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员工费用928,62666.021,739,77759.34
折旧及摊销160,78111.43399,36113.62
业务费用317,24922.55792,87127.04
合计1,406,656100.002,932,010100.00
项目2018年2017年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员工费用1,562,05954.481,406,18453.97
折旧及摊销439,76815.34449,78417.26
业务费用865,37830.18749,32128.76
合计2,867,205100.002,605,289100.00

本行业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员工费用、折旧及摊销和业务费用。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14.07亿元、29.32亿元、28.67亿元和26.05亿元,整体呈现出上涨的趋势,主要是因为本行员工人数和经营机构网点数量上升,以及软件开发支出增加。

(五)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城建税14,02039,26233,15529,510
教育费附加10,16128,16724,15521,182
其他19,01738,19538,32716,954
合计43,198105,62395,63867,646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税金及附加支出分别为

0.43亿元、1.06亿元、0.96亿元和0.68亿元,整体呈现出上涨的趋势,其中,2018年较上年增幅较大,达41.38%,主要是因为2018年缴纳增值税增加,导致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增幅明显。

(六)信用减值损失

发放贷款及垫款信用减值损失是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最大组成部分。2019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
发放贷款及垫款1,616,1852,148,052
其他债权投资10,5171,220
拆出资金51,712149,934
债权投资254,468519,120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1,65375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4,283-48,587
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63,472105,505
表外信贷承诺14,521149,061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44718,143
合计1,995,7993,043,206

2020年1-6月,本行信用减值损失为19.9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94%,主要是本行基于审慎原则,结合资产质量状况,相应增加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所致。2019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为30.43亿元。

(七)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贷款减值损失不适用不适用1,522,7541,314,90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适用不适用22,853-
应收款项类投资减值损失/(转回)不适用不适用348,276-129
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不适用不适用135,673156,366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10--
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不适用不适用20,8058,943
合计-102,050,3611,480,088

2019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为1万元。

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20.50亿元和14.80亿元。贷款减值损失是本行2018年和2017年资产减值损失的最大组成部分。2018年和2017年,本行提取的贷款减值损失分别为15.23亿元和13.15亿元。2018年较2017年增长15.81%。2018年资产减值损失增长的原因是基于审慎原则,结合资产质量状况,相应增加资产减值损失计提。

(八)营业外收支

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营业外收入
其他2,67910,89650,19912,250
营业外支出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捐赠及赞助费8,9375,6743,3332,042
其他8,1399,8375,02517,554
小计17,07515,5118,35819,596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营业外收入分别为268万元、1,090万元、5,020万元和1,225万元。2018年,本行营业外收入较大的原因为本行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票据诉讼中依法冻结的金融债券对外处置,扣除相关支出后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当年营业外收入出现较大幅度增长。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营业外支出分别为1,708万元、1,551万元、836万元和1,960万元。报告期内金额较小,波动主要由实际发生所致。

(九)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本行的所得税费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当期所得税727,6711,105,220583,628774,969
递延所得税-397,983-430,530-184,476-206,006
合计329,688674,691399,151568,963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3.30亿元、6.75亿元、3.99亿元和5.69亿元。2019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增幅较大的原因为2019年本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的同时免税所得较上年减少所致。

(十)非经常性损益

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08亿元、0.23亿元、0.60亿元和0.68亿元。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资产处置损益-113,8659,9676,988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5751,1501,1501,150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09428,06536,61429,834
捐赠及赞助费-8,937-5,674-3,333-2,042
其他投资处置收益---64,460
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43,24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4591,0591,932-5,304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8,72738,46589,57295,086
所得税影响额421-12,512-23,458-23,899
减: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903,0145,9742,801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8,49622,93960,14168,387

(十一)净利润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净利润分别为15.83亿元、

26.11亿元、23.14亿元和21.50亿元。2017年至2019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19%。

