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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能够独立完成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之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参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林鸿斌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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