(十二)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0.18亿元、0.36亿元、2.95亿元和-4.44亿元,2018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高的影响。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3,74013,45311,978-6,026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6,68014,184不适用不适用
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29,3005,236不适用不适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适用不适用283,096-437,731
不能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9033,299不适用不适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8,26236,172295,074-443,757

三、现金使用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9,647,19450,242,62947,444,95243,956,92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3,687,269-64,143,364-55,992,877-37,008,423
经营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59,926-13,900,735-8,547,9256,948,504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10,539,244189,084,520318,464,763374,063,112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28,644,408-184,872,159-319,638,962-365,856,704
投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105,1644,212,362-1,174,1998,206,408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13,568,746184,145,22063,089,10053,56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03,243,612-184,970,756-50,999,811-68,264,711
筹资活动(使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325,134-825,53612,089,289-14,704,711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3,61126,33254,142-53,613
本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1,806,493-10,487,5772,421,306396,588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8,753,19129,240,76826,819,46226,422,875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6,946,69818,753,19129,240,76826,819,462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构成包括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及拆入资金净增加额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496.47亿元、502.43亿元、474.45亿元和439.57亿元。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41.72%,主要是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增加、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增加等原因所致;2019年较上年增长5.90%;2018年较上年增长7.94%。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构成包括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净减少额及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436.87亿元、641.43亿元、559.93亿元和370.08亿元。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44%;2019年较

上年增长14.56%;2018年较上年增长51.30%,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行在加快推动线下异地分行业务的同时,积极尝试布局线上渠道,贷款规模进一步上升,同时,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同比减少。

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60亿元、-139.01亿元、-85.48亿元和69.49亿元。其中2019年现金净流量为负主要系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较多所致;2018年为负主要系本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规模的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款项规模增长幅度所致。本行作为经营存贷款、同业拆借、投融资等业务的商业银行,其现金流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周期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为业务经营的正常现象,不会对本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3,105.39亿元、1,890.85亿元、3,184.65亿元和3,740.63亿元。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64.51%,主要是因为当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下降40.63%,主要是因为当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下降较多;2018年较上年下降14.86%。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及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3,286.44亿元、1,848.72亿元、3,196.39亿元和3,658.57亿元。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225.28%,主要是因为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减少42.16%,主要原因是当年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较多;2018年较上年减少12.6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分别为1,135.69亿元、1,841.45亿元、630.89亿元和535.60亿元。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59.57%,主要是因为本行发行金融债券,从而导致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2019年较上年增加191.88%,主要是因为当年债券发行规模增长较大;2018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较2017年增加17.79%。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分别为1,032.44亿元、1,849.71亿元、510.00亿元和682.65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2020年1-6月较上年同期增长64.89%,主要是因为本行赎回已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导致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明显增长;2019年较上年增长262.69%,主要是因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多;2018年较上年下降25.29%。

四、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指标类别指标指标 标准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资本充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7.5%10.93%11.30%10.07%10.42%
一级资本充足率≥8.5%10.96%11.34%10.10%10.45%
资本充足率≥10.5%12.19%14.36%12.96%13.51%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9,239,93128,377,78524,031,19521,617,336
一级资本净额-29,337,55028,473,99024,113,92321,680,201
二级资本净额-3,292,8617,574,0936,814,0446,368,840
资本净额-32,630,41136,048,08330,927,96628,049,041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267,604,996251,043,995238,702,686207,540,971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比例≥25%67.77%55.65%51.66%57.90%
存贷款比例≤75%72.97%74.06%73.35%70.77%
信用风险不良贷款率≤5%1.47%1.53%1.68%1.43%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10%2.05%2.36%2.98%3.21%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5.26%4.77%3.02%4.59%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50%14.56%13.84%15.80%17.27%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0.70%2.44%1.92%3.77%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5.37%55.44%67.44%32.17%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37.75%84.67%86.87%68.34%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39.93%84.69%7.98%47.20%
拨备覆盖率≥150%263.91%224.07%174.33%201.90%
盈利能力成本收入比≤45%26.82%31.68%37.73%38.04%

注1:上述监管指标中,资本充足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拨备覆盖率为按照监管口径根据经审计或审阅的数据重新计算,流动性比例、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上报监管部门合并口径数据,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上报监管部门母公司口径数据。注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3: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4: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之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注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它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证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注6:存贷款比例=各项贷款总额/各项存款总额×100%。注7: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五级贷款分类制度,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注8: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注9: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是指报告期末授信总额最高的一家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

注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是指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最高的十家客户的各项贷款的总额。

注11:正常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2:关注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3:次级类贷款迁徒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4:可疑类贷款迁徒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徒金额 / (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注1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注16: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本行在计算2017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时,将本行在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因持有部分劣后级份额导致的继续涉入部分计入统计口径。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中设立的信托计划已完成清算分配,本行对分配所得的尚未结清的信贷资产以净值入账,而在计算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时,为与前期口径保持一致,本行将上述信贷资产以债权的本金余额计入统计口径。并适用于本募集说明书所有提及的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及拨备覆盖率。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实行积极的资本补充计划,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3%、11.30%、10.07%和10.42%,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6%、11.34%、10.10%和10.45%,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19%、14.36%、12.96%和13.51%。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与存贷款比例

本行实行积极的市场化政策,鼓励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主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67.77%、55.65%、51.66%和57.90%,均符合监管要求。存贷款比例分别为72.97%、74.06%、73.35%和70.77%,均符合监管要求。

3、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贷款投放策略;不断优化行业、地区及客户准入标准,实施严格的贷前调查;加大贷后检查力度,持续关注客户经营动态和资金周转情况;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以上措施有效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7%、1.53%、1.68%和1.43%,符合监管要求。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

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2.05%、2.36%、2.98%和3.2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5.26%、4.77%、3.02%和4.59%;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14.56%、13.84%、15.80%和17.27%,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在报告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本性支出承诺分别为0.87亿元、0.40亿元、1.45亿元和2.11亿元。

六、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企业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工具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及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后的披露影响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会计政策变更前2018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2019年初余额
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影响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
存放同业款项5,970,29927,925-2665,997,958
拆出资金5,414,61186,380-9,1885,491,80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2,789,3326,048-65,05012,730,331
发放贷款及垫款137,227,992290,20525,695137,543,892
金融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4,233,01176,512-4,309,523-
会计政策变更前2018年末余额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后2019年初余额
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影响新金融工具准则影响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40,612,68540,612,685
债权投资--49,127,35749,127,357
其他债权投资--8,019,6678,019,66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50,0005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9,917,165478,325-50,395,490-
持有至到期投资14,709,582331,424-15,041,006-
应收款项类投资28,301,728138,080-28,439,809-
递延所得税资产954,208-177,4671,131,675
其他资产2,497,574-1,434,901-1,062,673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4,687,101160,890-14,847,991
拆入资金16,917,378194,49517,111,87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03,918--203,918-
交易性金融负债--203,918203,91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2,308,44716,229-12,324,675
吸收存款192,675,1754,401,129-197,076,304
应付债券38,520,609171,412-38,692,021
预计负债--284,941284,941
其他负债7,035,032-4,944,154-2,090,879

2、财务报表列报方式变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要求,本行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归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中,不再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并入“其他资产”及“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3、企业会计准则—新收入准则

本行采用了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的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该准则的首次执行日为2020年1月1日,该准则的执行对本行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颁布了《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对于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1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与之基本相等、且租赁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允许采用上述通知中的简化方法进行处理。该通知对本集团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七、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项目

单位:千元

项目2020年 6月30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2017年 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38,996,29932,424,10536,318,08723,577,511
开出保函850,890802,039191,690403,901
开出信用证915,0941,074,9282,718,7753,545,435
信用卡额度24,687,91527,245,93623,488,05417,261,600
其他财务担保779,2141,108,4912,130,9083,549,800
合计66,229,41262,655,50064,847,51548,338,247
最大信用风险敞口66,229,41262,655,50064,847,51548,338,247

本行的表外承诺业务指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或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保函)、信用证、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表外承诺业务余额分别为662.29亿元、626.56亿元、648.48亿元和483.38亿元,呈稳步增长趋势。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作为原告的尚未了结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64笔,涉及的本金金额共计16.84亿元。具体情

况如下表: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单位:千元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汇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汇之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东汇汽车有限公司、苏州嘉宝典当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佘昌、陈琦、周一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0,000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7)苏05民初196号
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464一审已判决,原告已上诉(2018)苏0591民初10695号
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行苏州丹桂源园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光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丰林、章彦、蒋彦、张慧智、赵影芝、钱迓充、范海燕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6,379正在执行中(2018)苏0506民初3609号
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中支行刘清旺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保证合同纠纷正在执行中(2018)苏0506民初6331号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信达重工(苏州)有限公司、信裕达海洋装备(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袁根兴、吴福康、许雪凤、唐学珍、袁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901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8)苏0506民初6557号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信裕达海洋装备(苏州)有限公司、信达重工(苏州)有限公司、袁根兴、朱益琴、袁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000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8)苏0591民初6978号
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渎支行江苏苏源辉普化工有限公司、苏州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仁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根青、沈梅珍、余家立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912正在执行中(2019)苏0506民初4700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渎支行苏州苏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金宝、严如燕、邵云龙、潘秀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94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06民初5617号
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恒龙广告营销有限公司、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陈小杰、蔡清祥、蔡爱萍、章小珠、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平江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00正在执行中(2020)苏0506民初954号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7,428正在执行中(2020)苏0506民初955号
1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苏州群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群冠(苏州)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顾群、王敏洁、顾爱红、徐旭东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一审已判决(2020)苏0506民初2858号
1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苏州市创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根元、徐雪花、张林荣、徐小云、刘晓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500正在执行中(2020)苏0506民初2795号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渎支行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1,800一审已判决(2020)苏0506民初3610号
1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塘支行苏州太平洋印务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大洋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印刷有限公司、周金洪、荆菊芳、周舟波、申剑琴、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跨洋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0,00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07民初1006号
1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奇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俊、秦一敏、庄振奕、常州市龙润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000正在执行中(2017)苏0412民初6788号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巨力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常州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500正在执行中(2018)苏0412民初2875号
1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九洲新纪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顾卫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一审已开庭(2019)苏0412民初7480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1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崔桥卫星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上恒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徐燕萍、南京化工学院常州市武进水质稳定剂厂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9,375正在执行中(2019)苏0412民初1854号
1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亿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永腾机械有限公司、吴叶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12民初8118号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大吉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茂兴五金有限公司、常州嘉普特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大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叶萍、吴丽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2,0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12民初8114号
2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宝意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常州市永腾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腾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吴叶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6,2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12民初8119号
2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格莱德商贸有限公司、常州舒俊特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茂兴五金有限公司保证、吴叶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1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12民初8110号
2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市腾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舒俊特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茂兴五金有限公司、吴叶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12民初8111号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武房集团有限公司、杨鹏、曹维静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一审已立案(2019)苏04民初349号
2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益明、许雪峰、霍英姿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000正在执行中(2020)苏0412民初223号
2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金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杨小军、张桂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正在执行中(2020)苏0412民初1425号
2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绿屿木屋村生态休闲有限公司、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高国俊、苏亚丽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412民初2773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2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富隆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夏苗木科技园有限公司、蒋立、刘娟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412民初2772号
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讯万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李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一审已调解(2020)苏0412民初2828号
3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夏溪花木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蒋新明、苑素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412民初3513号
3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广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道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锁中、张小殿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412民初3512号
3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敬锋、李颖、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3,48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91民初13447号
3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李敬锋、李颖、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诣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2,80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91民初13285号
3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江苏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000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重整中(2018)苏0826民初3132号
3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陈奎、陈飞飞、陈华云、李云、涟水县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涟水县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已判决(2019)苏0826民初7845号
36苏州银行股份有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公司、杨永生、孙春林淮安市清江金融借款35,500一审已判决,债(2019)苏081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限公司淮安分行浦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民初537号
3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南京拔萃时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中海华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黄帮义、江陈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1,000一审已判决(2020)苏0812民初779号
3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建国、林水波、吴慧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一审已调解,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7)苏0707民初4391号
3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连云港皮皮小儿用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奥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张华、张再举、王克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699正在执行中(2019)苏0707民初1508号
4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974正在执行中(2018)第0102民初8208号
4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0,000正在执行中(2018)第0102民初8209号
4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海进、葛玉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保证合同纠纷17,8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602民初1726号
4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王顺臣、陈来权常熟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00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81民初9925号
4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忠林、郭娟梅、高峰、太仓市鹿艺布料定型有限公司太仓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243一审已判决(2020)苏0585民初3304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4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徐婉琴、徐文龙、徐文云、张雪君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9,972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重组中(2019)苏0582民初1949号
4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8,500正在执行中(2019)苏0582民初2082号
4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万富安化工设备铸件装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九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良工阀门厂、张明良、钱妙琴、张曼君、张晏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874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5)张商初字00446号
4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西林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姜耀中、曹静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320正在执行中(2015)张商初字第01639号
4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陆惠勇、谢秋萍、张家港市更好制衣有限公司、田宏伟、陈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900正在执行中(2016)苏0582民初7693号
5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锦华炼钢辅料有限公司、盛春华、申冬红、张家港保税区三才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苏景利源贸易有限公司、秦丽芹、吴正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953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5)张商初字第01548号
5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保税区苏景利源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华炼钢辅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三才贸易有限公司、盛春华、秦丽芹、吴正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一审已判决,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算中(2015)张商初第01549号
52苏州银行股份有张家港市远大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达针织服饰张家港市人金融借款22,000一审已判决(2020)苏058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制造有限公司、吴恵东、钱琼娟民法院合同纠纷民初326号
5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倪桂华、侯明武、任钰、侯剑、姚鹤平、侯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900一审已判决(2019)苏1202民初2827号
5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苏宿工业园区支行宿迁聚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岩、赵国艳、吴宜艳、石磊、徐明、倪秀玲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000正在执行中(2019)苏13民终3888号
5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江苏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纺、李盛、宿迁鱼化龙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000正在执行中(2015)宿城商初字第00858号
5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许建祥、薛扣红江苏省东台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7,200正在执行中(2018)苏0981民初2715号
57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吴江万宝铜带有限公司、江苏万宝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绩溪县万全铜业有限公司、涟水县宝怡铜业有限公司、倪智勇、丁荣芳、倪如宝、李彩英、倪芳芳、倪博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8,000一审已判决(2020)苏0509民初4550号
58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狮山路支行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爱玛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长河物资有限公司、苏州万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水凤、沈水龙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9,2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505民初4122号
5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杨涛、姜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1民初2884号
6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杨涛、姜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1民初2722号
61苏州银行股份有南京智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镇江诚基房地产开发南京市玄武金融借款17,1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10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争议标的本金金额程序阶段案号
限公司南京分行有限公司、汤政、吴俊、陆正宏区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民初8087号
6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智圣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汤政、吴俊、陆正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2,000一审已立案(2020)苏0102民初8083号
6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市瑞益进出口有限公司、常熟市瑞益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王益新、沈静、蒋雪忠、王丽娟常熟市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089一审已判决(2020)苏0581民初9267号
6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顾美琴、戴军荣、戴金鑫、陈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600一审已调解(2020)苏0602民初4319号

上述案件均属本行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16.84亿元,约占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总资产的0.44%,约占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净资产的5.50%,占比不大,且本行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不会对本行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信贷类仲裁案件。

2、本行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案件

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不存在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23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820.8万元。其中,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2笔,罚款金额共计605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0笔,罚款金额共计175.8万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共计1笔,罚款金额共计4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1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2017.02.20本行淮安支行因未审慎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被中国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00,000元。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全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同时,对全行员工加强业务与合规培训,加强业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2017.06.22本行控股子公司泗阳东吴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80,000元。修订、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对相关系统进行优化,完善补充客户信息;加强制度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加强检查监督与宣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未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最低罚款金额,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2017.07.26本行控股子公司泗洪东吴村镇银行因账户开立信息未向人民银行备案,被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15,000元。已补报备;加强业务辅导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健全制度,加强同业账户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人民银行2017.07.26本行控股子公司宿豫东吴村镇银行因账户开立信息未向已更新证件并补报备;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治理体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宿迁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备案,被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15,000元。系;加强内部自查,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5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2017.09.08本行泰州分行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0万元。认真分析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开展合规教育月活动,提升全行员工合规经营意识;全面部署整改、问责工作;完善内控制度,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贷款基础管理;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6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2018.01.17本行南通分行因开立或撤销账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备,被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本行南通分行因对贴现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审核不严,被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0元。加强对单位结算账户的开户审核和报备工作;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南通分行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而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行南通分行因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而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较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该笔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7中国人2018.02本行赣榆支行因贴现业务贸已补报备;完善系统;加强业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05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被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本行赣榆支行因银行结算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赣榆支行因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而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较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行赣榆支行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而所受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较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该笔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8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2018.03.19本行因若干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据未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被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5,000元。已补报备;完善系统,补充客户信息;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属于法律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9中国银监会宿2018.09.26本行宿迁洋河支行因在授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未履事件发生后,按照“从重从严、上追两级”的原则,对涉及的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迁监管分局行应尽的管理职责,被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5万元。款经办和管理人员实施严肃问责,共有1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合计经济处罚41.6万元;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员工道德风险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风险处置与问题整改,及时处置负面舆情,防范声誉风险。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0中国银监会苏州银监分局2018.11.20本行因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被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0万元。已纠正相关行为;对相关资产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1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2018.12.14本行泰州分行因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备案错误,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本行泰州分行因个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未备案,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本行泰州分行因代理国库业务会计核算科目、账户属性有误,被中国已补备案,更正会计核算科目和账户属性;完善系统和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行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而所受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行因违反《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而所受罚款金额较小;据此,该笔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5,000元。
12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2019.10.16本行淮安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处以罚款40万元。已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加强企业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组织培训学习,加强自查自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3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2019.11.27本行淮安分行因贷款业务经营不审慎,授信条件落实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0万元;本行淮安分行因票据业务经营不审慎,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被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4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2019.11.28本行常州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72万元;本行常州分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落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加强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优化反洗钱系统设置,组织检查,强化反洗钱执行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24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书面确认“相关行政处罚作出时,已经考虑到违规事项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在相关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5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2019.12.03本行控股子公司苏州金融租赁因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人薪酬决定过程且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不符合规定,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5万元。持续优化绩效考核和薪酬支付,严格执行高管人员薪酬延期支付要求,规范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决策流程,已完成整改,并对责任人员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6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2019.12.30本行常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0万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加强贷款“三查”,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自查自纠。
17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2019.12.30本行常州分行因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核不严,被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5万元;本行常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被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35万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加强贷款“三查”,严格监管资金用途,强化贷后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强化自查自纠。
18中国银保监会2019.12.31本行因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梳理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苏州监管分局州监管分局处以被罚款50万元;本行因个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50万元;本行因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50万。善相关业务制度;强化贷款“三查”,强化放款用途审核,加强贷款资金流向的日常系统监测,强化贷后管理;规范同业授信,建立完善同业业务对手名单制管理。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江苏银保监局已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保监函[2020]132号),书面确认本行“在监管职责范围内,2017年至今我局未发现影响该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违法行为”。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9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20.06.17本行宿迁分行因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统计报表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罚款200,000元;明确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分类整改措施,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组织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宿迁分行因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罚款2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尽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书面确认“相关行政处罚作出时,已经考虑到违规事项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在相关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该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宿迁分行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核准类账户开立资料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2020.07.21本行控股子公司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因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30,000元。已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加强培训与检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1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2020.9.23本行南通分行因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处以罚款30万元。开展全面自查,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加强业务合规性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根据上述规定,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22中国银2020.12本行控股子公司江苏沭阳东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序号处罚 机关处罚时间处罚决定整改措施处罚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28吴村镇银行因违规向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被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处以人民币250,000元罚款。方名单进行完善,加强关联交易的自查管理,开发上线“关联交易系统”。重点将关联交易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日常管理提示固化到系统,加强关联交易的自查管理,强化员工培训与教育。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23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2020.12.31本行因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50,000元;本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以罚款250,000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加强政策学习,严格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要求。加强贷款“三查”,严格管控资金用途,强化贷后管理,加强业务培训。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4的相关要求,“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1、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已因《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施行于2020年8月1日废止)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

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九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自2020年8月1日实施)第六十条的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2笔中国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均由银监分局作出。其中,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1笔,为:本行因房地产开发贷款发放不审慎、个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和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江苏银保监局已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苏州银行监管意见书的函》(苏银保监函[2020]132号),书面确认“在监管职责范围内,2017年至今我局未发

现影响该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行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1笔行政处罚外,其余11笔行政处罚所涉单项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均介于20万元至45万元之间,且不存在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

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0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处罚中,1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作出,9笔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作出。其中,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者虽未到达50万元但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共计2笔,分别为:(1)本行常州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处以罚款72万元和24万元;(2)本行宿迁分行因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被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处以罚款20万元。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于本行及分支机构(不含控股子公司)作出的6笔处罚(包括上述2笔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或者虽未到达50万元但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已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书面确认“2017年1月1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对苏州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6笔行政处罚。相关

行政处罚作出时,已经考虑到违规事项的情节、后果等因素,在相关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违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据此,本行该等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有权机关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剩余4笔处罚,其中3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本行控股子公司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泗洪东吴村镇银行和宿豫东吴村镇银行作出的处罚,作出处罚机构已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会审核期间,逐笔出具说明函,证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最后1笔由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本行控股子公司宿豫东吴村镇银行作出的1笔金额为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规,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行政处罚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1笔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淮安市中心支局作出,该笔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0万元,根据相关处罚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据此,该笔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23笔行政处罚所涉单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确认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上述23笔行政处罚均不涉及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情形,该等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均已缴清,且受处罚主体已经或正在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该等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低,相关行政处罚未对本行的持续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本行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此外,本行上市以来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四)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

到有效控制。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1亿元。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本行于2020年8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5亿元,品种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五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4.62%。本行于2021年1月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绿色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55%。

八、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苏州银行坚持以小为美、以民唯美”的战略理念,立足根植实体经济,构建普惠金融,融合吴地文化,打造品质苏银的愿景,不断规范公司治理,加快业务发展,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质量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致力于将苏州银行打造成为风控有效、科技引领、专业专注的新时代普惠银行。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5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本行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九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2019年12月13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9年12月31日,本行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关于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及授权方案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稳健、快速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本行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

本充足率,从而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张、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高和利润增长。

第十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核准,本行已于2019年7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3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2,000.00万元。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24日汇入本行在苏州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51835300000722)。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7,030.70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行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15205_B01号)。

本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前述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和监管作出了约定。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前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与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截至2020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截止日:2020年6月30日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金额12,570,306,953.28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570,306,953.2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570,306,953.2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金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调整后投资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2是否达到预计效益2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补充核心一级 资本2,570,306,953.282,570,306,953.282,570,306,953.282,570,306,953.281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2,570,306,953.282,570,306,953.282,570,306,953.282,570,306,953.281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注1:募集资金金额系为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行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出具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015205_B04号),其结论如下:“我们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编制,反映了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